09.1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2018年上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公司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的现场检查。近日,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9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财政扶持5,500万元。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上述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37%,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予以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沟通渠道,在政府补助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92号)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