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12歲女孩遭後媽虐打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12歲女孩遭後媽虐打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女孩背部傷痕。(網友供圖)

宜賓新聞網8月27日訊(記者 喻熹)“請親們轉發:這個小女孩在我朋友店裡,身上多處傷痕,全是後媽所為,老爸也不管不顧;她才12歲,求著阿姨們別報警,擔心再次被後媽打,是什麼樣的人會下如此重的手?朋友圈有誰認識她後媽,我真想見識見識。”25日上午,宜賓一市民將此內容發佈到微信朋友圈並配上多張女孩受傷圖片,引發網友熱議,很快有自媒體轉載。8月27日,宜賓新聞網記者瞭解到,警方已經介入此事,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女孩身上傷痕累累 生母看後心痛憤怒

記者在網傳照片上看到,照片主角是一名濃眉大眼、長相清秀、稚氣未脫的女孩。孩子看上去和普通同齡女孩並無明顯區別。但讓人揪心的是,孩子衣服被撩起後,可見其背部、手臂、頸脖處傷痕累累,一道道瘀血痕跡連成一片,傷痕慘不忍睹。

8月25日上午9點多,市民鍾女士途經宜賓縣柏溪鎮油樟廣場紅綠燈處時,看到一個十來歲的女孩蹲在地上,身上還有青瘀傷,哭得非常傷心。鍾女士上前詢問得知,女孩遭到後媽毆打。“被打後,後媽將她送回鄉下老家,由於奶奶要上班沒時間照看她,她就悄悄從家裡出走了。”鍾女士見孩子可憐,她徵得孩子同意後,將其帶到自己店裡。

小女孩是宜賓縣普安鎮普和村人,今年12歲。 “孩子自稱後媽用晾衣架、撐衣杆打她,以前也經常被打,只是沒這次打得兇。”鍾女士拍了孩子傷情照片傳至朋友圈,引發廣泛關注。

隨後,根據孩子提供的電話,鍾女士聯繫到其生母劉某,並打算報警。沒想到孩子苦求她不要報警,稱擔心“報警後還要捱打”。

生母劉某趕過去才知道女兒被打得如此之慘。“我會以我的方式把撫養權爭過來,不再交給他們了,太不放心了。”劉某說,女兒需要呵護,需要照顧。“就算是了犯天大的錯誤,都不至於這樣打。如果打成骨折了,那就是娃兒一輩子的事情。”

警方介入調查 孩子自報被虐過程

25下午,在宜賓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做完筆錄後,小女孩被帶到宜賓縣人民醫院作身體檢查,所幸身體並無大礙。一直陪同孩子在醫院檢查的舅媽曾女士說,檢查結果顯示除了身上大量青瘀傷,還有手臂肌肉損傷,“兩個手臂都腫了,左手臂更嚴重。”

小女孩稱,這已經不是她第一次捱打,這種動轍打罵的生活已有三四年,甚至有去年被打後至今留下的傷疤。

說起自己經常被打的原因,女孩說,有時是因為自己耍遊戲,大部分原因是後媽看她不順眼。“我以前對她有反感,經常跟她鬧。”秋燕說,因為打遊戲,沒帶弟弟,後媽便用撐衣杆和衣架子打全身,包括背、手、腳。據宜賓縣普安鎮普和社區書記楊厚容介紹,當日被打後,女孩被繼母和么爹送回鄉下;25日早上,女孩趁奶奶外出上班後,獨自離家外出。

孩子回憶,平時洗碗沒洗乾淨,或者打爛碗,灶臺沒擦乾淨,輕的話就是打、罵。後媽看她不順眼就到處打電話說她(壞話),完全不顧及她的自尊心。孩子說,父親跟後媽是一夥的,每次捱打後只有一個人忍著,“沒跟哪個說過,忍著忍著就過去了。”

12岁女孩遭后妈虐打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女孩頸部傷痕。(網友供圖)

當地政府派人展開調查 生父稱是為了教育她

小女孩被虐打的消息在網上傳開後,普安鎮政府負責人指示普和社區書記楊厚容、主任羅林展開調查。村幹部趕到孩子老家時,發現大人和孩子都不在家,但是大門敞開著。楊厚容說,村幹部走訪周邊鄰居,大家對孩子繼母的評價還不錯,但經常打這個孩子是事實。“娃兒叛逆,不好管教。”楊厚容說,村委電話聯繫上孩子的父親羅先生。

羅先生承認,最近兩三年確實對女兒管得越來越緊。女兒學習成績本來不錯,每科90分以上,他希望孩子不要受外界干擾,多讀點書,免得像他一樣長大了打工為生。但近來,羅先生和繼母高某發現女兒經常偷偷玩手機。

最讓羅先生不放心的事,女兒有早戀跡象。“有天我們都在老家住,她的電話半夜響了,她就給對方說打錯了,不敢接。”羅先生心知情況不對,下樓責問,此時對方再打電話來,羅先生接了電話。“聽聲音,對方是個20來歲的男子,就是找她。”那次,羅先生也教訓了女兒。

24日,羅先生身在廣元工地。妻子高某用衣架等打傷女兒後,讓女兒通過微信視頻告訴父親後媽為什麼打她。“她又偷偷和網友聊天,聊的都是些亂七八糟的東西。”羅先生說,女兒被高某發現後,刪除了部分聊天記錄,但是高某再繼續和對方聊時,對方發來了此前和女兒聊天的截圖。羅先生回憶,網友還說給女兒寄過兩盒巧克力,他確實看到過女兒房間的巧克力空盒。

羅先生說,女兒性子犟,做錯事不承認,一般的打她也不哭,只有打得狠了,她才會承認錯誤,才會哭。“她說我們管她太緊了,想把我們毒死。”

目前繼母高某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羅先生也已從廣元返回宜賓,協助處理此事。羅先生說,高某被刑拘後,家裡還有個一歲多的嬰兒,也需要他回來照顧。

律師談看法 孩子監護權可變更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仁根認為,本起事件中,後媽的行為已涉嫌虐待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前者最高刑僅為7年,後者最高刑可至死刑,如果是長期虐待、手段惡劣、有傷害故意,一般按後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前罪屬於自訴案件,未成年人被家庭成員傷害,往往忍氣吞聲,其他家庭成員也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不利於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

王仁根律師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令人感到心驚和難受。儘管有刑法的規制,也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還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但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和救濟還存在不少缺陷,傷痛造成,事後追責往往於事無補,須知孩子不僅僅是家庭的孩子,更是社會和國家的孩子,希望政府、學校、社區等有關部門,能強化風險防控,建立對未成年人的預防保護機制,讓施害者無機可乘,一旦有對未成年施害的可能和苗頭,及時制止消弭。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就此事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案中受害者繼母的行為符合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法定情形,已觸犯虐待罪。由於虐待罪大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故它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法定刑為兩年以下;若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也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離婚時所涉及的監護權及撫養權,郭剛律師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包括人身監護權和財產監護權。離婚後的撫養權實際也就是人身監護權,夫妻雙方若不是為了給對方添堵,則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講,最好是女兒的撫養權隨母,兒子的撫養權隨父。因為從案例數據來講,虐待罪經常發生在同性的繼母對女孩、繼父對男孩之間,異性虐待的反而相對較少。當然,監護權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當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可以請求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同時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有遺棄、虐待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也可由法院撤銷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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