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資政|警惕基層治理“節點”上的權責失衡——關於上級“甩鍋”現象的思考

资政|警惕基层治理“节点”上的权责失衡——关于上级“甩锅”现象的思考

资政|警惕基层治理“节点”上的权责失衡——关于上级“甩锅”现象的思考

當前我國基層治理中,上級“甩鍋”的表現形式很多,有上級政府“甩鍋”下級政府的,如縣(區)政府“甩鍋”鄉鎮(街道),有鄉鎮(街道)“甩鍋”村(社);有上級職能部門以“屬地化”管理為由“甩鍋”鄉鎮(街道)甚至村(社)的行為。如果要對於這個問題進行分析,需要解析三個方面:一是“甩鍋”的原因,即,為什麼會“甩鍋”?二是“甩鍋”的可能性,即為什麼能夠“甩鍋”?三是為什麼在基層尤其在鄉鎮(街道)會出現較多“甩鍋”現象?

上級“甩鍋”,本質上在於我國“大回路”“壓力型”行政體系下形成的權責失衡

  • 首先,我國政府體制“大回路”行政體制,下級政府及部門責任意識容易淡漠。長期以來,我國中央政府或者上級政府較多利用各種體制內的責任書、考核目標形式,而較少採用社會公眾評價的形式約束、激勵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較難自覺建立為公眾用權、向公眾負責的平臺和機制,只是在被動中應付公眾對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訴求,責任意識較淡漠。另外,從信息反饋機理上看,“大回路”行政體制也不利於信息的傳遞與反饋,中央政府的主要信息來源是地方政府的上報,地方政府有動機對於不利於其考核的信息進行過濾,甚至阻礙信息交流,總體來看,大回路體制中的信息失真助推了地方政府的投機心態,縱容了地方政府責任意識的淡漠。

  • 其次,在我國的“壓力型”體制內,上下級政府與政府部門都有彼此尋求“減壓”方式,有動機讓上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甩鍋”基層政府。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具有“理性人假設”的特徵,會在自利性的驅動下進行權衡和算計,繼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行動策略,集中表現為尋求規避風險。一般情況下,做事越多出錯概率越大的“洗碗效應”,會使得上下級政府及部門,尤其是承擔供給公共服務的縣(區)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行政運行遵循“不出事邏輯”而展開,而不出事的最省力路徑就是少做事、不做事。因而,不作為、懶政行為,在基層治理中較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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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這個“節點”出現“甩鍋”現象的原因

01

一是我國行政總彙是在鄉鎮(街道),具有被人“甩鍋”、自身“接鍋”“背鍋”的天然缺陷。在這個“節點”上,由於政府職能重點不明確,縣(區)政府下達的目標與任務,往往在這一“節點”堆積,鄉鎮(街道)承擔著無限責任;往下是村居自治體系,行政權力邊際效應小,如果解決或者疏導不當,在這裡容易形成“堰塞湖”。按照2017年2月中央“兩辦”印發了《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鄉鎮政府要向公共服務職能轉型,有責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有40多項。有多少個責任,就有多少個“背鍋”的理由。

02

二是這個節點治理上難度大,容易讓職能部門“甩鍋”。近些年來,我國努力打造“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然而,整體上我國社會轉型期中基層治理體系建設,正經歷著“成長的煩惱”:“共治”體系尚未完善、“法治”模式尚未全面建設、“德治”風氣尚未充分形成、“自治”形式尚受影響、“智治”(信息化網絡)手段尚未充分發揮作用。與此同時,社會公眾的訴求、追求與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與能力日趨高漲,因而,上級職能部門面對困難問題時,就有“甩鍋”的衝動。

03

三是鄉鎮(街道)基層政府和組織,是權責博弈的受害者。上級職能部門與鄉鎮(街道)由於具體的利益追求和麵臨的考核標準不一樣,存在諸多差異,進而形成條塊矛盾。由於資源配置掌握在上級政府與職能部門手中,鄉鎮(街道)成為權責博弈的受害者。為了讓鄉鎮重視,部分上級職能部門一般會聯合草擬文件,通過上級黨委政府的名義下發。草擬的文件還會時不時提及“屬地管理、各司其職、失職追責”等字樣,以督促基層貫徹落實。在權責失衡成為常態和共性難題的情況下,問題集中表現在“政府佈置任務,卻不給予相應的政策或經費、人員支持;基層組織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困難,得不到業務部門的指導;基層組織在完成政府佈置的工作任務中出現失誤,政府將責任推卸給基層組織”等方面。因而,由於地位、權力不對等,上級部門“甩鍋”現象本身,很少甚至不用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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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甩鍋”現象不僅要進行專項治理,還要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綜合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建設

  • 首先,要對“甩鍋”現象進行專項治理。在2017年2月中央就規定“縣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然而,具體落實還是需要藉助我國行政體制本身的優勢,以專項治理方式,遏制在鄉鎮(街道)轉向公共服務職能過程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甩鍋”勢頭。在這裡必須指出,有些專家提出釐清權力清單,並非治理之法。事實上,在依法行政中,權力清單是面向公眾與企業的,它解決不了體制內權責失衡的問題。因而,我們更應該提倡釐清承接社會責任的清單,具體說明責任的落實主體、實施方式與時間,而非簡單簽訂責任書,以防止職能部門簽下責任書後又“甩鍋”基層政府。

  • 其次,加強資源向下配置、完善考核指標、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責任與權力、資源的對應配置。一是向下授權或者放權。正如《意見》所建議,“省級政府要依法制定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的具體辦法,明確下放事項、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據,確定下放後的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係,確保下放權力接得住、用得好。”二是用人政策向下傾斜,有利於各類人才向鄉鎮(街道)流動。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劃分縣(區)鄉鎮(街道)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屬於縣(區)政府事權的足額安排資金,不能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全覆蓋。完善考核指標,為基層政府減輕體制內多頭考核干擾,減少日常低效甚至無效勞動。同時加強信息化平臺建設,使各種資源圍繞問題、貼近公眾進行有效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的有效性。

  • 最後,從系統工程角度,綜合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建設。鄉鎮(街道)作為基層治理體系的中間層,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如果作用發揮不充分,或者本身成為問題角色,則往往會成為基層社會衝突、社會問題與社會矛盾的交匯阻梗點。因而,完善這一“節點”,需要從頂層設計、轉變理念、改革體制、完善機制、制訂法律規範、建立平臺、文化建設、人員隊伍、信息技術、科學手段等方面,推進共治、法治、自治、德治、智治等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上策是花時間逐漸形成基層政府治理體系的“獨立人格”,而非依賴上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依附型人格”。

(摘自《公務員文萃》2018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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