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慈善的“捐”与“托”

2016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生效, 由此,做慈善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

随着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很多财富拥有者在创富后都怀揣着回馈社会的情怀,然而慈善的执行却常常事与愿违,甚至令人困扰。到底“捐”还是“托”?慈善家究竟要如何选择?本文中我们将分享一个真实的慈善信托案例。

慈善的“捐”与“托”

王老是北方某市值几百亿的医药公司的大股东,他不仅是个体育迷还特别热衷于慈善,过去三年平均每年都通过红十字会向足球行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善款。对于慈善的安排,王老也曾有过很多想法。最初,他曾想过像洛克菲勒家族那样设立家族基金会专门负责家族慈善事务,可苦于一家人商务繁忙,无力组建和监管专门团队做慈善。后来,他也想干脆像过去一样直接把钱捐出去,但又担心对善款的使用无力掌控,心里也不踏实。同时,他还希望儿子小王日后继承家业的同时也继承他的慈善衣钵,继续资助国家的体育事业。 最终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他选择了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的法律架构更符合公益规律,更能满足社会对资源再分配的需求。

“善款到底怎么捐?捐给谁?万一被人滥用怎么办?”这是王老和很多慈善家面临的难题,而慈善信托恰恰可以令这一难题迎刃而解。依据中国《慈善法》规定,做一个慈善信托,你只要把慈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就可以将一个模糊的慈善想法变成现实,帮助很多不确定的人,比如资助体育或者关注留守儿童。相对于慈善信托,慈善捐赠则没有这么简单,慈善捐赠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被捐助对象,因此做出慈善捐赠的决定自然需要耗费更多时间、精力。公益本质上就是通过资源从富集向匮乏的流动来增加弱势群体的福利,因而具有高效、普惠的特质,慈善信托在这个方面比慈善捐赠更具有优势。

慈善信托能有效避免善款被浪费和滥用。

我们听过类似的新闻:社会公众把辛苦钱捐赠给山区某个患白血病的少女,结果少女不治身亡,而她的兄弟姐妹则拿着剩下的几百万捐款酗酒和赌博,各种挥霍。当捐助人想要索回捐款,少女的兄弟姐妹们拒绝了,“凭什么呀?这是大家给我们家捐助的钱啊!”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捐助人通过慈善信托资助这个白血病少女,则可以避免善款被挥霍的结局,因为慈善信托会受到信托监察人或者社会公众的监督,善款只能适时、适量地用来给白血病少女治病,而不可能有余钱供其兄弟姐妹挥霍,余钱去哪里了?余钱会被用来救助其他的白血病少女们。这就避免了善款被浪费的情形,提升了慈善资产的使用效率,符合公益规律,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资源再分配的要求。

慈善的“捐”与“托”

作为王老的选择,其慈善信托可以更灵活,善款不会被浪费,除了支持足球,还可以赞助其它体育项目,还有运动员的职业病防治等等,慈善目标和善款均可以良好匹配。

慈善信托可以永续存在。

人生不过百年,而慈善信托却可以持续几百年,钱财终将散去,慈善精神却可永存。一个人通过信托做慈善,其几代家族成员都可以参与到慈善中来,这不仅传承家族的慈善精神,更可以促进家族成员间人际和谐。

在慈善信托中,尤其是用股权做慈善信托,可以形成股权沉淀,当慈善信托的设立人长眠于地下,其设立的慈善信托却生生不息地让很多人受益。而慈善捐赠具有瞬时性,无法永续存在,受赠人死亡后,慈善捐赠则不具有继续存续的意义。王老在意识到不但他的儿子而且他的孙子女甚至孙子女的子女都可以继承他的慈善衣钵支持体育事业,深感欣慰。

慈善信托中的慈善资产具有法定的独立性。

慈善信托中的受托人不得将慈善资产混同为自有资产;受托人滥用慈善资产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受托人具有法定的忠诚义务。而慈善捐赠的受赠人则可以自由使用慈善资产,除非捐赠人有特别要求。因为慈善捐赠中的慈善资产不具有独立性,受赠人也不具有严格的忠诚义务。

王老内心一直担心之前捐赠出去的善款被某些人滥用或者做些锦上添花的事情,而真正需要资助的运动员反而没有得到好处,比如说世界举重冠军辛苦训练多年,才能在奥运会比赛中为国争光,可是退役后由于缺乏生活保障和其他谋生技能,只能沦落到澡堂帮人搓澡,十分悲凉。王老担心的不是他的钱,他担心的是钱没有花对地方。

慈善的“捐”与“托”

针对王老的顾虑,可以设置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如果王老继续选择慈善捐赠方式资助体育事业,则可以在捐赠合同中载明捐赠的范围,受赠人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单列受赠钱款账目,并对善款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其次,如果王老采取慈善信托方式捐助体育事业,则慈善信托中的慈善资产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受托人具有法定的严格注意义务及披露义务,可确保善款尽可能以王老希望的方式被使用。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对慈善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具有法定的披露义务。

就这一点而言,慈善信托比慈善捐赠更有优越性。王老2015年经朋友介绍也曾经想向某著名家族基金会捐款1000 万资助体育事业,“我要求对方定期披露善款使用情况,但对方拒绝了。该家族基金会声称其只在年终依法披露善款使用和慈善活动的开展情况。”王老的要求很正常,该家族基金会也没有错。因为慈善捐赠没有要求严格的披露义务。捐赠合同具有很强的意定性,受捐人对捐赠人有特别要求也未尝不可,这有利于受赠一方更灵活地使用捐赠款开展慈善活动,不过这可能排除了捐赠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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