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小鏈說法|又是違建惹的禍!

小鏈說法|又是違建惹的禍!

摘要

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後,客戶得知該房屋自建部分被要求全部拆除。經溝通無果後,購房人以業主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這一重要情況、存在欺詐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購房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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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欺詐、撤銷、違約金、真實意思、自建

一、案情介紹

2018年3月11日,王某通過丙中介公司就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套房屋與任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且依約支付了定金10萬元。

2018年3月31日,王某收到中介公司發來的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和物業管理中心聯合發出的《關於開展XX小區環境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圖片,通知載明涉案房屋的自建部分(包括廚房、衛生間等重要部位)系私搭亂建,並要求其於4月15日前自行拆除。王某故將任某和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任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任某退還10萬元定金,按照定金罰則賠償20萬元。

庭審中,任某表示在簽訂合同前,王某已經實際查看過涉案房屋,瞭解了涉案房屋的自建部分,本案系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以起訴行為表明其拒絕購房房屋,我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並反訴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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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認為

合同能否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王某在簽訂合同之前,實地察看了涉案房屋,應瞭解涉案房屋的具體情況。根據《買賣定金協議書》的其他約定部分約定“若該房屋自建部分政府拆除,合同繼續履行”,可知王某對涉案房屋存在自建部分已明確知曉,且雙方就自建部分被拆除後合同應否履行進行了約定。故,任某不存在欺詐,因此無法以此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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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要點

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應實地查看交易房屋,且對交易房屋存在的特殊情形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後期因此產生糾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因欺詐等行為而撤銷該合同的情況產生。

四、小鏈法務建議

(一)實地查看交易房屋很重要

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前,中介公司應帶領客戶實地查看交易房屋,以便對房屋的現狀和結構有最直接、真實的感知。結合本案,法院亦根據購房人實地查看了涉案房屋的事實做出了購房人“應瞭解涉案房屋具體情況”的判斷。

(二)買賣雙方應當就後期合同解除、無效或者履行受阻等情形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的約定

先明後不爭。因此,對後期履行可能受阻的合同提前明確責任承擔是很有必要的。具體來說,對於涉及違章的交易房屋,後期政府部門一般會要求限期拆除,所以提前約定誰拆除、拆除費用誰承擔、以交房作為風險轉移的時間還是過戶等等。

最後,再給經紀人一點建議:在提供居間服務的過程中,如果你對待成交的房屋是否涉及違建、交易前需注意什麼拿捏不準,請聯繫自己區域的法務或者撥打10109666-8-2,我們就具體情況進行了解並給出相應建議。當然如果交易房屋涉及嚴重違建,那顯然是不宜提供居間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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