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榆林三部门发通告 敦促新闻敲诈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8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榆林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凡涉嫌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潜逃或者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查破案件,并依法严惩。

《通知》强调,凡知悉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掲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家属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提供其他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原文如下: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通告

为了提高打击新闻敲诈整治舆论环境工作效能,严厉打击借网络舆情实施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侮辱、诽谤、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通告如下:

一、凡涉嫌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违法犯罪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二、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潜逃或者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查破案件,并依法严惩。

三、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均视为自首。

四、在规定期限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本人送去投案,且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均视为自首。

五、凡知悉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掲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家属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提供其他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4日

来源 榆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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