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飞行途中,机长的权力有多大?

无束的流星


机长在飞行中的权力,理论上最大的,毕竟整个飞机中会驾驶飞机的就机长和副驾驶,最有经验和技术水平最高的也就是机长一个人了,为了大家的安全落地,当然要信赖机长,基于这一点,机长的权力当然是最大的。但是,有时候吧,未必像想象中的那么大。

说的露骨一点,一切看背后客舱中的乘客身份和地位大小高低了。

举一个1981年事故,作为反例吧,这是一个很有教育意义的例子。

1981年,一架苏联图-104客机(就是在图-16轰炸机上改成的客机,双发亚音速喷气式客机)从苏联远东地区起飞前往莫斯科,然后又要从莫斯科返回远东地区。在莫斯科起飞之后就发生飞机失控,一头就栽下来,机组成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这一事件堪称当时苏联历史上最尴尬也是最紧张的时刻,因为乘客中全部都是苏联远东军区和太平洋舰队的高级将领,中将、上将一大堆,全部报销了,当时还以为是美国入侵呢。

事后调查之后才发现,这些将领开完会,在莫斯科高级商店一番采购,将这些东西全部都要塞进图-104客机的货舱内,当时机长就发现,这些货物实在太多,超过了图-104客机的最大商载,而且装货极不均匀。这个机长当即向这些乘客反映,当时无效,反而被批了一顿,因为军衔太低。

无奈之下只好忍着头皮驾驶,这就出现了事故,飞机重心失衡,导致姿态失去控制,总是低头,无法抬头,最后坠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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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具有‘封闭天地’中的‘无冕之王’的地位”

飞行中的航空器构成了一个临时的、独立的密闭空间,如果把这一空间比作一个国家,那么航空器的掌控者——机长理应成为这个国家的国王。 以国家的构成 要素来比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机舱相当于领土,全体机组人员及乘客相当于居民,而机长则集完整的主权和合法的政府于一身,对机舱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享有统治权。 任何一个统治者在其领土内管理居民时所行使的权力都具有多元化的属性,以便用来处理纷繁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关系。


就航行安全而言,仅一些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便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机长是杜 绝这些潜在危险的决策者、保证机内秩序的管理者、航空器正常运转和机上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者,但机长权力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1919 年《巴黎航空公约》、1928 年《哈瓦那公约》等早期国际公约均制定了涉及“机长的权利”的规定,但内容均较为笼统且忽略机长地位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1947 年,《航空器机长法律地位公约草案》第 2 条规定了机长在其执勤期间为航空安全而对飞机、机上人员和货物有处分控制的权力。 该草案由于遭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强烈反对而未能生效,但为后来制定《东京公约》的相关条文提供了借鉴。


《东京公约》明确了“机长是航空器内最高责任人”这一法律地位,该公约第 5 条~第 9 条规定了机长能够行使权力 的时限、具体权职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甚至赋予其一定的公权力。 《东京公约》使机长的权能由“权利”向“权力”转变。 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东京公约》的延续,该议定书进一步巩固了机长在航空器内的权 力,强调了针对犯罪行为的执法权。

民航机长权力的范围

为了维护航行安全,机长拥有多项权力。 从时间上看,可以分为航空器起飞前和飞行中两部分。 起飞前 的权力主要涉及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技术指标未达标,机长有拒绝起飞的权力。 这一权力很少引起争议。飞行中机长具备操作民用航空器以及管理客舱秩序等方面的权力。这一权力在实践中争议较 大,涉事人员提起的司法诉讼不少。

(一)最高决策权

机长的决策权是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赋予其在涉及航行安全事项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时所享有的 独立的决定权。 航空器在实际飞行过程中遇到气象条件差、“鸟击”、操作系统故障、机组成员技术操作失误 甚至地面塔台指挥不当的情况,这就需要机长充分行使决策权来维护航行安全。 2016 年 10 月 11 日,正在 上海虹桥机场跑道加速准备起飞的空客 A320 客机由于机长的当机立断,避免了与突然横穿跑道的另外一 架飞机相撞2,机长的决策权挽救了数百名旅客的生命,避免了机毁人亡的惨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旦机 长的决策权受到干扰,所引发的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最典型的例子是 2010 年的“波兰总统坠机事故”。


在整个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应是相关情势处理的最高决策者。 可以肯定的是,决策权与航行安全休戚相关,只有接受过飞行专业测培、通晓飞机操作要点和相关航理知识、具备丰富驾驶经验的机长才能够拥有此权力,其他非专业性的机组成员不宜拥有决策权。 机长在航行中享有广 泛而至高的权力。 “就机长而言,有时其断定地面的指挥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在此情况下他当然可以不 听从指挥。 在立法层面,机长的最高决策权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肯定。 中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45 条规定:“航空器在飞航中,机长为负责人,并得为一切紧急处置。 ”《立陶宛航空法》第 52 条第 6 款规定: “机长对航空器起飞、回程、在辅助机场降落和在极端条件下被迫着陆有最终决定权。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上,机长是毫无争议的最高决策者,其权力的施行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二)治安处罚权

机长的治安处罚权主要适用于防范和打击飞行过程中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这一权力赋予机长可以对 威胁航行安全的行为人实施拘禁(拘留)或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该权力现已为国际社会普遍认 可,《东京公约》第 6 条5具有代表性,公约赋予机长的这一权力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机长一般通过“拘禁”和“驱逐”两种方式行使治安处罚权。 前者体现为机长授权机组成员或旅客实施的“看管”措施,客观来说并 未影响涉事旅客按时完成旅程,对其接受飞行运输服务的权利损害不大。 后者自设立以来便是各方争论的 焦点。

作为公约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舱最高统治者”,机长认为乘机人在航空器内已实施或将行实施危害航 行安全或扰乱航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有权在任一国家领土降落并要求非法干扰行为人离开航空器。 该授权针对一切非法干扰行为(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这些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后果的程度大体可分为两类:

触犯国际公约和国内刑法的犯罪行为与不轨旅客行为。

第一类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危及航行安全。 此类行为包括劫机、实施爆炸、在民航飞机上施以枪击、在通用航空飞机和航空包机上制造暴力事件(general and charter aviation aircraft incidents)等,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及其议定书新增了排放使用生化 武器和核武器、滥用民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自杀式攻击”等行为。 在航空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故意 伤害、盗窃、猥亵妇女等行为,机长可对行为人采取驱逐措施。 机长行使驱逐权针对的都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机长的权力已经扩张到刑事处罚领域,这一权力的行使充其量只能是对相关行为作出刑事处 罚的辅助性手段。


针对不轨旅客行为,国际社会已经通过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东京公约》作出概括性规定4,《蒙特利尔议定书》适当增设了两种不轨旅客行为:对机组成员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拒绝遵守机长或机组成员合 法指令。 国际民航组织 A33-WP/35 LE/6 号文件的附件 B 中明确界定了不循规旅客的行为:攻击和其他干 涉民用航空器上机组人员的行为、攻击和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安全或扰乱机上良好秩序的行为、其他在民 用航空器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不轨旅客行为可分为 3 种。


1.违法行为。 特指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权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例如,针对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 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或实施人身攻击、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还包括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航空器内秩序 的行为。 特点是违法但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不遵守航空器上行为准则的行为。 按对航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排列,由重到轻分别为损坏或擅自移动 使用中的航空设备、违反规定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或便携式电子设备、抽烟酗酒或服用药物、拒绝系好安全 带、在航空器内抢占座位或行李舱架、强行换座等。

3.不听从机长或机组人员合法指示的行为。 机长和机组人员为了保障航行安全或所载人员的人身财产 权益,或者为了维持机上良好秩序,往往会对乘机人作出各种指示。 不听从指示的行为显然不恰当。


3 种行为经常会出现重合,比如“对他人实施暴力”这一不循规行为便同时符合违法性、违规性和不听 劝阻 3 个特征。 现行公约为机长对不轨旅客行使逐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当强调“行为清单”在违法性评 价中的核心地位,重视其对于法定权力行使的提示和指引功能,由机长最终决定是否驱逐。

机长行使权力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航行安全。 机长的权力应大于火车司机或轮船船长,因为航空器不能 像火车或轮船那样在较大的范围内承受暴力行为对运输工具的干扰和破坏。 飞行中的航空器需要设立 更多的安保措施,机长的权力则是众多措施中的核心。


战时灯火


当飞机飞离地面,轮船离开港口,飞机和轮船就变成独立的小王国,机长和船长就是的最高负责人!举个例子,大航海时代,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危害到轮船的安全,船长有权利把他丢到海里喂鲨鱼,而不需付任何法律责任。现在虽然没有那么夸张,但机长船长仍然拥有极大的权力。


PaaPaaPaaa


我是雪松,我来告诉你:机长是客机决策者,任何人将无条件服从命令。


雪松127947852


苏晨机长大到可以违反规章带网红进驾驶舱边开飞机边喝茶。以至于连累了一群人。



路边社南宁分社


首先,机长可以决定起飞前所有乘客的去留

随着时代变迁,乘机出行越来越普遍,闹事的乘客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其他旅客的旅行质量,机长可以将旅客“踢出”飞机,如果是境外旅游,机长还有将你遣返的权利



其次,起飞后,机长是机上的“最高指挥官”,飞机的一切转向,拉升亦或是任何飞行动作,都要经过机长的允许,如果在没有告知机长的情况下把飞机“改道”,你将会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送进监狱



如果机长对你有任何不满,在落地后,你就会被航空公司拉入信用黑名单,这将意味着你从此与该公司在任何方面无缘



  • 总之,飞机起飞后,一切事物都由机长控制,那时候的机长就是皇帝,任何情况都要向机长汇报

    ,他的权利是无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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