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依約支付了房屋全部房款
開發商卻遲遲未能交付房屋
權屬登記也未如期辦理。
近日
固鎮法院公開審理了
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3年8月份,市民韓先生與固鎮縣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這家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總價款403589元。合同約定2015年6月30日前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辦理權屬登記,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然而,韓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卻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015年9月8日,這家房地產公司向韓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對延遲交付涉案房屋的買受人韓先生進行補償,即自2015年9月1日至工程備案結束的這段時間裡,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還繼續履行。
直到2017年1月25日,該小區方才程竣工驗收、予以備案。
同年8月9日,這套商品房登記在韓先生名下。
今年5月2日,韓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這家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及未按約定辦理房屋產權證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房地產公司應履行違約金。
法院對韓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支付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4140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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