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 保靖法院:強化執行,助力追回勞務者受害賠償款

保靖法院:強化執行,助力追回勞務者受害賠償款

關於申請執行人王某訴被告彭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王某在彭某的門面為其加工鋁合金、不鏽鋼,不慎在加工不鏽鋼時被機器砸斷兩根食指,入院治療六天後出院。後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彭某賠償其各項損失56515元。

法院依法審理,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彭某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0000元,定於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餘款15000元。彭某以經濟困難為由,在2018年2月支付了7000元款項後,餘下的一直未履行。2018年3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3月7日,法院依法向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彭某5日內向該院進行財產申報並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彭某並未履行,並玩起了“失蹤”,門面轉讓他人,打其電話不接。

“歡迎致電某某鋁合金門窗店...”8月1日,執行幹警再次撥打被執行人彭某的電話時,在其電話等待鈴聲中發現了重要線索,被執行人很可能重新開了一家鋁合金門窗店,而該某某門窗店便是其藏身之地。執行幹警快速通過網絡查找到該門窗店位置,為了搶佔先機,立馬導航驅車前往花垣縣該門窗店,果然發現了被執行人彭某。

當天下午,被執行人彭某被帶至保靖縣人民法院,法院以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8月3日,彭某請求法院諒解,深感愧疚寫下悔過書,並讓其母親來法院繳納了2.3萬元執行款,法院遂對其依法提前解除拘留。

文章出處:辦公室、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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