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中融金智”以法人房產“債權轉讓”形式變相集資

6月下旬有網友向記者曝料稱:北京中融金智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中融金智)在南京設立分公司,以召開推介會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融金智成立於2006年10月18日,法人為馬國棟,註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經營範圍: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投資管理;銷售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電子產品、機械設備、通訊設備;軟件開發。

POS機刷卡 資金直接進入中融金智帳戶

6月28日,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添加了中融金智南京分公司申經理的微信。很快,申經理通過微信發來一張邀請函照片,告知記者7月1日14點至16點,將在南京東方福來德召開新老客戶投資交流會。

7月1日,記者來到投資交流會的會場,一位張經理向客戶介紹了“怡海花園房產收購方案”。張經理告訴記者:“現在公司在做房產收購項目,房子漲價就賺錢,投資項目的收益按照投資時間和投資金額分成好幾個檔次,投資一年、金額達5萬,送一個淨化器。”

“中融金智”以法人房产“债权转让”形式变相集资

中融金智2018年收益表

張經理發給記者一份《中融金智2018年收益表》:投資期限分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投資金額從10萬元起步,最大投資金額可以達到1000萬以上;12個月投資期限的理財產品分為一次性返還收益和每月返還收益;根據投資金額和投資期限的不同,年化收益率最低為6.2%,最高為14%。隨後張姓經理又拿出一份合同給記者參閱,合同分為兩部分:《個人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和《委託授權書》。

《個人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中甲方為出借人(投資者),乙方為北京中融金智;《協議》第二條“甲方的資金出借方式”明確為:“乙方經過縝密的貸前盡職調查,為甲方推薦合適的借款人,使甲方的投資資金直接投標至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借款人處,甲方成為借款人的債權人,從而完成甲方的資金出借。”

《委託授權書》的內容則是明確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以及銀行賬號信息,並註明“借款人若未按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則本人(投資者)委託北京中融金智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人催收上述借款本息等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委託授權書》的第二頁為POS單粘帖頁。

從《個人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和《委託授權書》的內容上看,北京中融金智完全是一箇中介機構,並不直接接觸資金,真的是這樣嗎?

記者詢問:“是POS機付款嗎?”

張經理回答:“我們是富友平臺託管、監管的,就像銀行開戶一樣,就是第三方支付,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就相當於加了一層保險在上面。”

張經理出示了一張投資者的付款小票,根據POS機小票顯示,投資者的資金通過POS機直接匯入了北京中融金智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

“中融金智”以法人房产“债权转让”形式变相集资

POS機小票

隨後張經理拿出一份項目宣傳冊給記者看,宣傳冊中指出:“中融金智公司及法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中融瑞基公司及法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記者問:“中融瑞基是什麼公司?”

張經理:“是我們北京的一個公司,也是屬於我們中融的。”

《個人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中第六條“甲方回款風險的處置方式”中載明:“由乙方的備用金賬戶進行借款人回款風險的共擔。”

記者詢問:“備用金賬戶是什麼意思?”

張經理回答:“現在有150萬備用金,就是有什麼問題,備用金首先賠給客戶,我們賬上這個錢是不會動的。”

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且資金直接匯入中融金智賬戶,中融金智和關聯公司中融瑞基又對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擔保,自融自擔保無疑已觸碰法律紅線,涉嫌非法集資。

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房貸

張經理介紹項目的具體情況:“怡海花園房產是鼓風機集團的,鼓風機集團沒錢,他們的法人把這個房子出售給我們,是按現價折價20%賣給我們,他有六套房子,值幾千萬。”

張經理表示房子漲價就賺錢,投資者投資房產項目,掙的是固定收益,中融金智掙的是利潤。

記者問:“你們是多少錢拿的這個房子?”

張經理:“一套580萬不到。”

記者問:“你們有錢買下來,那為什麼還要投資者投資?”

張經理十分坦誠的回答:“我們哪有那麼多錢,我們是首付拿下來,後期資金不夠,就去市場募集。”

值得注意的是,用商品房增值所產生的收益來兌付投資者的利息,必須先要將房產出售,如果是貸款購買的商品房,在還完貸款、解除抵押之前是無法出售的,在這期間,投資者的收益從何而來?

從張經理的表述中可以得知,北京中融金智是向銀行貸款首付買下商品房,然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投資資金來償還銀行貸款。

張經理告訴記者:“我們是做的一個債權轉讓形式,你投完錢就會有一個債權,債權屬於我們公司法定代表人馬國棟,這是他擁有房子的一個債權。”接著,張經理給記者看了馬國棟的《房產證》和投資者的《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

記者發現這張《房產證》上雖然權利人是馬國棟,但是商品房的位置是海淀區定慧北里15號,並非怡海花園房產的位置。

記者問:“為什麼這個房子不是我們要投的那個房產?”

張經理回答:“每個人投的不一樣,我們擁有不止一套房子,馬國棟就是我們大老闆。”

張經理給記者看了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書》,《股權代持協議書》中甲方是北京仁聚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是韋少群,委託內容是:1、甲方與乙方共同投資成立北京弈誠商貿有限公司。2、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弈誠商貿有限公司人民幣300萬元出資的名義持有人,該出資為甲方實際出資。3、乙方同意以自己的名義代甲方持有相應的股權,並不收取報酬。

“中融金智”以法人房产“债权转让”形式变相集资

股權代持協議書

之後張經理請來一位吳總,吳總告訴記者:房子是中融金智收的,但是收的房子都不能放在中融金智法人名下,所以讓別人代持,籤個《股權代持協議書》,表示這個房子所有權其實是中融金智法人的,籤《股權代持協議書》的是韋少群,韋少群再把房產變更給馬國棟。

記者問:“北京仁聚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什麼公司?”

吳總說:“北京仁聚誠的法人就是馬國棟。弈誠商貿公司的法人是韋少群。房子在北京弈誠商貿公司名下,實際是馬國棟的。”

記者問:“為什麼要這樣做?”

吳總說:“因為交易房產要稅,主要是為了避稅。”

隨後,張經理拿出一份《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給記者看,《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顯示原債權人是馬國棟,受讓人(新債權人)是投資者,業務方式是房產業務,而房產屬於馬國棟,馬國棟先購買了商品房,然後將房產“債權”轉讓給投資者。

“中融金智”以法人房产“债权转让”形式变相集资

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

馬國棟購買商品房的真實性有待調查,如果馬國棟動用公司鉅額資金購買商品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做套欺騙投資人,就有可能涉嫌集資詐騙。

找不到總公司 採訪被婉拒

8月1日,記者向北京中融金智南京分公司的申經理詢問北京總部的地址,申經理告知總部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區西釣魚臺甲57號3號樓1單元201室,和公司在工商局的註冊地址一致。8月2日,記者來到此地址,卻沒有找到該公司。記者又以投資者的身份撥打了北京中融金智應總的電話,當記者詢問北京公司的地址時,應總回答:“北京公司搬去大興了,比較遠,不用去了,去了也沒有人接待,投資方面的事情只有南京做。”直至電話結束,這位應總也沒有透露北京公司的地址。

為何北京“怡海花園房產收購方案”的投資項目不在北京推廣,反而單獨在南京開展?又為何這位應總不願向投資者透露北京總部的地址?北京中融金智的業務在南京已經開展近四年,8月又開始推廣“綠洲德瀚短期機會投資”項目,到目前為止有多少投資者進行投資?集資總額是多少?北京中融金智是否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融資許可?

8月6日,記者來到位於南京市中山南路1號新百大廈的北京中融金智南京分公司進行採訪。一位吳姓負責人接待了記者,但是這位負責人說採訪的問題自己不方便回答,會安排公司的法律顧問進行答覆。截止到8月9日,記者未收到任何回覆。

本刊將繼續關注。市場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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