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 漁船檢驗和監管新框架初定!

漁船檢驗和監管新框架初定!

7月12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佈《關於加強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業內人士表示,該《意見》的實施將進一步明確當前漁船檢驗工作中的有關要求,保持漁船檢驗工作平穩有序,有助於構建權責清晰、科學規範、運行高效、服務優質的漁船檢驗工作新格局,促進漁船檢驗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斷提升。

在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方面,《意見》指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行使漁船檢驗監督管理職責,並組織對授權的檢驗機構進行漁船檢驗質量監督各省級漁船檢驗監督管理部門行使本轄區漁船檢驗監督管理職責。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CCS)在開展漁船、漁業輔助船舶檢驗過程中,應進一步強化檢驗質量管理,提升檢驗質量,把好船舶安全第一關。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轉變檢驗服務方式,強化過程控制,督促漁船設計、修造企業提升質量意識,提高質量管理能力。

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建設,《意見》明確,

《漁業法》 和《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漁船檢驗的行政機關職責由交通運輸部及所屬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承擔。原農業部及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發佈的現行漁船檢驗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及規則、規範、規程等,在修訂之前繼續有效,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CCS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檢驗工作。今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擬訂和發佈全國性漁船檢驗技術規範。各省級漁船檢驗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相關規定製定本轄區船長小於12米(不含12米)的漁船檢驗技術規範。

《意見》還要求,漁船檢驗機構採取“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方式。對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採取業務核定的管理方式;對CCS採取授權管理方式。CCS承擔遠洋漁業船舶和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發證工作,地方漁船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國內漁船檢驗發證工作。國內漁船申請入級的,其法定檢驗由CCS實施。《意見》強調,對於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工作,目前仍維持CCS與有關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共同負責的過渡工作模式。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部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由CCS負責。

《意見》還強調,漁船檢驗的目的是保證漁船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的條件,保障漁船和漁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環境汙染。對於漁船檢驗發證工作中與檢驗無關的前置條件,應認真組織研究,逐步進行調整或取消,確保漁船檢驗工作專注於漁船安全和防汙染技術狀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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