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7 得不償失!三明這兩人因採挖野生紅豆杉幼樹獲刑

6月13日,永安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件,該案兩被告人分別獲兩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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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該案被告人李某鑫於2018年3月1日夥同被告人謝某平到永安市貢川鎮井崗村某山場找尋用於移植的珍稀樹種,待尋得三株紅豆杉幼樹後,兩人合夥將其連根挖起,並隨後由被告人謝某平駕駛摩托車將三株紅豆杉幼樹運往山下,在途經貢川鎮龍大村時被當地巡防中隊隊員查獲,並將被告人謝某平及三株紅豆杉幼樹帶至永安市公安局貢川森林派出所。次日,該案另一被告人李某鑫被貢川森林派出所傳喚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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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永安法院審理查明,該案被非法採挖的三株紅豆杉幼樹屬天然野生南方紅豆杉,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林權歸屬於永安市貢川鎮井崗村委會所有,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鑫、謝某平涉嫌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罪名成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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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李某鑫:我都不懂得這個法律啊,對不起啊,政府給我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按減輕(處罰)給我處理一下。再打死掉我也不會做,我如果是早知道,我哪裡會去挖這個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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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 庭長 李如浩:它這個案件比較有特殊性,就是當事人對他的犯罪行為有一個錯誤的認識,他認為自己從山上移植野生的紅豆杉幼樹不構成犯罪,實際上按照我們省高院和省檢察院及省公安廳的一個會議紀要的理解適用,非法採伐應該包含著採伐、採集、移植等各種行為,所以對這些行為應該辦理採伐證和採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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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於6月13日深入貢川鎮井崗村開展該案的巡迴宣判活動。在宣判現場,永安法院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及兩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鑫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謝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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