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政府给你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怎么办?

知识产权律师老梁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老百姓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老百姓用其拖的手段,一拖再拖,想提高补偿额度,然而征收方是有执法权的,土地主管部门会用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进程中,老百姓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也一直在原地踏步,对于维权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不可能从而提高补偿额度。补偿额度的提高在于手中有筹码,筹码是需要你运用法律武器找到他们的违法点,通过起诉追责的方式才能得到筹码,从而才有谈判的机会。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给予以收到或者要收到没有收到的老百姓聊一聊如何应当?我们不交行不行?

一、法律依据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托于法律规定,其做出后生效,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从此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正当因由、实施主体、实施形式、实施强拆主体等等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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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被征收人如何拒不交出土地?最少满足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条件,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是基于此才作出并实施的。

2、正当因由。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拒绝交出土地,此认定正当因由。

3、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实施形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

5、实施强拆的主体: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是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要符合征收程序履行、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大条件下,审查通过后,下达强制执行。

二、如何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时,那么,被征收莫有侥幸心理,此程序的出现意味着我们将要迈入司法强拆门口,所以,如果收到决定书必须必须要提起法律程序以撤销决定书未目的暂且先保住我们的土地和房屋,争取最大程度的时间来找到筹码去协商、谈判。而这些也是需要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的帮助,您才有机会争取利益。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被征收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一直伴随着各种程序的依托进行的,比如违建通知书、违建处罚决定书、拆除违建决定书等等。老百姓毕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不懂不要紧,现今社会信息发达,您可以去咨询去了解。法律赋予你行使的权利,用不用、信不信也是你的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王道。因此,征收程序违法、手续不齐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需要前提的,并不能说交就交。当然,也有部分拆迁户,因为过高的要求补偿,会被强制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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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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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大家分析了与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也有类似于“司法强拆”性质的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那么,责令交出土地是什么意思呢?这一行政行为,法律又作了哪些规定呢?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其具体补偿标准由耕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可知,在法律意义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称作“地上附着物”。而对于这部分地上附着物的强制征收,则由“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程序来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定的法律性质,类似于我们此前提到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意即强征行为的基本思路是强行将土地收走,那么地面上的房屋、建筑及树木等附着物也必然随之消失。从这里我们同样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其一,责令交地决定的作出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通常所说的国土资源局。实践中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极为活跃的乡、镇政府和在老百姓眼中权力极大的村委会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其二,向法院提起强执申请的,也只能是县国土局这样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据此可知,责令交出土地虽如申请司法强拆一样对被征收人具有重大实质威胁,但仍远非征收维权的终点。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此时会协助委托人充分运用《行政强制法》及上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来与申请机关展开周旋,力争延宕强征进程,在法律程序中争取由人民法院搭建的沟通、协商平台,力促双方达成都能满意的征收补偿结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完全不必自乱阵脚拱手将土地送出。城市的司法强拆能应对,农村的也殊途同归。


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政府给你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怎么办?

首先要做到不要慌!

第一、看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有权限

第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

只有通过认真分析,仔细研究,找出对自身有利的事实依据来应对,才是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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