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拍案」原告提交的轉賬交易單,收款方並非被告?疑點浮出水面……

87萬元借款,交付了嗎?

原告提交的轉賬交易單,收款方並非被告,根據交易單認定借款交付明顯不當。檢察機關據此抗訴

「拍案」原告提交的轉賬交易單,收款方並非被告?疑點浮出水面……

辦案檢察官在討論案情

2018年5月24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經合肥市中級法院指令原審法院再審後改判: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程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檢察官的辛勤工作,就沒有本案的公正。”申訴人袁某感慨地說。

申請檢察監督

原審判決書中顯示,黃某、袁某系夫妻,兩人於2011年7月共同向程某借款87萬元並出具借條,黃某的父母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2011年7月15日,黃、袁夫妻先還款27萬元,剩餘60萬元於2011年7月29日前還清,同時,約定了違約金。

2012年2月13日,程某以未按時還款為由,將黃某、袁某及黃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四人償還87萬元借款及違約金。案件審理期間,黃某死亡,法院追加其子為共同被告。2013年1月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袁某、黃某之子和黃某父母共同償還程某借款87萬元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袁某等人不服判決,稱未實際收到87萬元借款,但上訴、申訴均未有結果。2016年11月22日,袁某向廬陽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審查發現疑點

辦案檢察官認真審查全部在卷證據後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借條上載明的87萬元借款是否實際交付。法院認定的依據是借條、2張轉賬交易單及程某的陳述。庭審記錄顯示,程某的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借款分2筆支付,均為銀行轉賬,並向法庭提交了2張不同時間分別轉賬60萬元、30萬元的轉賬交易單。

檢察官在審查這2份交易單時發現了疑點:首先是數額不符,借條上的金額是87萬元,但交易單上卻是90萬元;其次,2張交易單字跡模糊,有明顯的塗改痕跡,且無交易對方信息;第三,2張交易單均系複印件,未加蓋銀行印章,未載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等字樣的簽章,其真實性存疑。檢察官認為,轉賬交易單不能證明交付借款的事實。

辦案組決定以這2張轉賬交易單為突破口,深入調查。檢察官根據交易單上的銀行名稱,先後兩次前往該銀行,調查核實情況,最終查實,這2筆轉賬交易,收款方並非原審被告中的任何一人。

抗訴後改判

2017年10月12日,廬陽區檢察院向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合肥中院作出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2018年4月26日,該案開庭再審,廬陽區檢察院派員出庭。

再審中,出庭檢察官向法庭提交了程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經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交易明細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法庭認為,程某在原審中對借款支付的陳述不實,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條上所載87萬元已實際交付。原審判決依據程某提供的借條和陳述,即認定袁某等4人應當償還借款、違約金及承擔保證責任明顯不當。法院最終判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原審認定事實和裁判結果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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