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關注」“網絡廣告師”?一個專門購買消費者購物評價資格以進行商業推廣的群體……

商品評價,本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基於自身體驗所發佈的客觀評價,但如今網上卻出現了一個專門購買消費者購物評價資格以進行商業推廣的群體,給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帶來衝擊——

誰製造了“網絡廣告師”這個畸形行當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在網絡上購物,商品看不到摸不著,如何選擇?該買哪家?面臨選擇困惑時,此前消費者的購物評價就成為重要參考,評價數量多、評價內容豐富、好評多就成了購物選擇的風向標。然而,記者注意到,在一些網購商品、特別是熱銷商品的評價中,有不少商品評價卻變了味,本來用於評價商品的購物體驗變成了光怪陸離的商業推廣。

記者調查發現,“商業推廣”的背後,一個被稱之為“網絡廣告師”的群體浮出水面,他們通過購買消費者的購物評價資格,影響消費者的決策,進而給電商交易秩序帶來衝擊。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商品評價變為商業推廣,不僅會損害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也勢必會給電商交易評價體系帶來衝擊。一些具有推廣性質的商品評價,需要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予以關注,否則,電商經濟已經建立的信用體系將不復存在。

被賣掉的商品評價

「关注」“网络广告师”?一个专门购买消费者购物评价资格以进行商业推广的群体……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在QQ的添加群功能中,記者輸入“評價收購”這一關鍵詞,結果中有不少以“淘寶評價收購群”“拼多多評價收購群”為名的群。記者以出售評價資格的名義隨機加入一個名為“高價收購評價”的群。

在該群群主“收購淘寶評價”的QQ空間,記者發現了收購評價的“任務”:賣評價的來,全評、追評都收,速度來吧。

評價“任務”分為三個檔次,分別為:1.全評2.5元一單,5條以上3元一單(全評第二天上午返款);2.追評1.5元一單(追評限制90天以內的追評);3.評價1元一單。

評價並非針對所有商品。記者注意到,在“評價任務”的說明中,群主要求,評價中的商品要求價格為6元以上,月銷量200以上,也就是說,必須是熱銷商品,如果一些商品銷量低,價格低,其商品評價並不在收購範圍之中。

“我是新手,該如何出售評價呢?評價內容該如何表述?”對於記者的疑問,群主則表示,如何評價,要根據要求來,群主會提供評論內容和圖片。

在記者分享某手機的購物鏈接之後,不到兩分鐘,群主就反饋回兩段文字:“好機器!功能強大,拍照無敵!分量略重了點,加上貼膜和後殼,足足210克!面部解鎖太好用了,秒開!拍攝的夜景,堪比大片,完全不用專業參數設置,出去旅遊不用帶沉重的單反了!當晚拍的夜景,系統AI居然自動幫你做成相冊,很有意思!雖然價格不便宜,但是值得購買,確實是一部好機器,值得擁有!”

還有一段比較簡單,內容是:“物美價廉,關鍵是比實體店便宜很多呀,包裝不錯,沒有損壞,很好用的,很划算,值得購買,好評推薦!有需要會繼續回購的!”

為了確保評價的效果,群主同時還特意囑咐記者:“初評評語用我的,加上四張圖(三張實物圖加上我發給你的一張優惠券圖),追評評語也用我給你的,加上四張圖(三張實物圖和我發給你的優惠券圖)。”記者注意到,群主所說的優惠券圖,是一張添加某購物優惠微信公眾號的圖。

“如果還不確定怎麼做的話,提交評論前截圖給我檢查避免出錯。”群主再三提醒記者。

購物體驗變成商業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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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類收購商品評價資格的人群,有著一個專門的稱號——“網絡廣告師”:通過收購評價資格,讓消費者在已購買商品的評價中進行商業推廣。“有些廣告師目前已經形成了多層代理的結構,承包任務發展下線,培訓代理商層層分銷,以收代理費的模式來盈利。”該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經過調查,記者發現,不僅在QQ群中,在百度貼吧、論壇中,也存在著大量收購消費者評價資格的所謂“網絡廣告師”。

“商品評價應該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基於自身的體驗所形成的客觀評價。”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基於消費者個體感受的不同,評價會有或左或右的區別,但總體來說,消費者的評價是一種基於真實交易的真切體驗,也就是要突出一個“真”。

而根據記者的調查發現,消費者的評價資格被購買後,不論是積極的讚譽,還是消極的差評,商品項下所展示的評價內容均出自“網絡廣告師”之手。

“姑且不論‘網絡廣告師’的目的,但從購買評價、傳播評價的角度來看,就已經給正常的網絡交易秩序帶來了衝擊。”邱寶昌表示,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是可以評價,也可以不評價的,而且不評價是常態。但這種有組織的購買評價行為,已經對商品之間的競爭帶來了影響。“評價的內容,其來源並不是真實、客觀的購物體驗,也就是說,評價的內容是虛假的,這是一種虛假信息。”他補充說。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正鑫表示,如果“網絡廣告師”以購買商品評價資格為業的話,顯然是屬於“經營者”,不論該評價是正面評價還是負面評價,傳播虛假的商品評價已經涉嫌虛假宣傳,有違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

“特別是一些評價中存在的違法推廣鏈接,更是會給正常的平臺商業秩序帶來不利影響。”張正鑫說。

如何規制“網絡廣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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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商品評價變成商業推廣,這個問題,如何規制?

在邱寶昌看來,由於法律並沒有對“買賣消費評價資格”作出禁止性規定,所以單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存在違法之處。但考慮到出售評價的消費者是以自己的名義發佈商品評價或者進行商業推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違法違規的商品是應知或者明知的範圍,那就要承擔共同責任。”邱寶昌說。

“對購買的商品進行評價,是消費者的一項權利,屬於消費者權的範疇。”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既然對商品的評價屬於權利,當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如果要行使權利,那就要對權利行使的後果承擔責任。”阿拉木斯強調道。

“這些年,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是快速的,這樣就導致了一個問題:法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落後於現實需要。很多問題產生的原因就在於法律制度的缺失。”阿拉木斯向記者表示,在現階段,法律沒有對消費者的商品評價作出轉讓和出售的相關規定。

但從電商經濟的角度來看,阿拉木斯認為,買賣評價的危害是很大的。一些人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買賣評價,甚至是作出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商品評價,損害了商家的利益,特別是對互聯網信用體系,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購物評價,是對所售商品真實情況的反饋。如果買賣評價資格,勢必會影響評價的真實性,進而使信用體系失真。從電子商務交易的本質上來看,消費者的購物評價是不允許買賣的,否則,會給信用體系帶來衝擊。”阿拉木斯說,真實的評論,對於建立互聯網信用評價體系,意義重大。

張正鑫表示,如果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來看,“網絡廣告師”購買評價資格的行為危害並不算大。但他進一步指出,對“網絡廣告師”的法律評價,更需要結合其後的推廣行為來分析。如果在推廣的內容中涉嫌違法行為,比如賭博、色情、暴力等內容,則需要納入刑事司法的範圍內進行打擊。“在這種情況下,出售商品評價資格的消費者,也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網絡廣告師’的出現,確實是反映了電子商務監管中的困境。”張正鑫指出,在互聯網經濟下,傳統的監管手段已經很難勝任現實需求,這就需要在監管上建立政府、行業、企業、社會等多方監管的格局,更有效率地調動監管力度,防止發生嚴重的危害後果。

記者注意到,一些平臺基於管理的需要,也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規則。比如在淘寶平臺,對於“出售評價者”,如賬戶是首次違規,淘寶平臺則會對該賬號執行限制發佈評價30天的處罰。如該賬戶是重複違規(首次違規被處罰後再次違規),則執行永久限制發佈評價的處罰。

“雖然電商平臺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體系制度的漏洞,但更應該在法律規範的體系中,設置相關的規定,來防止評價體系的異化,進而維護良好的商品評價體系。”阿拉木斯說,站在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網絡廣告師”這個畸形行當本身就不應該出現。

法規鏈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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