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建言獻策達共識 合力攻堅執行難——全國政協雙週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6月8日,十三屆全國政協第四次雙週協商座談會召開,十幾位政協委員從法治保障、聯合懲戒、信息化建設、執行救助、綜合治理等方面,對解決執行難問題建言獻策。今日,我們對此次雙週協商座談會發言予以摘登,敬請關注。

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題發言

執行難一直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難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解決執行難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此專門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黨和國家對全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

兩年多來,全國各級法院勇於擔當,開拓創新,紮實工作,“基本解決執行難”取得重大進展。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決戰之年,任務依然艱鉅繁重。客觀講,執行工作碰到的許多問題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執行難反映的是有關制度缺失、治理能力不強、社會法治意識淡薄和市場主體風險意識欠缺等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協同推進。12位委員的發言,既肯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取得的顯著成績,也針對執行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從加強統一領導、完善制度設計、健全聯動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強化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結合大家的發言,我提幾點建議:

一、堅定不移發揮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

破解執行難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統籌各方資源,協力攻堅克難,以此實現對執行難的綜合治理。在實際工作中,還要進一步完善協作聯動機制,總結提煉好的地方做法善加推廣。同時把政治和制度優勢與技術優勢結合起來,加快大數據平臺建設,在黨的領導下,發揮政治優勢,堅決打破財產登記、市場監管、徵信建設、執法監督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推動實現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讓查人找物難、資產處置難、案件管理難、聯合懲戒難等問題都得到破解。

二、堅定不移推進執行工作制度機制建設。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機制供給不足。為建立確保生效法律判決依法得到執行的長效機制,建議:一是完善財產信息登記制度,對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財產信息庫,同時從制度上限制企業多頭開立賬戶,限制市場主體超額度使用現金,以防範其轉移財產。二是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對失信和欺詐轉移財產的,應設定嚴格懲戒制度,以立法防止和懲戒惡意債務人藉助欺詐性轉移財產逃避強制執行行為。三是修改完善現行的破產製度,加強執行和破產的銜接,將“殭屍企業”依法及時導入破產程序,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四是加快推進強制執行立法進程,降低拒執罪門檻,加大對抗拒執行的打擊力度,完善執行救助制度。

三、堅定不移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創新。一是財產查找上探索利用懸賞方式等,鼓勵律師、公正、仲裁等社會力量協助查人找物,可以考慮有條件地擴大查詢範圍。二是執行標準上合理區分界定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對“執行不能”案件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執行救助上進行類案分析,積極利用保險機制消化“執行不能”案件。同時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體制。

四、堅定不移提高公眾法制意識和市場主體風險意識。在破解執行難過程當中,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宣傳,營造“守法誠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提高生效法律文書自覺執行的比例,優化執行工作社會環境。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理性看待市場風險,增強預見和防範風險的能力,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講清“法院執行工作不能完全解決市場風險問題”這個道理,不應將市場風險導致的“執行不能”歸結於執行難。對法治意識的培育,還要從小學教育抓起,通過長期的教育引導,讓誠信守法逐漸內化為一種全民信念,成為一種全民習慣。

五、堅定不移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規範和監督。執行權是一項重要權利,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執行權力的規範,防止濫用職權,克服執行中的暗箱操作、執行不作為、執行亂作為。加強執行工作精細化管理,確立區分不同種類、不同情況案件的執行工作機制,確保執行工作合法有效。同時,進一步推進執行工作的公開化,以公開促規範,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努力構建從內到外、從上到下全方位執行工作的監督體系,確保每個執行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實踐的檢驗。此外,加強執行崗位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以供給側制度改革思維破解執行難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呂忠梅

對於解決執行難問題,雖然採取了許多措施,也有進展,但沒有出現根本上好轉。我們需要深刻反思:一是執行難的病根在哪裡?二是人民群眾的需求在哪裡?我以為,目前執行難問題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會環境,病根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足。因此,思考解決執行難問題,應既立足當前,也未雨綢繆,關鍵在於祛除執行難的“病根”。應該站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以供給側制度改革思維,完善頂層設計。對此,建議:

一、黨中央針對解決執行難問題出臺專門文件,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舉措。一是明確將解決執行難問題納入黨委工作,作為政法委的重要工作事項,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執行工作大格局。二是將“解決執行難”作為綜合治理考核指標,明確各部門、各單位工作主體責任,進行年度綜合考核。三是建立解決執行難的部門協作、信息共享、聯動處置、政府兜底等基本工作機制。

二、堅持問題導向,以改革方法破解執行體制機制難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轉變就法律條文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的方式,完善破產重組制度,將執行救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促進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的“執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三、轉變運動式的工作方式,著力建設長效機制,將解決執行難問題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快強制執行法立法進程,加快信用法的立法進程,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以信息化促進執行工作能力現代化

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 孟慶豐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全面提升執行工作現代化水平,推進信息化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必由之路。就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更好地破解執行難問題,提幾點建議:

一、大力探索和推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在執行領域的廣泛應用,創新網絡查控形式,進一步完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不斷增強查人找物能力,提升執行效率。如加強與公安部門在對涉嫌拒執罪被執行人網絡布控、網絡限制被執行人出境、車輛信息、司法拘留信息等方面的協作。

二、進一步利用信息技術推動實現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拓展聯合信用懲戒範圍,提升聯合信用懲戒效果。加快對中辦國辦《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議的意見》規定的100多項信用懲戒措施落實到位,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整合現有聯合懲戒措施,完善相關技術功能,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智能攔截、自動懲戒;同時督促各相關機構及時更新並規範使用數據,做好失信信息的動態維護,織密懲戒手段網絡,切實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格局。

三、建立執行信息化和聯合信用懲戒的督促、通報機制,嚴格落實參與部門的工作責任。對於認識不足、協助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建議通過當地黨委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或通報批評,切實保障協助執行義務落實到位。

界定“執行不能”案件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光賢

就“執行不能”案件的標準和案件執行終結率談點想法。

一、關於“執行不能”案件的標準問題。“執行不能”案件是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無法執行的案件。債務人缺乏履行能力源於其經濟狀況,這種情況下,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本質上不同於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明確了終結執行程序的必要條件;《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明確了“四個基本”的目標任務,提出了“四個核心指標”。但依然需要注意:一是從執行難角度把執行案件分為“有財產可供執行”和“無財產可供執行”,可能會忽視關注度同樣較高的非涉財產類案件的執行難題。二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認定也即“執行不能案件”的認定問題。《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雖有明確規制,但執行起來也有相當自由度。三是“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方面,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範圍的“一套房”、資不抵債的殭屍企業都不在“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之列,依法應嚴格執行。

二、關於案件執行終結率問題。案件執結率體制內外感受度差異較大,社會對執行案件“執結率”的感觀普遍認為是“實際執結率”。對此,建議:

一是重視非涉財產案件的執行工作,執行到位有利於擴大社會對執行工作的正面評價,樹立法律權威。

二是夯實執行終本程序中的財產調查機制,在“執行不能”案件認定方面,增強制度執行剛性。在“執行不能”案件的認定、評估主體、評估方式方面發揮第三方作用,推動執行工作深入開展又擴大社會影響。

三是加強對“一套房”問題和資不抵債企業執行難問題的研究,加大執行力度,讓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得到有效執行。

四是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既不片面追求執結率,也不迴避“執行不能”案件的客觀現實,讓公眾理性看待執行難。

充分調動政府資源解決執行難

全國政協委員,中原銀行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竇榮興

要徹底破除執行難這一“司法頑疾”,還需要進一步充分調動政府各項資源,形成有效合力。下面從金融機構的角度提兩點建議。

一、加快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佈局,引導其迴歸主業,集中消化和處置金融不良資產,減少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壓力。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金融不良資產上的優勢明顯,既能有效減輕金融機構負擔,提升資產質量,減少案件壓力,又能大大提高當地企業的融資能力,改善金融生態。目前,雖然逾50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已獲批成立,但仍無法充分滿足金融不良資產化解的需求,同時,部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偏離設立初衷,“通道”業務盛行,真正做清收和重組的業務並不多。

建議政府一方面加快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步伐,另一方面加強引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迴歸主業,加大接收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力度,發揮債務重組的主要職責,切實起到地方金融穩定器的作用,實現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服務實體經濟的使命。

二、建議地方政府運用市場化手段處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提升企業價值,實現銀企共贏,降低金融債權案件的發生率。

目前,針對可能形成不良貸款的問題企業,地方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短期化解金融機構信貸風險。

要徹底解決銀企債務死結,建議政府採取更大的工作力度,通過綜合運用資產重組、債務置換、再注資、引入第三方、資本運作等方式,提升企業造血能力,減輕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債務壓力,在這方面,重慶的“渝富模式”很有借鑑意義。

多措並舉加大執行救助力度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副局長

莊振文

在加大執行力度的同時,必須看到,一些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樣的情況下,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一些權利人因此生活陷於困頓。2017年,全國法院支出5億多元用於執行司法救助,緩解了相當一批生活陷入困頓的申請執行人的燃眉之急。為進一步做好執行社會救助工作,需要開拓思路,多措並舉,構建包括多元化的執行社會救助機制。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司法救助力度。一是加大各級財政對司法救助資金的投入,確保將救助資金納入預算,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予以相應提高;二是合理配置政法各部門間司法救助資金份額,司法救助資金配置應向法院系統特別是執行救助領域傾斜;三是改變目前沒有給中央政法各單位編制司法救助預算的現狀,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資金預算。

二、拓寬救助渠道,建立司法救助與政府社會救助的聯動機制。如可以考慮與中央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政策的配套銜接,將法院執行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來作思考和謀劃。

三、積極引入保險機制。

加強執行工作的法治保障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湯維建

執行難的成因錯綜複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法供給不足。為有效破解執行難,建議:

一、儘快制定出臺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目前我國的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之中且條文簡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執行程序功能的有效發揮。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在性質上有根本區別,應將之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獨立制定強制執行法加以規範。

二、修改企業破產法,發揮破產機制對化解執行難的“清道夫”作用。

首先通過修法,將目前的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擴大可以被宣告破產的主體範圍,將個人納入到破產法調整中。從實踐看,執行難案例中有相當一部分可通過個人破產解決。

其次修改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家公權力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職權發動破產程序。一是將目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訴訟轉破產”和“執行轉破產”正式上升到破產法之中,規定法院在被執行企業屬於無財產可供執行、實際已符合破產條件的“殭屍企業”時,可根據職權將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無需取得訴訟當事人或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同意。二是通過修改企業破產法,確立檢察機關提起破產申請制度。由檢察院提起破產申請,通過司法程序,將這類“殭屍企業”從市場中強制出清。

三、通過完善立法,將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調整。但目前法治保障不足,因而建議完善立法,對其加以規範和調整,使之成為長效機制。

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均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均金

失信聯合懲戒是當前解決執行難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然而,失信聯合懲戒效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大家都知道有錢的“老賴”還逍遙法外。為此,建議:

一、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開展中辦國辦《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落實情況檢查。各部門應按照“兩辦意見”要求,對聯合懲戒各項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推動各項措施的具體落實。藉助技術手段,通過大數據分析,取得財產流轉線索,追根溯源挖掘隱匿財產。與微信、支付寶、銀聯等商業機構合作,取得消費記錄和支付賬號。同時與境外商務登記機構如香港公司註冊處、開曼公司註冊處等合作,取得境外財產線索。

二、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豐富懲戒手段。一是法院可以與通信公司、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合作定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財產。二是保險公司可以推出“執行懸賞保險”。申請執行人可購買保險並進行懸賞,保險公司向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執行成功的舉報人支付懸賞金。三是進一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如通信消費,入住星級酒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商業行為。五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任職。

三、引導市場主體將誠信調查作為交易前提,進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各部門應施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實時更新失信信息,並向市場主體公開。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創建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情況查詢服務;鼓勵、引導企業做交易前誠信審查,如電子商務平臺對於入駐商家進行“失信審查”預審。加大對“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宣傳。

基本解決執行難應精準施策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 皮劍龍

基本解決執行難要精準施策,進一步強化強執和嚴管。建議如下:

一、針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要循因施策,全方位加強執行力度。讓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儘快得到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早日得到實現,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最佳途徑。因此,對申請執行人來說,要儘可能提供財產線索;對法院來說,要加強“查人找物”;對被執行人來說,更要多措並舉,促使其儘快執行判決、裁定。建議不要把“查人找物”的責任全部放到法院身上,對被執行人也要多措並舉,一旦被執行人不履行承諾,法院在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後,不僅要執行其財產,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拒執罪)、行政責任(如拘留)、經濟責任(如罰款)等。

二、對於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建議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形成被執行人“不敢逃債”的態勢。特別是當前目標是如期打贏執行難這場硬仗,必須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的制度,公安機關對法院移送的案件應該及時開展偵查,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政府帶頭講法治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全國政協委員、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李明蓉

政府本應成為社會誠信的典範,但調研發現一些地方政府不講誠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例子,有的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原因有幾方面: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黨政機關領導存在“新官不理舊賬”思想,有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對外地法院不予配合。二是政府償債能力不足。部分政府沒有將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法院在執行處置過程有較多法律障礙,鄉鎮政府缺乏履行能力現象突出。三是行為類案件執行難度比較大,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當中,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行政機關要履行法律職責、作出信息公開等行政行為,部分機關不主動履行。四是缺乏監督機制。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缺乏有效監督機制。對此,建議:

一是提高樹立守法誠信政府形象的思想認識。

二是加強考核問責。對不履行生效裁判的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視情況採取約談、通報、考核扣分、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措施予以問責,同時作為幹部考核和任用的依據。為避免執行案件受到來自當地黨政部門的影響或干擾,建議對涉黨政機關等特殊主體案件予以交叉執行或提級執行。推進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實行考核懲戒後,對一些黨政機關確實無力執行的案件,可由財政統籌考慮建立專項資金來進行履行,納入預算管理。

三是完善法律法規,形成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及時總結執行工作經驗,儘快出臺執行立法,保障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維護政府良好法治和誠信形象。

加強人民法院執行隊伍建設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汪利民

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執行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得到明顯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一是當前法院執行隊伍建設不能體現執行工作強制性特徵,執行隊伍中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司法警察、書記員交織,政法編、事業編、司法僱員並存,由執行法官主導執行,規範化有餘,但執行強制性、威懾力不夠,快速反應和現場處置能力不足。二是執行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執行隊伍年齡結構“兩頭大中間小”,缺少中堅力量。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尤為突出。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為例,2017年法官人均收案965件。四是執行隊伍穩定性亟待加強,由於執行局內分外分沒有落地,執行幹警擔心被剝離出法院,穩定面臨較大挑戰。為此,建議:

一是按照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立以執行官(執行員)為主體的執行隊伍體制,明確執行官任職條件,參照警務化要求進行執行官隊伍管理,提升執行強制性和現場處置能力。同時配置適量法官,專司與執行相關命令、裁決、複議等事項。

二是增加法院編制人數,緩解目前“案多人少”矛盾。還要為聘任制人員擔任法官助理、執行官助理等提供政策支持。

三是加強執行的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

四是儘快制定和完善執行體制機制改革方案,明確在法院內部完善審執分離模式,穩定幹警隊伍。同時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則,參照法官員額制,合理確定執行官員額比例,建立與執行工作相適應的執行官職務薪酬制度。

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

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黃廉熙

就加強綜合治理、助力解決執行難,提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實施主輔分離和向社會購買服務,緩解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針對不同性質的工作,聘請更多聘用人員,或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聘請保安公司,在外圍維持秩序。

二、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擊力度。

現在刑法有規定,但由於公檢法部門,對這個罪名的認定標準還不統一,不夠細化,所以確實存在對這個罪的打擊力度和認識不到位的現象。建議公檢法部門進行一次專項打擊,提高司法強制執行力。

三、加強司法解釋、司法指導,與各部門的協同,使強制執行具有更大強制力。目前在執行工作中,確實存在著一些群眾看不過去也不能接受,但法律卻無能為力的情況。對此要通過加強司法指導和各部門的協作,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增強打擊力度。

正確引導輿論 健全執行監督考核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新聞播音部播音員 海 霞

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執行公開方面,法院做了很多工作,努力實現“陽光司法”。如當事人通過升級改版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可查詢案件流程節點信息,並通過留言功能與辦案法官交流互動。知道自己的事兒有人管,進展到哪一步,重要性不言而喻。談兩方面想法:

一、重視輿論監督,更應有效監督、正確引導輿論。放棄輿論監督權就等於喪失了話語權,建議一是法院應加強對輿情的監督,尤其對非主流、商業網站類似報道,應主動、及時向媒體說明真實情況,糾正錯誤輿論,正確引導輿情,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並依法追究相關媒體責任。二是建立執行案件媒體監督員機制,加強媒體人與法院溝通,遇到影響輿情的重大案件,及時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反映。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依法執行,執行的依據必須是法律。

二、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標準,努力在當事人感受同法院內部評價之間達到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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