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安監人員不是安全保姆,更不是替罪羊!

安監人員不是安全保姆,更不是替罪羊!

68589544:老嚴啊,現在的安監工作難幹啊,不光是出力不討好,還會被送進大牢,這事兒很不划算。說安監帶著原罪去工作似乎一點都不未過。

今天我們從安監部門的角度,來探討下安監在安全工作中的定位以及該如何免責?

一、緣由事件

近期,海天看到了幾起有關安監人的事件。

事件1:前段時間,一些省市高速公路上危化品車輛被追尾或者碰撞出交通事故的,一些安監人員被問責甚至判刑(這類案例很多,在這裡不贅述了);還有前進幾年,重慶綦江26名安監幹部因責任與待遇不匹配,欲集體辭職的案例(具體情況不詳述了,可上網搜索);

事件2:去年江蘇省南通市安委辦明確要求,從2017年起,在轄區範圍內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全面叫停單純由政府或部門出資,通過購買安全生產專家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方式,幫企業查找安全生產隱患的做法。(中國安全生產報2017年1月9日)

二、現狀分析

事件1分析:出現第一個案例代表廣大基層安監的現狀。待遇不光不匹配責任,還經常被問責甚至判刑,也即是安監帶有原罪,怎麼做都是有罪的。目前,我國安全法律法規對安全監管的執法責任邊界,也就是對“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清單”範圍缺少明確的界定,在事故調查處理中,也往往出現基層安監幹部“不去檢查是失職,去檢查了是瀆職”而被追究責任的案例。

事件2分析:隱患排查的主體是企業還是政府?這個《新安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第(二十二條)明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白紙黑字,排查治理隱患的主體責任在企業,不在安監部門。

當然,我們這樣說,也要有證據支撐,《新安法》“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明確寫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你看,也是白紙黑字,安監等相關部門的職責是對隱患的督辦和督促,不是查找隱患的主體,是監督和督辦的主體。

其實,不管是《新安法》還是《意見》對安監的追責都基本類似,可以概括為三點:一、自身的違紀行為要追責;二、行政許可、審批、驗收違規的,要問責;三、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要問責。第三條是《新安法》原話。(你也要看清,隱患是重大隱患,不是其他什麼一般隱患。)

在這裡,我們要為南通市的做法點贊!安全工作當如此,不僅要執行上級要求,還應該結合當前的經驗教訓從實際出發,認真思考,並隨時調整方向,與時俱進,並敢於擔當。沒有擔當的人,是沒有資格擁有權力的,政府更當如此!

三、為什麼基層安監人員,仍被普遍問責?

現實生產生活中的很多事故中,即使不是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為什麼還有一些安監人員屢被問責?回答這個問題,答案當然很多。當然,在這裡面,我們不能排除事故案例中存在個性情況的因素,但事實上很多安全追責案例到了目前我們“依法治國”的今天,仍然存在行政追責和司法審判的結果高度貼近道德審判、高度貼合社會普羅大眾普遍預期的現象。

小結

大家覺得一出事故,必然是因為安全隱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隱患未排查整治到位,必然是因為安監人員監管不到位。這個類似平常吃飯總會有人買單一樣,不管大家當時推杯換盞、多麼嗨皮地稱兄道弟,最後總有一個人要買單。何況這個是事故奏起了離席的哀樂。不出事故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出了事故以後,就是你逃我逃大家逃,一個比一個推得更乾淨!

事故死了這麼多人,自然也要有人買單,這是魯迅先生下的阿Q的辮子的延伸,不足為怪。但大家著實一想,出了事故,必須有人來買單似乎不錯,但必須每次都得有安監人陪著一起買單嗎?不知道這樣如此下去,是應該為公眾高水準的判斷能力而鼓掌?還是應該為我們“依法治國”、“依法治安”未推進到位而悲哀?

四、安監到底是不是安全工作的保姆,是不是安全問責的替罪羊?

1、哲學上講

哲學上講,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以及和外界的因果聯繫。安全事故亦不例外。雖然到目前為止,在主流安全界比較認可的事故致因理論有事故頻發傾向理論、因果連鎖理論、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系統安全理論等,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一種理論得到學界的全面認可。我們這裡不討論理論,只用數據說話,這也是我們日常認識事物最廣泛的方法,也即是概率論和統計學。我們用這個工具來探討這個問題。

還好,美國著名安全工程師海茵裡希利用大數據統計了55萬件機械事故,得出了著名的300:29:1的輕傷、重傷、死亡的比例,但這個比例僅僅是輕傷及以上的概率比例,此僅為冰山一角,冰面下還有無數多像暗礁似的看不見的未遂事件。這說明傷亡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孤立事件,有生產經營活動,就會發生未遂事件、事件,發生了未遂事件、事件就基本必發生事故,雖然事故的發生在比例上比較低。這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所以要說有原罪,我們在這裡可以頗為偏激地說“生產有原罪、企業有原罪”。

2、“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的侷限性。

舉世公認安全水平最好公司之一是杜邦公司。該公司著名的十大安全理念排名第一的理念就是“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預防)的!”這句話何等的闊氣,但又何等的悲壯!其實,以我拙見,這只是一個哲學上的概念或者一個理想的理念,但這不代表所有的實際情況。就像我們大學的高等數學上講的:什麼是無限大?無限大就是無限接近,但永遠不能到達。

用哲學上無懈可擊的理論或者理想中完美無缺的理念來指導實踐沒錯,用於工作努力的方向也沒錯,但用在安全問責的底線和標準就不符合實際了。

“實事求是”是我黨著名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我想這個應該當仁不讓“實事求是”用在指導和踐行安全工作上。

3、出了那麼多交通事故,為什麼不抓交警?

其實,《安全生產法》從整體而言,已經很明確地規定了政府、企業、員工、安監、協會、中介等機構和人員的安全責任。安全工作從來都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群體,哪一個部門,甚至哪一級政府的事情,是每個人的事情,所以才說“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同樣是管理者,出了那麼多交通事故為什麼不抓交警,出了那麼多刑事案件為什麼不抓刑警,為什麼偏偏出了安全事故要抓安監人員和安管人員?一個道理。

4、安監如何自我定位、自我歸位、自我有位、自我有為?

所以,作為監管角色的安監部門,自然要自我定位,自我歸位,這樣才能理直氣壯地自我有位、自我有為。當然這些話,不是敷衍,不是應付,你要相信黨和ZF“依法治國”、“依法治安”的堅定決心,也要相信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也即是在《新安法》後第一個重大的安全統領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裡面明確提出的“依法依規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執行效果和落地程度。

五、該如何做?

在這裡,我不敢斗膽提建議說,如何才能“免責”,如何就能“免責”。為什麼?

因為在中國的很多領域,一般都是自上而下的改革。當然不是說廣大基層就沒有發言權了,你可別忘了,我們黨有一個偉大的武器叫“民主集中制”。所以,一般的法定程序都是高層根據對基層的實際調研和真實情況進行統籌考慮或者著手做頂層設計,定了調子和路線後,基層和下面就是執行了。所以,我們,還是等待“清單”出來以後,再提建議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