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未發生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 責任咋劃分

隨著機動車、電動車等出行工具普及率的不斷提升,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在各地發生,除了司空見慣的車與車、車與物、車與人發生的直接碰撞事故外,當出現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了未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時,責任到底該如何劃分?我們又該如何面對呢?

不久前,一位女士駕駛摩托車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外的道路與一輛正在行駛的轎車發生了未直接碰撞的事故。根據摩托車女車主向民警講述的情況瞭解到,當時她由南向北行駛,但由於道路狹窄,為躲閃從自己身旁經過的當事車輛時,與摩托車一同摔倒,並造成右腿挫傷。對於摩托車女車主的說法,轎車司機也表示認同。民警當即做出責任認定,轎車司機對本起事故負有全責,而摩托車女車主也因未帶頭盔及載人的行為同樣受到了相應處罰。

未發生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 責任咋劃分

無獨有偶,某地也曾發生過一起轎車與電動車未發生直接碰撞而造成人員受傷的案件。石某駕駛電動車與宋某駕駛的轎車在同向行駛時,宋某準備駕車右轉彎,石某由於急剎車導致連人帶車摔倒並受傷。後經法院審理判決,雖然轎車與電動車沒有發生直接接觸,但由於兩者未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未能確保安全通行,雙方共同的違法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轎車駕駛員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駕駛員負有次要責任。

據記者瞭解,“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事故存在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在實踐中也有“優者危險負擔”的理論用以解決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而“優者危險負擔”指的是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由此可見,一旦發生了非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應及時選擇報警等待處理。而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與行人,只要上路行駛或通行,就應做到遵守交規,尊重各自路權,把安全時刻放在心上,儘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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