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找一家公司開了一張2.5萬元的增值稅發票,交了7%的“管理費”,是否違法,為什麼?

系統工程735


一、提問中所謂的7%“管理費”,本質就是對方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收取的費用。

二、對方公司行為屬於虛開發票違法行為。

1、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點規定:“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五)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2、參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屬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餘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繫、牽線搭橋的行為。

三、而你公司屬於“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價值會計人


找了一家公司開了一張增值稅發票,並且支付了所謂的“管理費”是否違法?

如果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不是建立在真實業務基礎上,那就一個定義:虛開增值稅發票。

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起刑了。並且稅額大到一定程度,那就是犯罪,《刑法》上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第一,可能是交易對手沒有進行工商註冊,不具備開票資格。所以,在選擇交易對手時一定要核實對方的資格,不能因為價款便宜,就甘心冒著稅收的風險。

第二,本單位企業主存在僥倖心理,既想低價購買商品,又想獲得發票抵減成本,才會想出這樣的偷樑換柱的策略。

實際上,如果是跟個人交易,個人可以去稅局代開發票,不過開發票的稅款一般都是加在價款裡面,還是由購買方支付。如果是跟小規模納稅人交易,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稅局代開專票,只不過因為是專票,一定金額內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即便不能在稅收上盡善盡美,通過雙方的協商,依然可以在價款上做出一定的讓步,以達到雙方滿意的條件。畢竟銷售方也是想合情合理的銷售,不給自己帶來風險,如果是那種枉顧稅收風險的企業,沒有真實業務,單純開發票更不能要他們的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的問題上,都是一條鏈,只要是在任何一個環節上出問題,要查就查一大串,誰也跑不了。只要你的企業還在工商稅務的監管之下,陳年舊賬也能翻出來。所有,別冒險,還是那句話,出來混的,總是要還的。除非在事發之前,註銷公司,萬事大吉。


簡淨軒語


開票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和金稅三期實現了深度管理,沒有實際發生業務而虛開的發票很容易被比對出來做為疑點數據的。

各省、市稅務局定期發佈疑點數據,對於省局、市局的發佈疑點數據,基層稅務機關必須逐筆核實的,發現問題會啟動稽查程序,虛開增值稅發票也是稽查工作的重點。

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善意和惡意的認定,認定為惡意的,除補繳稅款 滯納金外,必須有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金三隨著國家政策的發佈和徵管需要不斷升級,重要的涉稅數據和信息都實現了共享,下一步,房地產稅一旦立法,會實現個人房產信息數據共享。

所以 做為企業和納稅人,可以合理稅務籌劃 但一定要守法經營,不要心存僥倖,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沒有限制期限的。


新稅視點


違法。這種情況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這種行為違反了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一)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二)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三)填寫項目不齊全;  

 (四)塗改發票;  

 (五)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臨)未經批准拆本使用發票;  

 (七)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八)開具票物不符發票;  

 (九)開具作廢發票;  

 (十)未經批准,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十一)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十二)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範圍;  

 (十三)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十四)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十五)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建議你將開具的發票還回作廢,到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如有疑問, 歡迎諮詢!


稅眼看世界


我有不同意見。我認為這個問題主要在是不是發生了真實的業務。如果有真實的業務發生,雖然代開公司與受票方沒有直接業務發生,但這種情況不應視為虛開。具體可參考6月份山東一典型案例,情況跟這個基本一樣,一審,二審都判的是虛開。終審判的無罪。全國來說,也明確了這一類情況的處理。我不知道對不對,大家可以參考。


往事如風249739210


那要看你有沒真實交易,如果對方報價給你未稅,結果你需要開票,對方另加7點也很正常。如果雙方沒有真實交易,那麼開票方和收票方同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犯愁,如果你就這一張2.5萬的虛開,金額不是很多,一般查到後稅局會讓你進項轉出,按當時抵扣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地稅和企業所得稅,運氣不好的話,可能還會加罰款和滯納金。


8分瀟灑


管理費?是代交稅後的管理費?合同怎麼弄的,就是你依託在人家公司下做了個業務,人家公司有基本的費用,給你發的薪資很多,業務成本也由你代支付了,公司只留了7%?沒業務就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的哦


帥哥四川傳媒


同意“往事如風”的觀點,看看是不是事實存在,如果業務屬實真實發生,且具備合理的業務項內進項稅票,不應視為虛開。


張宏永


對方屬於虛開發票,你屬於購買虛假髮票,要算起來都違法了

國家規定,不得:虛開發票,不得購買虛假髮票


記賬報稅13266707033


你在借用人家公司做了業務開劇發票當然要交管理費,得了便宜還想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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