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法制快评:比偷枇杷行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维!必须摒弃

比偷枇杷更可怕的“抗法”思维理当摒弃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直到父女两人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关进看守所,杨某都不敢相信,事情会恶化到这个地步,他始终认为不就是摘了几斤枇杷,不可能“上纲上线”。原来是,村民冉某因在果园里“摘”枇杷时被老板发现后报警,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冉某的丈夫杨某、女儿小燕及亲戚却到派出所大吵大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民警多次制止均无济于事。甚至将冉某从民警手中抢走,并不断辱骂民警,扯烂民警领带、警服,一名民警身体多处软组织被抓伤,最终冉某被拘留5天,杨某及女儿被刑拘。(6月6日,澎湃新闻)

法制快评:比偷枇杷行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维!必须摒弃

可以说,如果没有冉某丈夫杨某及女儿的“得力外援”,如果冉某能够及时承认错误,取得果园老板的谅解,无论是冉某本人还是其丈夫和女儿,均不会身陷囹圄。此事件也折射出,部分人面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时,先入为主地持质疑和抗拒态度,甚至暴力妨碍执法,最终得不偿失。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这一思维理当摒弃,否则,最终受害的还是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

毫无疑问,执法带有强制力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基本底线,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如果执法行为不被尊重,执法者可以被随意挑衅、阻挠的话,执法便无法开展。最终会倒退到恶者通吃,弱者遭殃的丛林社会,这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其能够在丛林社会中永远强势。

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强制力和严肃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人民警察法强调,具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情形的,予以治安拘留,具有暴力或威胁等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执法行为具有强制力,必须被尊重和配合。作为执法对象,法律也赋予了其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投诉权、控告权等以便制约公权力,维护合法权益。无论是执法对象还是旁观者要行使这些权利,前提是必须依法配合执法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攻击执法人员。

一些人的规则意识逐渐丧失,所谓的“权利意识”日趋膨胀,将任何不合理的要求都装到“权利”的口袋里。以致于,不仅视违法犯罪为小事,更是将执法行为当作“与自己过不去”。不仅不把执法行为放到眼中,相反故意抗拒、阻挠执法行为,最终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反而越陷越深,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法制快评:比偷枇杷行为更可怕的是“抗法”思维!必须摒弃

必须强调,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和监督力度的加大,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注重权利保护。对权利的重视绝不代表执法对象及其他人可以肆意起哄、讨价还价、无理纠缠。相关部门有必要继续强化打击力度,惩戒那些视法律为无物,视执法为儿戏的抗法行为。所有社会成员更要理性对待执法,尊重执法行为,摒弃“抗法”思维,合理行使权利。进而让执法更有力、社会更有序,权利更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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