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牡丹區出臺新規,建築垃圾處運不能再“任性”!

大眾網菏澤6月11日訊(記者

邵建國)今天,大眾網記者採訪獲悉,牡丹區近日就城區建築垃圾問題專門印發了《牡丹區城區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嚴厲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

《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責任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或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和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前應與區環衛處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業主應嚴格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有效遮蓋;委託環衛處清運,並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處置費用。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堆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200元以下罰款。

市政、園林、供水、供電、供熱、通訊等單位在道路和管網施工過程中,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道路,所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除乾淨,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處置。

《辦法》指出,對運輸車輛無牌無證、不按規定運輸、未採取密閉措施運輸的及亂拉、亂撒、亂倒等違規行為,由牡丹區住建局、牡丹區環衛處聯合菏澤市交警支隊牡丹區大隊、菏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牡丹區大隊依法予以查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