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被無罪釋放’者來石感謝周律師

" 感謝周律師救命之恩!"5 月 19 日上午,曾被法院兩次判死刑的楊有軍先生風塵僕僕地來到位於石家莊的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將一面印著 " 浩然正氣,依法伸張正義 ;英才雄辯,以德維護和諧 " 的錦旗送給周志遠律師。


‘被無罪釋放’者來石感謝周律師​​​

現年 48 歲的楊有軍來自湖北省竹山縣秦古鎮農村。2014 年 7 月,他因涉嫌搶劫,被羈押在滄州獻縣看守所。9 月 17 日被獻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2015 年 7 月 -2016 年 7 月,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判處被告人楊有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被無罪釋放’者來石感謝周律師​​​

2017 年 2 月 16 日,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周志遠作為法律援助律師,被指派為楊有軍進行重審二審辯護。周律師以一名法律援助律師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不計報酬,不辭辛勞,多方查找蒐集有利於楊有軍無罪的證據,結合法律法規,提出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得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有軍有罪的唯一性結論,並在法庭上提出了楊有軍等 4 人供述的案發現場與勘查現場不一致;現場辨認、指認不規範,缺乏證明力;原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缺陷,收集、固定證據存在瑕疵等 7 個方面的論述,提出依法應改判楊有軍無罪的辯護意見。
‘被無罪釋放’者來石感謝周律師

2017 年 8 月 28 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二審,採納了周律師辯護意見,認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此案能認定楊有軍犯搶劫罪的出庭意見不予支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作出了楊有軍在此案中無罪的判決。 楊有軍隨即被無罪釋放。

今年 4 月 26 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楊有軍人身自由權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 304164.51 元。

楊有軍對此賠償決定無異議,於 5 月 16 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支付賠償申請書。周志遠律師表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 7 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楊有軍告訴記者,他非常感謝法院依法公正審判,感謝周律師義務為他辯護。目前,他在滄州建築工地打工,等拿到賠償金後再回老家照顧體弱多病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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