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為什麼離婚時女婿還能分走一半?

東友律師團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四)、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本法第18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該種情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離婚時,該種財產應當實現"均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是依遺囑繼承或依贈與合同受贈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另一方就無權分配。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就說明該房產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一方的財產,離婚時男方就無權分配;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離婚時,女婿分走一半房產的情形呢?我想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該遺囑屬無效遺囑:老人可能沒有立此遺囑,純屬女兒偽造該份遺囑或纂改遺囑內容,或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既然遺囑不是真實有效,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男方當然有權對該房產實現均分。

2.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如果離婚前,男方出現意外,或身體殘疾或疾病纏身離婚時失去了生活來源或缺乏勞動能力,依《繼承法》第19條規定,老人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該必要的遺產份額恰為該房產一半時就會出現女婿分走一半的情形。

3.該房產有男方一半的個人產權:如果老人的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一半的出資,享有一半產權,那麼老人遺囑中侵犯了男方權益的部分內容就無效,離婚時女方依遺囑繼承,只能繼承該房產的一半產權,男方當然有權分走該房產的一半了。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看了這個新聞只能說,老人以及女兒因為不懂法,未能在事前把控好必要的風險,導致女婿鑽了空子。

首先房產由女兒繼承究竟是女兒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標題可以知曉老人遺囑中寫明瞭“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而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但很可惜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在遺囑中說明“該部分財產僅由女兒個人繼承,女婿不得享有”,所以該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在女兒和女婿離婚之際,該部分的房產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女婿沒有特殊情況下時,那麼分割的方案大多一人一半,基於此才讓女婿得到了老人遺囑中所載明的房屋中一半的份額。

後言:怎麼說呢,這個判決雖然可能有人會無法接受,但是基於此也應該引起我們對法律足夠的重視,同時對於本案中女婿的行為個人保留意見,雖然合法但不夠地道。


麋鹿說法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中包含著兩層法律關係,一是遺囑繼承法律關係,一是婚姻法律關係。

北京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父親有一套房屋,喪偶後再娶。後病重,當時女兒、女婿鬧離婚,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與女兒爭奪這套房子,父親寫了遺囑,表明“本人單獨所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

父親去世後,女婿起訴離婚,要求分割這套房子,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女婿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此案中,如果這位父親沒有立有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女兒與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額。但這位父親通過遺囑,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資格。

因此,父親的這個遺囑,解決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的遺產歸屬問題,只在法定繼承人之間發生效力,由於女婿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對女婿並不適用。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條第三項也明確了例外情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由於父親在遺囑中沒有註明這套房產與女婿無關,因此女兒通過繼承取得的這套房產,屬於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先由女兒女婿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這種情況,本是這位父親極力避免發生的,只可惜因為不懂法!那麼這位父親要怎麼書寫遺囑才能避免發生情況呢,很簡單,只要在遺囑後添加“該房產系我女兒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幾個字,女婿就跟這套房產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打虎拍蠅


法海一粟提醒各位:立遺囑須聘請專業律師提供專門服務。否則,就如本題情形一樣,自己留給女兒的遺產,會被與女兒離婚的壞女婿分走一半。

1、離婚了,壞女婿有權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沒辦法,這是婚姻法的規定。無論這小子怎麼壞,但是,離婚時,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還是要受到法律保護的。

2、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上述規定中,就包括了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除非符合婚姻法的除外規定。

3、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上述規定中,與本案有關的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規定,就是說,只有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才是個人財產。

4、大意失荊州。本案遺囑訂立時,沒有考慮到婚姻法的規定,或者沒有領會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實際上,是沒有掌握訂立遺囑的技術和技巧。因為一時疏忽,導致本來要留給女兒一人的遺產,要被與女兒離婚時的壞女婿分走了一半。這已經死去的老人如果泉下有知,豈不氣得要從棺材裡爬出來啊!

5、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需要專業律師提供專門服務。建議需要訂立遺囑的,在訂立遺囑時,聘請專業律師提供專門服務,以防止本題悲劇再發生。

如需服務,可以私信。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確實有人會很詫異,老人的遺囑明確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但是離婚時,女婿卻能分走一半。這是不合情理的,但卻不一定不合法。

大家都明白,我們在離婚時,需要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能夠協商解決最好了,協商解決不成,那麼只能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法定繼承與贈與所得一般還是應該平均分的。

不過凡事有例外,第17條關於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如果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這個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

所以,老人遺囑中明確房子由女兒繼承,這件事情就存在爭議了。如果很明確是有女兒的名字,沒有其他人的名字,這樣一般不能認為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確實也應該這樣,本來老人的房子是給女兒有個棲身之所用的,這是專門送給女兒的,而不是女婿或者其他人,理應作為女兒的獨立財產。

所以,離婚時女婿需要分走一半是不合理的。但是必須要提供當時的遺囑證據材料,遺囑中明確是隻有女兒的名字一人,而不是寫女兒夫婦。一般法院根據合情合理原則,會予以支持的。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另外,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還有明確,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如果是房產需要兄弟姊妹瓜分的話,必須要瓜分完之後,女婿才能夠提起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


暖心人社


說個案子吧,跟這個比較類似。上海這邊有一對夫妻鬧離婚,一審判決不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法院不予支持的,之後6個月不得再次起訴,雙方就進入了“冷卻期”,結果就在這個時候,女方的父親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產給子女分割。

這下子女方就傻眼了:根據法定繼承,三個子女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房產,算下來也有100多萬了,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繼承的財產,除非遺囑明確寫明,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否則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那等於是離婚了平白無故送給老公幾十萬,這下子可虧大了!

這種時候女方自然而然地找到了律師,我們初步制定了三套方案,並開始分析:

1、先不繼承,不告訴男方,等等離完婚再去辦繼承手續。然而經過案例檢索,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達到女方的目的,就算離婚了,在女方繼承之前,男方不能主張分割繼承利益,但女方辦完手續之後,男方就可以主張繼續分割未分割的家庭財產。

2、偽造一份遺囑,註明該遺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但考慮到這樣做的法律風險非常大,男方可以通過要求筆跡鑑定,來確認遺囑是否偽造,感覺意義不是很大,還可能導致法院認定女方存在隱匿、轉移家庭財產的行為,反而需要賠償男方。

3、女方跟兩位哥哥商量,女方放棄該筆遺產,兩位哥哥各自贈與女方一筆現金。最後我們採納了這個方案,幫助女方保全了家庭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中,一方接受繼承,接受贈與的財產,通常情況下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但在特別註明歸一方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那麼在繼承案件中,遺囑不但要註明歸女兒,還要特別聲明歸女兒“個人”,否則其中就有一半歸女婿,也算是家庭財產的流失。


邏格斯


理論上來說,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女婿確實是沒資格繼承老人的房產,因為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順序人裡就沒有女婿這一選項,那為什麼最終女婿卻能分走一半呢?這又涉及到了我國的《婚姻法》(後面細說)。

所以要立遺囑,一定要請一個專業的法律界人士把控一下,確定自己要表達的意思沒有任何問題,否則常常會留下漏洞,引起糾紛。

題目中的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結果離婚時女婿卻還分走一半,這是因為對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誤解所致。

我國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從上述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雙方,無論是誰,只要是在婚姻期間繼承了或者接受到贈與的財產,這是雙方共有的,不論是來自岳父岳母一方的還是來自公公婆婆一方的,這是公平的,離婚的時候,對於共有的財產,理所應當依法分割。

或有有人疑問說,為什麼要這樣呢?不應該是各自管各自的嗎?這是因為法律是嚴謹的,對於各種方面的因素及可能的情形都要考慮到。

如果說老人的房子,只想留給一方,而不分給女婿(或者兒媳)的話,那麼《婚姻法》也是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的。

我國的《婚姻法》第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

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如果老人在立遺囑時,有特別指明,這套房子僅由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人無權染指,那麼按照法律,女婿是無權分走一半。

由女兒繼承和僅由女兒一人繼承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一個(由女兒繼承),只是說排除了和女兒同一順位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比如老人的兒子和其他女兒,並沒有排除女婿的繼承權,因為女婿本來就沒有繼承權,這種情況下,女兒繼承的財產就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第二個(僅由女兒一個繼承),則代表著只有女兒一個有權,其他人,均無權劃分該房產。

當然現實中法院的判決也並非一層不變的,因為對字面意思的理解在於法官個人,而

“房產由女兒繼承”這個理解是可以存在歧義的,特別是老人只有一個女兒的情況下,法官完全可以認定遺囑中“房產由女兒繼承”屬於第十八條的範疇,那麼女婿則無權分走;但是畢竟沒有指明僅由女兒一人,所以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第十七條,如果這樣,則女婿可以分走,這也是現實中為什麼有的案例相似,最後判決卻不一樣的。

最後說一句:我感覺這個女婿很low,男人離婚不淨身出戶就算了,竟然還想著去瓜分別人女方的房產,對這種人,離婚確實是對的。


鯉行者


老人遺囑寫的不清楚,這是關鍵問題。

房產由女兒繼承,這句話的意思是,針對老人的其他兒女,具有其他兒女的排他性,這是真是的意思表達。

當女兒繼承後,這個房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丈夫也要分走一半,這也是符合婚姻法的。

老人的想法一定是要給女兒單獨繼承,那麼他的遺囑就要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排他性,主要排除其他兒女繼承人,第二層意思是排他性,主要排除女婿的分割財產權利,明確財產為女兒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夫妻一方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傳承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有時候,影響我們思維的主要是面子,為了面子,不好意思,怕影響夫妻感情,但是最後的結果基本是死要面子活受罪,因為沒有防患於未然,所以到感情破裂的時候,遭罪了,有時候,古人有句話說的特別有道理,叫做先小人後君子,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所以,不要為了面子反而丟了面子。


韓東言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因此,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分配給指定的繼承人,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其女兒享有該房子的繼承權,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則無權繼承該房產。

此外,上述問題其女婿分走一半的遺產,主要看遺囑的相關內容是如何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夫妻一方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傳承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專業婚姻財富傳承律師 尹宗堯為您解答:

這個問題,我在司法實務中處理過多起,這就是著名的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的防女婿、媳婦條款的擬定問題。

有人對該條款頗有微詞,說:“談錢傷感情!”

但是,多年的家事律師執業經歷告訴我:很多時候講感情真的會傷錢,箇中道理你懂的!

無論如何,前輩都是希望將財富分享給自己愛的人和喜歡的人,這是人之常情,我認為這沒有錯的。

一對夫妻在婚禮上的誓言“愛你到海枯石爛”,但是多少夫妻僅僅經過幾年就喜歡夠了,甚至成為仇家。因此,真的不能怪前輩去防女婿和媳婦了,是你們不能讓前輩對你們婚姻的永恆形成內心確信造成的。

說的有點繞,簡單地說,就是你們自作自受,誰讓你們不去好好愛的呢!

言歸正傳。

在遺囑中約定:“房產歸女兒繼承”,如此約定的遺囑,基本會被女婿分走一半的 。

為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夫妻一方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傳承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是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要依法分割的。結局就是:

讓你不喜歡的人分走一半財產,自己的錢還好,那可是自己父母的錢,不僅是你痛心,你的父母更心痛的。

為了防止“感情沒了,錢也沒了”的悲慘結局精心進行財富傳承方案設計就太有必要了。

為什麼在遺囑中約定房產歸女兒繼承,但是女婿竟然有份呢?

這位老先生錯就錯在,遺囑中沒有明確約定房產只歸女兒獨自繼承,女婿不能對房產主張任何權利。(備註:這就是遺囑中的防女婿條款)女兒前面沒有限定詞語,後果很嚴重的。

教訓:

在我們作出意思表示的時候,請明確、精準,請不要模凌兩可,不要讓別人去對我們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因為,別人根本不懂我們的心。

作者:尹宗堯,青島市律師協會婚姻繼承、財富傳承委員會委員,執業機構:山東卓潤律師事務所地址:青島市京口路106號綠地科創大廈15樓1510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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