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熊孩子”玩餐桌轉盤致開水壺滑倒燙傷兩人 家長被判擔責8成

去年6月的一天,唐女士帶著女兒與許先生、陳女士夫婦一家三口在香味順餐館用餐。餐館員工將一壺開水放在餐桌轉盤上,未做任何提示即離開。之後許先生的兒子小崇(化名)玩起餐桌轉盤。因轉盤速度太快,開水壺滑倒,唐女士和女兒小桐(化名)被燙傷。經鑑定,唐女士所受傷害為十級傷殘。事後,唐女士將許先生一家三口和餐館告上法庭。唐女士訴稱,小崇未滿8週歲,但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香味順餐館作為經營者,其服務員也沒有任何危險告知,故香味順餐館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13萬餘元賠償金。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此案:許先生夫婦因未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涉事的餐館因未盡到危險提醒義務和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庭審:孩子監護人、餐館都說與自己無關

許先生辯稱,唐女士被燙傷與自己無關;事發時視頻顯示,餐館服務員在玻璃轉動的情況下將開水壺放上,且沒有告知任何人,因此才發生事故,還給其兒子小崇造成驚嚇;事發後,他已第一時間將唐女士送至醫院併為其墊付1.5萬元費用,其中1萬元是以現金方式交給了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

而香味順餐館則辯稱,服務員放置水壺時已保證轉盤是停止移動的,餐館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小崇玩轉盤的行為是導致水壺打翻並燙傷唐女士的直接原因。許先生、陳女士作為小崇的法定監護人,未及時阻止孩子旋轉轉盤才導致事故發生。且餐館已為唐女士墊付3734.6元醫療費用,若法院判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墊付費用應予抵扣。

唐女士表示,自己未收到許先生所說的1萬元,並稱上述費用僅系對方出於人道主義給予的撫慰金,並非賠償金;且自己與丈夫感情已破裂,丈夫與許先生為合作伙伴,故對王先生的陳述不予認可。

法院:孩子玩轉盤致他人傷殘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是2017年6月25日,就餐期間,有未成年人四五人。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香味順餐館上菜之前,小崇於13時3分59秒轉動玻璃轉盤,動作幅度較小;13時4分01秒,服務員彎腰放置開水壺,在放置瞬間,開水壺的影像被一顧客的身體遮住;13時4分02秒,服務員直起身體並於13時4分03秒轉身離開餐桌,小崇在服務員轉身同時,繼續轉動玻璃轉盤,轉動約兩圈之後,開水壺翻倒並灑出熱水,燙傷唐女士及其女兒小桐。事發過程中,小崇的監護人許先生、陳女士都在其身邊,但並未制止其行為。香味順餐館確認其服務員在放置開水壺時沒有語言提示。

2017年10月31日,唐女士的傷情經鑑定為十級傷殘。經查,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確認其收到許家的1萬元現金,並用於唐女士的治療。

焦點:賠償責任怎樣劃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焦點在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第一,小崇轉動餐桌轉盤致使開水壺滑倒是導致唐女士受傷的直接原因,其應對唐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他是未滿8歲的孩子及迴避危險發生的能力,其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第二,許先生、陳女士作為小崇的監護人,事發時在現場,卻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小崇的行為,在履行監護義務上存在不作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香味順餐館作為服務提供方,應盡安全保障義務,但根據監控視頻顯示,香味順餐館的服務員放置開水壺前後,小崇均在轉動餐桌轉盤,其放置開水壺後也未向就餐者提示,且就餐者中有多名未成年人,未盡到對危險源即開水壺的提醒義務和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根據王先生的陳述及其與唐女士的夫妻關係,法院確認許先生一家向唐女士支付了1萬元現金;唐女士稱四位被告向其支付的費用均為出於人道主義的撫慰金,並非賠償金,因未提交相應證據佐證,且四被告均不認可,法院認為四被告墊付的費用均為賠償金。

經計算,應賠償唐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0.45萬餘元。根據賠償責任及實際支付原則,2018年4月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先生、陳女士、小崇連帶賠償唐女士6.8萬餘元;香味順餐館賠償1.6萬餘元。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

法官說法

監護人要及時制止孩子的危險行為

擔任本案審理工作的法官表示,兒童的玩性大,很多成年人不輕易察覺的物件都可能成為他們的玩具,而且兒童對事情發展後果的預判性差,玩起來不計後果。因兒童轉動餐桌轉盤導致開水燙傷的事件時有發生,為防止類似事故,兒童的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義務,對視野中孩子的危險行為及時制止;餐飲行業的經營者對餐飲過程中的危險源也應盡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一塊溫馨的“小心燙傷”提示牌,不會增加太多經營成本,但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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