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撫州原常務副市長吳建春受賄220餘萬元,一審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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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風水師測算運程的江西撫州市原常務副市長吳建春受賄細節和獲刑信息獲官方披露。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吳建春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撫州市原常務副市長吳建春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辦理土地他項權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人民幣220萬元和1萬美元,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記者注意到,吳建春的受賄主要是其在贛州擔任尋烏縣委書記、興國縣委書記期間進行的。

2017年9月15日,江西省紀委宣佈,撫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吳建春涉嫌嚴重違紀,落馬被查。

落馬兩個半月後,即2017年12月1日,吳建春被“雙開”處理。

“雙開”通報稱,經查,吳建春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搞封建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報銷,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違反公務接待有關規定,用公款接待親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2009年以來,吳建春多次找風水師為其看風水、測算運程,並將風水師給予的‘開光布袋’‘荷包’等迷信物品放在枕頭底下和辦公桌抽屜裡以祈求平安。” 2018年1月16日,江西省紀委相關負責人通報案情時稱,就在組織對其被反映問題初核期間,他還根據風水師的建議,改變其辦公桌方位。

最大行賄人

上述公開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建春,男,1965年12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原中共撫州市委常委、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7年11月29日由江西省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月6日由江西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澎湃新聞注意到,吳建春受賄贓款,絕大部分是興國縣將軍賓館實際控制人彭某所賄送的。他分10次送給吳建春人民幣180萬元、美元1萬元。時任興國縣委書記吳建春則幫彭某承接興國賓館貴賓樓、興國縣蘇區幹部好作風紀念館等工程項目。

一審判決書顯示,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7、8月,應彭某的請託,吳建春先後向時任興國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王偉生、時任興國縣委常委羅永鋒、時任興國縣城投公司董事長張瑞中、時任興國縣政府縣長邱某2打招呼,幫助彭某先後承接了興國賓館貴賓樓工程、興國縣新建5萬噸/日供水渾水管網、隧洞、取水頭工程、興國縣蘇區幹部好作風紀念館工程、興國縣城區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公共綠地養護服務項目。

除了承接工程外,吳建春還在彭某公司轉讓金礦和入股村鎮銀行方面提供了幫助。

2009年下半年,應彭某的請託,吳建春向江西環球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人朱某打招呼,幫助彭某將彭某名下的興國縣金龍金礦以7500萬元轉讓給江西環球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下半年,應彭某的請託,吳建春向安徽省馬鞍山農商行董事長孫曉打招呼,幫助彭某入股安徽省馬鞍山農商行發起設立的興國新華村鎮銀行。

為得到或感謝吳建春的幫助,彭某分10次送給吳建春共計180萬元、美元1萬元。上述錢款被吳建春用於其家人治病及其個人或家庭開支。

澎湃新聞查詢工商信息瞭解到,向吳建春行賄的彭某即是彭小明。

工商信息顯示,興國縣將軍賓館(普通合夥),註冊資本410萬人民幣,成立於2000年2月29日,股東彭小明認繳出資239.85萬元,佔股58.5%,另外兩名自然人股東均分別認繳出資85.075萬元,佔股20.75%。此外,彭小明還擔任江西興國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一審判決書中彭小明的證言稱,大概在2008年,吳建春到興國縣任縣委書記,他經常會在將軍賓館吃飯和打牌;作為將軍賓館的老闆,其也想和吳建春搞好關係,所以一有機會就會陪吳建春吃飯,之後還經常約吳建春打球、吃飯喝酒,請他家人多次外出旅遊,這樣就與吳建春之間的關係就越來越好了。

“送給吳建春的現金都是金龍金礦賣金子的現金,在其轉讓金礦以前,金礦開採後煉出的金子都是自己拿去賣的,賣金子的錢一般不會及時將錢存到銀行,而是放在房間的保險櫃裡。”彭小明還在證言中說,吳建春還在其他方面給予其關照和幫助。如2010年,吳建春跟羅某打招呼,最終其新成立的愛家保潔公司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中標興國縣環衛服務。

另外三位行賄人

除了彭小明外,還有三名當地企業家也向吳建春賄送了錢財。

上述一審判決書顯示,2006年底,因江西楊氏南北鮮果有限公司所屬用地不能辦理土地他項權證無法向銀行貸款,楊某到時任尋烏縣委書記吳建春的辦公室送給吳建春20萬元並請託幫忙協調。吳建春通過向時任尋烏縣分管國土資源的副縣長王慧君打招呼,幫助江西楊氏南北鮮果有限公司辦理了土地他項權證,使其順利在銀行抵押貸款。

此外,2009年上半年,黃某1向吳建春提出將興國縣品祿園酒店周邊地塊(興國縣交警大隊、房管局原辦公用地)整合用於該酒店升級改造,得到吳建春的同意。

2010年2月25日,吳建春主持興國縣委常委會,同意公開掛牌出讓興國縣交警大隊原辦公用地用於四星級以上賓館(含四星級)的建設。吳建春還向時任興國縣常務副縣長王某1打招呼,要求抓緊整合興國縣交警大隊、房管局原辦公用地用於品祿園酒店升級改造。

通過以上方式,吳建春幫助黃某1購得興國縣交警大隊、房管局原辦公用地用於品祿園酒店升級改造工程。為感謝並希望繼續得到吳建春的幫助,2010年春節前,黃某1在興國縣委吳建春辦公室送給吳建春10萬元。

2010年1月,應李某1的請託,吳建春主持召開興國縣規劃委員會會議,同意將興國國某汽車大市場有限公司開發的國某汽車大市場的項目用地,從距縣城較遠的工業園D區變更到離縣城更近的大聖寺後側。

2011年4月,經吳建春同意,國某汽車大市場有限公司在開發該項目時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並享受興國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10年上半年,為感謝並希望繼續得到吳建春的幫助,李某1在興國縣委吳建春辦公室,送給吳建春10萬元。

法院另查明,2017年8月31日,吳建春到江西省紀委黨風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談話,主動交代了其非法收受彭某財物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楊某、黃某1、李某1錢財的犯罪事實。吳建春在組織審查期間,主動向省紀委退繳違紀違法所得共計235萬元。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建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2006年至2011年5月間先後擔任中共尋烏縣委書記、興國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彭某、楊某、黃某1、李某1等人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讓、規劃調整、辦理土地他項權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楊某、黃某1、李某1錢財共計人民幣220萬元、美元1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鑑於吳建春主動到辦案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向辦案機關交待了其非法收受彭某財物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楊某、黃某1、李某1錢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吳建春的親屬又積極配合,退清了全部贓款,且吳建春在庭審當中認罪、悔罪,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2018年2月12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建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美元一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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