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週末大消息,新《證券法》第一天,註冊制來了!公司債券先行,創業板跟上,私募大佬:長牛、慢牛拭目以待

中國基金報記者 趙婷

今天的信息量很大!

在新《證券法》實施的第一天,公司債發行率先實行註冊制,同時,深交所、上交所發佈的信息顯示,要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科創板完善審核標準。註冊制分佈落實,業內人士判斷,兩三年A股全面實行註冊是大概率事件。有私募大佬稱,註冊制真正來臨那天就是A股長牛的開始!

公司債券發行率先實行註冊制

3月1日下午,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正式實行註冊制,公司債券市場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周末大消息,新《证券法》第一天,注册制来了!公司债券先行,创业板跟上,私募大佬:长牛、慢牛拭目以待

按照上述通知,即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將由滬深交易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中國證監會只負責發行註冊工作。

隨後滬深交易所也相繼發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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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交所的通知來看,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重點關注《證券法》《國辦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上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及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二是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審核流程和時限、發行及上市安排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是要求發行人、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職盡責,明確主體責任。

四是明確銜接安排,3月1日前上交所已受理的項目按現行規定完成上市預審核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深交所也發佈業務通知,向市場明確註冊制下的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和各主體責任等,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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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實註冊製程序安排。註冊制實施後,不再區分“大小公募”債券,所有擬在深交所上市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審核,審核通過後報送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仍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審核標準,便利市場參與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滿足新的發行和上市條件,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審核流程和時限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規定執行。

三是完善相關上市制度,有序銜接規則變化。明確公司債券上市應滿足法定發行條件,不再執行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深交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通知實施後,此前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及上市申請按照原規定執行。

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

完善科創板發行審核標準

除了公司債券正式實行註冊制,股票市場的註冊制也在進一步深化推進。

在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要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

上述通知提到,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證監會要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註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總體方案,並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方案,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前,繼續實行核准制。

今日,深交所發佈的信息顯示,要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充分借鑑科創板成功經驗,推動制定在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總體方案,研究完善發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擴大板塊包容性和覆蓋面。

上交所也對此表示,下一步,將根據新《證券法》的精神和註冊制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標準,細化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優化科創屬性論證程序;根據國務院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穩妥、分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做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等方面的註冊制實施及準備工作,依法受理、審核由證監會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

投資人士:註冊制開啟A股牛市嗎?

註冊制的分佈落實引發投資人士熱議,有擔憂者認為創業板的註冊制毫無疑問的是利空,新上市的公司越多,對資金的分流就越嚴重。也有人抱有期待,註冊制逐步推行是否就此開啟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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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私募人士東方港灣但斌在微博對註冊制發表觀點,“週末,資本市場最重大的消息就是‘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我曾經說過,註冊制真正來臨那天就是A股長牛、慢牛的開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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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呂紅兵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註冊制有過渡期,將在全市場分步實施,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除了已經實施註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大概率一年之內可以看到,主板何時實施註冊制,則要看科創板和創業板註冊制的實施情況。

“全面實施註冊制肯定是未來前進發展的方向,無非只是時間上的早晚問題,無限期過渡是不可能的。”呂紅兵稱,如果註冊制的具體規則完善的快,市場對於註冊制規則的執行和接受程度高,那麼全面實施註冊制的過渡期可能就是兩年內,最多三年時間左右。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董登新稱,基於科創板註冊制改革推進比較成功順利,估計兩三年內整個A股市場全面實行IPO註冊制,應該是一個大概率事件。

新《證券法》正式實施

多種政策銜接十大變化

註冊制穩步推進,背後是等待6年的新《證券法》終於來了。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除了分步實施註冊制之外,在上市公司退市、信披等方面也均作出變化,上交所和深交所也隨之進行多種政策銜接。

和此前實施的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度。在總結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經驗基礎上,新證券法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註冊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註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同時,考慮到註冊制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新證券法也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規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願披露行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將協議收購下的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由經證監會免除,調整為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免除發出要約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三個層次;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可以依法設立不同的市場層次;明確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上述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授權國務院制定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管理辦法等。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證監會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證監會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規定了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監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將存託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我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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