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上市公司占比5%的股东和占比少于5%的股东减持时有什么差别?

一切都好169224607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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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

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

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司法执行等),受让方的后续减持也需遵守减持规范。

二、细化减持限制

首先

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受减持限制的股票来源,一方面,新减持规定增加了对特定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的减持限制;另一方面,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中规定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发布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原减持规定并不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这为过桥式减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再次

减持新规中进一步对董监高减持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董监高通过辞职的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进行防范。

对于一些特殊的减持情况,如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应当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三、强化关于减持的信息披露

减持新规将董监高也纳入信息披露及备案范围。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事前披露减持计划时,还需将减持计划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较原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增加了披露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

减持新规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根据减持新规,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新规发布后,引起了各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极大关注。对于减持新规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的问题,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证监会私募部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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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区别在于表决权大小不同、市场影响力不同、买卖规定不同等等。

从表决权大小角度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小,表决权数就少。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表决权数就多。

从市场影响力角度来看,如果上市公司有大股东增持,那么就会引起市场投资者的关注介入,很有可能会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上涨。反之,如果上市公司有大股东减持,那么也会引起市场投资者的抛售,很有可能会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占股比例较小,基本上不会有这样的影响力。

从买卖规定角度来看。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股票期限为6个月,时间以买卖交易的最后一笔开始计算。

而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增持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增持可选择12个月内自由增持不超过2%股份,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若增持比例超过2%,应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要约收购比例不低于5%。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减持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而中小投资者股东并不需要进行报告和公告。但是,没有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小股东是不需要遵守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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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的需要发减持公告,低于5%的不用发公告

持股超过5%的股东减持前需要发布减持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才可以开始减持,一般坚持时间为6个月,每隔一段时间还要公告一下有没有减持,减持了多少股,占比多少。意思就是告诉大家这个股东有可能要卖出股票了,持有此公司股票的各位大小股东要注意风险,觉得风险较大的可以趁他减持之前提前离场,毕竟他只能在发布公告那天起15个交易日之后才能卖出股票,你可以在他之前提前卖出。

持股不超过5的股东减持不需要发布减持公告,随时可以卖掉,卖多少也不用通知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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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区别,纯粹是盈利后的卖出行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控股股东减持,这是特别重要的,二方面是与上市公司有关键性的重要股东减持也需要注意


说趋势


超过5%的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反之,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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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不公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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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占比5%的股东减持股份必须公告


操盘背后的故事


上市公司占比大于5%的股东减持首先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另外还要发布坚持公告。上市公司占比小于5%的股东减持直接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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