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疫情下員工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補償,合理嗎?

用戶6113769170087


您好!我是豔子醬!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以下圖片是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我的回答如下:

1. 不管是不是在疫情期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只要單位沒有違規或違法行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是沒有權利要求單位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的。

2. 在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如果單位追究,還會要求員工給予單位一定的賠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無過錯情況下,員工要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

所以,你主動提出辭職,單價是不會給予補償的。

3.但是如果單位找員工協商,勸退的單位應該給予 員工補償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謝謝!


豔子醬


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一種是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主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國家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如果用人單位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直接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且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對用人單位進行仲裁。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作為當事人員工,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提出讓用人單位對你經濟補償是不合理的,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必須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則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用人單位給我們提供了工作機會,我們應心懷感恩之心,與用人單位保持良好的關係,離職了,也要好聚好散。

祝您工作愉快,疫情期間注意自身健康安全





JournneySun


這不就是自己主動辭職嘛。要啥補償。公眾號看多了吧。

不過不排除你不同意後員工消極怠工逼著你辭退他然後領獎勵。遇到這種情況也有很多應對辦法,這裡就不詳細說了。


大正2020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288,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tos-cn-i-0022/1b0679c29d484f129866db53ba2116dd\

素質一品人


疫情蔓延,全國各地力量匯聚,共同抗擊疫情,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都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去做好自己的工作,盡到疫情賦予的責任,服務大局穩定,體諒包容,如果是惡意擾亂穩定大局,都應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和道德的譴責!


輿論組長


要求公司辭退沒有補償


夜深時思考天亮了行動


我覺得不太合理


用戶6778532465524


不合理


如日方中A


向白衣天使志願者學習 大愛無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