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上交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註冊制。上交所3月1日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交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上交所上市的,由上交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註冊。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覆等事項通過上交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上交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上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上交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通知強調,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註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上交所現行規定執行。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上交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上交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2020年3月1日前上交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上交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通知表示,上交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儘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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