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繼抖音,拼多多之後,微信再次封殺飛書!騰訊違法了嗎?

競爭可能是建設性的,也可能是破壞性的

——馬歇爾


筆者一直有個疑惑,為何微信頻繁利用自己處於社交平臺領域的優勢地位,封殺自己同行業以及與騰訊業務相關領域的軟件和鏈接,而有關管理機構卻對騰訊放任不管,受害方也從未有提及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繼抖音,拼多多之後,微信再次封殺飛書!騰訊違法了嗎?

飛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的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相關媒體報道,字節跳動對“飛書遭屏蔽”一事在今日頭條網站中做出說明:已經接到用戶反饋,說微信把飛書相關域名封禁了,理由是誘導分享。我們28日晚上與騰訊公司溝通了解情況,目前騰訊公司將封禁頁面改為:“

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

繼抖音,拼多多之後,微信再次封殺飛書!騰訊違法了嗎?

查閱《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範》可知,微信制定該規則的目的在於維護一個健康、良好的網絡安全運營環境。該管理規定列舉了諸多禁止分享的外部鏈接:

1)誘導分享類內容

2)誘導關注類內容

3)誘導或誤導下載/跳轉類內容、

4)違規拼團類內容

5)H5遊戲、測試類內容

6)欺詐類內容

7)違法經營及可疑服務類內容

8)謠言類內容

9)騷擾信息、廣告信息及垃圾信息

10)題文不符、內容低俗的信息

11)非法獲取和使用用戶數據、信息

12)侵害他人權利類內容

13)宗教性捐獻”及相關信息

14)有償投票內容

15)干擾正常使用、強制跳轉類內容

16)與微信或其服務平臺相似功能服務類內容

17)特殊識別碼、口令類信息

18)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總結上述條件,可以看出,微信選擇禁止的鏈接都是違反法律法規,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內容,從其本身來看,該管理規定是有益的,的確符合該規定製定的目標,也不會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規

飛書先前遭封禁的理由是誘導分享。飛書用戶在選擇“我的二維碼-分享-微信”後,會出現“由於當前分享的應用未獲得分享權限”頁面。另外,飛書的共享文檔鏈接也無法在微信中直接打開,嘗試將共享文檔複製鏈接後發給微信好友,點開鏈接後顯示為“如需瀏覽,請長按網址複製後使用瀏覽器訪問。”

繼抖音,拼多多之後,微信再次封殺飛書!騰訊違法了嗎?

騰訊

那麼飛書到底有沒有違反微信的誘導規定呢?在誘導分享的條文下,有以下幾種類型:

(1)要求用戶分享,分享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分享後方可知道答案等;

(2) 通過利益誘惑,誘導用戶分享以及傳播外鏈內容的,包括但不限於:以金錢獎勵、實物獎品、虛擬獎品(包括但不限於紅包、優惠券、代金券、積分、話費、流量、信息);聲稱分享可增加抽獎機會、中獎概率、成功可能;通過簽到打卡、邀請好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助力、砍價、加速)、設置收集任務(包括但不限於集贊、集卡、集福、集碎片)等形式利誘、誘導用戶分享以及傳播外鏈內容的;

(3)用誇張言語來脅迫、引誘用戶分享的。

分析

  • 飛書違反微信的外鏈管理個規定了嗎?

首先第一條,飛書並沒有要求用戶必須再分享之後再進行下一步操作,因此不違反;第二條,飛書更沒有對用戶進行利益誘惑;第三條,言語脅迫更是沒有。而且之前飛書在微信的分享長時間都是正常的,突然遭到封禁,基於媒體報道的現有證據來看,微信封禁飛書是毫無道理的。

  • 微信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了嗎?

微信限制飛書在微信直接打開,這是惡意對合法的網絡產品實施的限制的行為,似乎是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第3款的規定。微信在封禁飛書前,已經限制過抖音,拼多多等諸多網絡產品,這其中固然有不符合微信外鏈管理規定,侵害維護權益的行為,但也有某些封禁行為是毫無理由的,甚至公然限制競爭對手產品的分享和使用。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度的目的來看,微信等佔據市場主體地位的行業已經有損市場的合理有序競爭!

繼抖音,拼多多之後,微信再次封殺飛書!騰訊違法了嗎?

反不正當競爭法

但是,需要證明微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僅憑主觀臆斷,只看到結果是不夠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相關事實才能認定!特別是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②飛書等互聯網產品是否是合法產品?

③條文中規定的兼容到底是何意義?微信限制相關產品使用微信登錄是否構成了不兼容?

筆者觀點:

當然,筆者不是監管者,只是根據網絡報道的分析而已,是否違反,還需調查人員專門調查。反不正當競爭法公佈以來,也沒有類似案例,畢竟,想證明有關企業有沒有惡意封禁這是很困難的事情,需要進行大規模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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