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套路!泰州男子2000元買手機分期付款,結果要還3000元

數月前,姜堰的消費者常先生在一家手機經營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部價值2000多元的手機,並現場辦理了1年的分期付款手續。

套路!泰州男子2000元買手機分期付款,結果要還3000元

前3個月,這部手機的每月平均支出費用為344元。但從第4個月開始,常先生髮現需支付的費用竟然高達658元。.................................

這樣算下來,到1年期滿需支付的費用將遠遠超過經銷商和擔保單位作出的不超出利息加本金3000元的承諾。為此,常先生來到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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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訴後,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查閱了分期購買手機的相關協議條款,發現消費者常先生反映情況屬實。


常先生在調查中稱,自己與經營者籤的是電子合同,簽訂合同時因自己疏忽只盲目聽取了貸款的方便性和優惠度的介紹,而忽視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條約,造成自己權益受損。


執法人員認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經測算其年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24%,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可以視為為無效合同。另外,經營者提供的電子格式條款合同內容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無法全面領會條款中的具體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終止合同。


經過調解,常先生與經營者達成終止合同、按裸機正價在現場支付應付餘款的協議。雙方對處理結果均表滿意。


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表示,該起糾紛,經營者隱瞞了服務費、手續費、擔保費等諸多不合理費用,還利用消費者對分期利息算法和平均水平缺乏瞭解等情況,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理應按照約定兌現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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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分期付款購物時一定要了解每月償還的本金和需支付的利息等具體方案後再決定。此外,購買時須根據個人的消費水平、還款能力決定是否選擇貸款購物,避免貸款購物成為生活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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