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我收養了一個孩子後悔了能退回去孤兒院嗎?

李啟火


想想當初是什麼樣的情況下讓你那麼渴望想要一個孩子跟你一起生活,這樣你也許會改變現在的想法。按照法律,你也可以對照一下你是否有解除領養關係的條件,如果有你可以尋求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但是如果不能解除,也應該好好善待孩子,想想自己為什麼要去領養孩子的初衷,如果你付出真心養育孩子,我相信你們是可以建立起良好的親子關係的。你知道嗎?和孩子的感情都是在撫養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就算是你親生的孩子,如果你沒有去教養他,你也只能是一個生物學上父母。


黃純347


收養一個孩子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不是所有的家庭都符合條件去孤兒院收養孩子的。所以,在準備收養孩子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清楚,到底有沒有這個必要性去收養孩子,收養後能全身心的去對待這個孩子嗎。只有把一切潛在的問題解決清楚了,那才是對領養的孩子負責任。


我有個朋友,她和老公多年還沒生寶寶,後來檢查出是她老公身體有問題,可能很難懷上寶寶,但也不排除能懷上寶寶。於是夫妻兩個打算去領養個孩子,自己的孩子什麼時候來就看緣分了。可惜,在領養過程,有些手續就辦不下來,足足拖了兩年多,到現在還是沒領養成功,當初看上的那個孩子,也早被其他家庭領養走了。

那麼,收養了一個孩子,後悔了,可以退回去給孤兒院嗎?

當然不可以,孩子又不是貨物,你後悔了就能退回去或者更換一個的,這也是為什麼領養手續那麼難辦的一個原因,要是都這麼隨便,那受傷害的最終還是孩子。

本來成為一個孤兒就已經對孩子造成嚴重心理創傷,要是再被養父母要求“退貨”,那孩子的心理更加難以承受了。雖然說有時候是因為孩子的問題導致“退貨”的,可既然領養了就要當自己親生的一樣去對待,不管任何原因,都要想辦法去解決,而不能以“退貨”來解決。


之前看過一個新聞,有對夫妻領養了個孩子,開始那幾年孩子都很正常,到了十幾歲的時候就突然病倒了,後來查出來是種遺傳病,而且是治不好的。那對夫妻也沒有因為這個原因拋棄孩子,反而為了這個孩子賣房治病,一家人互相扶持,從不拋棄。當時這個新聞出來感動了好多人,大家也紛紛伸出援助之手,我相信好人會有好運氣的。


慧說育兒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是擬血親,,但在法律上同自然血親是一樣的。

所以,題主想把孩子送回福利院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

不知題主是遇到什麼問題而希望解除收養協議,不管如何,把孩子從福利院接回家,再又後悔把孩子送回去,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讓被收養人再次受到傷害。

如果是遇到教育問題,例如孩子難教,孩子不是遊戲,不是練廢了就開個小號來玩的事情,確實遇到難以解決的育兒問題,歡迎私信交流

如果是家庭經濟出現問題,你該想的是開源節流,從收養協議生效那一刻開始,孩子就和你的親孩子一樣,如此做法,和那些把孩子賣給人販子的家長有何區別?

始終,就只有一句話:那是你的孩子!


淅爸育兒記


這個從法律上應該是不允許吧,但是領養孩子真的需要慎重,孩子的基因也是個很重要的問題,我一個朋友的親戚,在兩口子四十多的時候出車禍死了,領養了一個女孩兒,就真真正正當親閨女教育,這女孩兒撒謊,偷東西,心眼兒多,反正壞毛病一大堆,都說孩子是一張白紙,靠後天教育,我感覺跟基因也有很大關係的!有的孩子的壞就跟骨子裡帶著似的


被綁架的小紅薯


我的好閨蜜結婚後懷孕了,自己不知道,沒照顧到自己流產了,從此幾年都懷不上孩子,老公是家裡的獨生子,男方的爸媽為了生個兒子上面居然連著生了五個女孩,閨密老公是老六,一家人寵的不行不行的,我閨蜜那幾年懷不上孩子可沒少在他家受冷言冷語,幾個大姑姐都不是省油的燈,後來閨密爸媽做主讓他們兩口子都去醫院檢查才發現是男方精子有問題,這下她老公家人不敢對她小覷,醫生讓他戒菸戒酒別熬夜生活有規律,可男方根本不聽,熬夜打牌喝酒抽菸照樣幹,根本不聽,家裡沒辦法,一次她從我這裡走後給我打過來電話說她老公公和大姑姐幾個做主去福利院給她抱回來一個女孩,長的可漂亮了,可孩子是先天性心臟病,她說我看著也挺可愛但我想了一晚上還是不能要這個孩子,將來她會把我的生活乃至家裡人的生活搞的一團糟,這個病是一輩子的事,第二天她把孩子送回到福利院,爺爺奶奶眼淚汪汪的和幾個大姑姐還不捨得給孩子大包小包帶了東西,我覺得這不是棄養,家裡人在沒經過她們的同意下就把孩子抱回來,是以後你們養還是喜歡一段時間把包袱扔給她,將來還不是個麻煩嘛。


菡s萏


不知道你是因為什麼原因收養的孩子,更不明白才幾年的功夫你為什麼又後悔了!是因為孩子不聽話?還是覺得孩子不漂亮?你收養孩子的目的是什麼?是給自己找個養老的人?還是隻是因為喜歡孩子才收養了他?你想過孩子的感受嗎?你真的想讓他再經歷一次被拋棄的傷害!我認識的人有三個家庭是收養孩子的,他們都對孩子特別好,其中一家是收養了第一個孩子不到半年,女主人就懷孕了,當時男主人在四川當兵,女的自己在東北生活,她就自己一個人大著肚子照顧著收養的孩子,收養的孩子三四歲的時候,那孩子的親生父親找來了,說想要回孩子,這個時候又懷孕的她說什麼都不同意,最後給了那個男的一筆錢才算不來要孩子了,她後來又生了一個男孩一個女孩,她真的對收養的孩子最好!在那個被收養的孩子三十多歲的時候,他的親生父母又找到他了,他因為無法相信,就去問自己的養父母了,他養母哭著把一切都告訴他了,然後對他說了一句話:這件事到此為止,你可以去看你親生父母,但是一定不要讓咱家的弟弟妹妹知道這件事,因為媽怕他們知道了和你分心!那個孩子說聽了養母這句話他真的被感動了!都這個時候了她還想著為我好!後來這對養父母在去世前把唯一的房產給了養子!這是真事,這對可敬的老人是我父母的同事。看了你的問題我忽然覺得他們很偉大!


天河水29209501


【人魚薇沫】孩子不是小貓小狗,說不想養就不想養了,為什麼在國外收養孤兒要有許多規則,每次老外想領養孩子都要歷經許多考驗,就是為了負責任。先講一個小故事吧。

1.他們收養了別人丟在出租屋的孩子

我的鄰居家條件不錯,有幾間房子向外出租,他時常過來讓我幫著打印出租的廣告紙。

去年,有次來的時候愁眉苦臉的,他說前幾天某個出租房客走的時候留下一份禮物,是個女嬰,不知什麼原因被母親丟棄了。

他只好買來奶粉先喂著,他家的兒子都上大學了,兩口子為這個小新生的嬰兒操了不少心。

一開始是想著送走,後來一天天有了感情,竟舍不下了,最後終於一咬牙,領養了。

本來小康的生活,因為這個女嬰下降了,女嬰還挺能吃,一個月要幾千的奶粉。

幸好那個鄰居是個性格豪放的,也沒把這些事放在心上,就那麼認真的養活著這個孩子。

這兩口子本心並未想多個孩子來養,但出於人道或是喜歡,終是認真的養育這個孩子子。這是多大和勇氣和絕心啊。

2.孤兒本身就很脆弱敏感

為什麼還要在他心上再插一刀?

既然養下了,就不可能沒有感情,做為人最可貴之處就是有情感,最可恨之處也是有情感。

這份情感不是被賦予喜好,有些時候是責任,就算是真的不想養孩子了,也要照顧他的心情。

此生最恨就是父母不養,對孩子放任。

這件事情最好能妥善處理。


人魚薇沫談成長


收養前就應該想好,是要把他養大。還是一時衝動。我離婚後,自己也收養了女孩。從50天養到現在8歲了。小時孩子有病。肛門閉鎖。從5個月做肛門成型手術住院一個月。手術後十天或者半個月就到醫院複查。是非常艱辛的。複查三年。現在我閨女上二年級了,一切正常。福利院的孩子都有毛病。想收養就不要嫌棄孩子有殘缺。所以奉勸大家,沒有超強的承受力,超人的耐力。就不要去收養。不要拿孩子開玩笑。喜歡了收養,不喜歡了送回去。太不負責任。又不是小狗小貓。


若水51561


走收養了一條小狗,狗狗太皮了,身體有點臭,曾經想過退回去,但一想到退回去人家把它給丟了,成流浪狗,好可憐,不忍心,還是好好養著吧,多給它一點愛,畢竟狗狗不會花費我太多精力去養的,人的話,要三思而後行啊。。。


仲夏之魚0828


通常來說,可以。

我把相關的法律條文發出來了,你可以參考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假設了三種情況,分別說明下:

一、假如你收養的孩子現在不滿十歲,你打定主意要解除收養關係的話,需要和送養人(孤兒院)進行協商,如果對方同意,你們可以正式解除收養關係。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走法律程序。

二、假如這孩子現在已經滿十歲,但是還未成年,你除了要和送養人進行協商之外,還需要孩子本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收養關係。

三、假如被收養的孩子已經成年,和養父母之間感情不和,關係惡化,甚至有虐待、遺棄養父母的行為,那麼按照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不僅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還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何對待孤兒,考驗著國家、社會的良心,對於孩子而言,最好的選擇就是擁有一個願意真正愛她(他)、接納她(他)的家。

我們不願指責提問者沒有公德心、不負責任,因為我們相信不管當初是出於什麼目的選擇收養一個孩子,收養人都是希望能讓生活變得更加幸福,也一定是願意善待這個孩子的,只是後來發現並不像當初想的那樣美好,甚至也可能是孩子自身的確存在各種問題,無法通過教育感化,所以覺得無計可施甚至產生厭煩心理。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是絕不贊同,因為對孩子的傷害太大了。

“一切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