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唐夢瑩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 戰疫下的刑事風險 之 “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不僅人類可以殺害動物,動物也可以“殺害”人類。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再一次提醒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性,保護野生動物,就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而且,吃野生動物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能買賣、運輸、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非法方式狩獵,即使獵捕、殺害一般保護的野生動物,如蛇、野兔、野雞、鵪鶉、竹鼠、癩蛤蟆、壁虎等等,也可能會坐牢!

很多人由於不懂法,或是一時的好奇心而犯法。因此,我們有必要多瞭解並遵守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相關的法律規定。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本文所稱“野味”指野生動物

一、我國《刑法》對“野味”的保護

(一)目前,我國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主要包含下幾類:

1、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2、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3、《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又稱“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4、大部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第1、2類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第3、4類屬於一般保護野生動物。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蜂猴(國家重點一級保護動物)

(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野生動物刑案司法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假如你傷害了上述名錄所列動物,可能會構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刺蝟(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三)一般保護野生動物

我國境內,禁止使用非法方式狩獵;尤其是在禁獵區、禁獵期,禁止狩獵野生動物。根據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狩獵罪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二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三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些野生動物並不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或省、市級保護動物。比如,草兔、野雞、野鴨、蛇類等等。很多案件當事人因對法律不瞭解而觸犯了法律,平時務必要多學習法律知識。

假如你獵捕、殺害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就會涉嫌“非法狩獵罪”。

假如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會涉嫌“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國家保護動物,不僅僅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有一類動物,我們也是不能碰的,叫做‘三有動物’。”三有動物是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它們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共計1700多種,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一隻(條)就違法,捕捉20只(條)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

二、食用“野味”犯罪嗎?

假如別人送 “ 野味 ” 給你吃,不是你買的,也不是你抓的,構成犯罪嗎?

根據我現行《刑法》規定,對於僅僅是食用,而從未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但是,不構成犯罪並不意味著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出臺《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其中第十條規定,違反本決定定第一條規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003年10月1日,深圳市就實施了類似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其中第八條,對於食用了該規定所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對食用者每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議大家不要食用野味,尤其是在疫情期間,國家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食用“野味”,不僅僅是道德的問題,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蝙蝠不屬於國家保護動物, 但為了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今後可能會禁止食用

三、買賣、運輸“野味”犯什麼罪?

【法律要旨】

知識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識點二:根據《野生動物刑案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該《野生動物刑案司法解釋》還列舉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包括數量標準、非法獲利數額標準等等。

知識點三:根據兩高兩部 2020年2月6日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律師評析】

“運輸”、“出售”都比較好理解。但如何理解“收購”呢?從通常語義理解,“買”和“收購”是近義詞,兩者的意思有差別。“買”的意思是拿錢換東西,與“賣”相對:買賣。收購”指的是大量或者從各處購買東西。“買”的數量少,主要是為自己消費,“收購”的數量多,主要是用於做生產原料或者轉手出售盈利。然而,刑法意義上的”收購”包括自用、營利等目的,比如,你買來吃,買來當做寵物養,買來送人等等,只要你有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會涉嫌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因此,請大家不要心存僥倖心理,保護野生動物,讓它們在大自然裡自在的生活。

斑羚(國家重點二級保護動物)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田桂平駕駛車牌號鄂C×××**小車將其收購的“羊子”(斑羚)12只、野豬6只、麂子77只、果子狸28只,從十堰市運至荊州市沙市區出售給被告人王勝紅。王勝紅通過手機銀行給田桂平轉賬3萬元,另有4萬元商定後期支付。

次日,該批野生動物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時,在王勝紅倉庫內間冷庫查獲疑似斑羚14只、斑羚頭31個、熊頭1個、熊肉2塊,麂子、豹貓、豬獾、狗獾、豪豬、山斑鳩、雉雞等動物900餘隻。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所查獲的野生動物中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斑羚26只,熊頭1個、熊肉2塊。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勝紅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二、被告人田桂平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三、被告人田桂平非法所得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扣押的野生動物1154只,予以銷燬。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律師評析】

實踐中,買、賣、運輸均屬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犯罪鏈條的一個環節,我國嚴厲打擊各個環節的犯罪,斬斷犯罪鏈條。該案例中,王勝紅負責收購,田桂平負責運輸、出售,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二人違法所得僅3萬元,卻間接殺害了1000餘隻野生動物,令人心痛。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緊急修改程序,勢必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範圍,該類犯罪將會受到更為嚴厲的打擊,希望各位切勿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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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獵捕、殺害“野味”犯什麼罪?

【法律要旨】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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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猴(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案例一】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蘇呷葉日在“博書庫”的地方用樹枝、鐵絲設置了捕獵套一個並捕獲一隻老鷹(捕獲時已死)。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蘇呷葉日向布拖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雲南省瀕科委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疑似金雕來源於隼形目鷹科雕屬金雕。金雕為國家I級保護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經濟價值為捌萬元整。

法院判決:

被告人蘇呷葉日犯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範世根龍泉市某山場採茶葉,並攜帶其馴養的7只獵狗同行。同日12時許,範世根攜帶的獵狗在山場內發現一群猴類動物並將其中一隻咬獲。猴子被咬死後,範世根驅趕獵狗並將猴子裝進塑料袋帶回家中。當晚,範世根將猴子進行了褪毛、清理內臟等處理。之後,範世根通過電話開始聯繫買家。

2019年5月5日7時許,範世根電話聯繫毛某(另案處理),詢問其是否願意購買猴子肉,毛某表示願意購買但要求範世根將猴子皮剝去。範世根遂按毛某要求將猴子進行剝皮,去除四肢筋蹄,稱重後猴子肉淨重10.8斤,商定總價款人民幣1100元。2019年5月5日12時許,範世根將猴子肉交給毛某後,毛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購買猴子肉的1100元錢轉給範世根。

2019年5月27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的野生動物製品所屬物種為

熊猴,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19年6月10日,經江西野生動植物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的野生動物製品所屬物種為藏酋猴,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龍泉市人民檢察院委託,2019年9月10日,浙江大學生命科學學院丁某教授出具專家意見書,認為涉案物種為藏酋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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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酋猴(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範世根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範世根向本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律師評析】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保護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種類繁多,即使專業鑑定機構也可能鑑定錯誤,再加上該猴已被剝皮,鑑定難度很大。實踐中,所獵捕、殺害的動物保護等級,對於定罪量刑起到關鍵作用。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草兔(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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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孟某在江蘇省禁獵期間使用禁用工具捕兔夾,在南京市江寧區湯山街道建設村一帶捕捉“三有動物”草兔七隻。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草兔屬於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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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狸(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已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Ⅲ

【案例二】

2017年7月初,被告人紀某某攜帶7、8個鐵質捕獸夾,擅自進入公路西側山林,沿水溝(溝道名)爬上樑脊,將攜帶的捕獸夾沿梁脊小路分別安放,用以獵捕野生動物果子狸。安好獸夾的第三天次去山場查看時,發現有兩個捕獸夾分別夾住了一隻果子狸,遂將兩隻果子狸活體捉回家中,關在後院的鐵籠內。次日早,紀某某電話聯繫戶縣人夏某某,以660元人民幣將兩隻果子狸出售。

隨後,紀某某夥同肖某某,在山場上經常有野生動物果子狸出沒出之處共放置了20個捕獸夾,想繼續獵捕果子狸,並無所獲,二人收回捕獸夾返回途中被抓獲。

法院判決:

1、被告人紀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

2、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單處罰金三千元。

【律師評析】

非法狩獵罪保護的對象是國家一般保護動物,草兔、果子狸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就會涉嫌非法狩獵罪,實踐中,獵捕、殺害非國家保護動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但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求求你,別吃我

 野生動物為人類社會提供了豐富的物質、文化和科研資源,並在維護地球生態平衡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作用,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依法保護野生動物,既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步,也是人類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條件。

近年來,儘管廣大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斷提高,打擊破壞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也不斷加大,但有些人在錯誤觀念、口腹之慾和非法利益的驅使之下,依然鋌而走險、觸碰法網,在禁獵期、禁獵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甚至非法捕獵、販賣、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大量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邊緣,嚴重破壞自然生態平衡,威脅著人類自身的永續生存與發展。

減少以至杜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應當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使人們明白野生動物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是不可觸碰的紅線。其次應當進一步加大執法和司法保護力度,對非法狩獵、非法經營者給予重罰,構成犯罪者堅決依法懲處,絕不手軟。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廣州市律師協會會員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刑事一部秘書處成員

廣東泓法刑辯律師戰隊核心成員

廣東警官學院 法學學士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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