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法律茶館|《決勝法庭》葉紫琪向高劍提供證據的情與法

近段時間,電視劇《決勝法庭》出現在各大衛視的黃金檔。本劇的結局,葉紫琪作為女兒和辯護人的雙重身份,向檢察官高劍提供了關鍵證據,使得葉龍恩終被繩之以法,滿足了普通觀眾惡有惡報的正義心理。但作為一名律師,卻不得不吐槽一下葉紫琪,說一說辯護人將委託人情況透露給法官和檢察官有什麼不利後果。


於情而言,葉紫琪作為葉龍恩的女兒,提供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父親的證據,良心是否要受到譴責

法律茶館|《決勝法庭》葉紫琪向高劍提供證據的情與法

人是情感動物,任何人都逃避不了親情,葉紫琪作為葉龍恩的女兒,是至親之人。也正是由於女兒的身份,才使得她能夠獲得比其他人更多的資料,換句話說,如果只是一個普通的辯護人,是不太可能獲得這兩份關鍵證據的。但葉紫琪卻利用這種優勢,將父親送上斷頭臺。有一句話說的好:“孝敬父母的人再壞也壞不到哪裡去”,即使再大的惡人,對家人也是充滿關愛的。試問,葉紫琪作為女兒,在往後餘生,如何面對父親的在天之靈,如何面對其他家人,如何面對自己的內心。

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範,應當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否則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違反人的本性而成為惡法。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紀的本意。如果在家庭關係中,用法律強迫出賣和揭私,則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社會可能會出現更大的亂,此處可以參考1966-1976年時期中國的家庭社會關係,不再展開。

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曾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親親相隱制度,是指出於人性中最真摯的情感對自己的親人有所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罪行的行為,不應受到懲罰。我國古代以孝治天下,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確立了這種法律基礎,直至民國刑法仍規定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德國、日本等法律也有類似減刑或免受刑罰的規定。這都是基於人性、基於親倫保護的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雖然我國刑法目前已經沒有了類似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款仍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被告人的至親可以不被強制出庭證明其罪,其理論基礎也是基於人性中最真摯情感的保護。

當然,同為古代經典,相較於《論語》的親親相隱,《左傳》大義滅親的影響力明顯大得多,葉紫琪可能也正是由於這種觀念,才堅持她自己的正義,以返還“禮物”的方式將證據提供給高劍,使得葉龍恩伏法受誅。


於法而言,葉紫琪作為葉龍恩的辯護律師,提供委託人不願意洩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律師執業道德標準

法律茶館|《決勝法庭》葉紫琪向高劍提供證據的情與法

如果說從情理的角度講,葉紫琪的做法還符合大義滅親的話,那麼從法理而言,則破壞了律師職業道德。我們先看一下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法》第38條第2款:“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首先,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沒有向司法機關報告的義務,只有當委託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以上三種嚴重罪行的時候,才有報告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準備或正在實施,換句話說, 即使是法律規定的三種嚴重罪行,如果是已經發生的、不會再威脅到其他安全的罪行,律師也沒有報告義務。

其次,如果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有權予以保密,那麼葉紫琪給高劍提供證據也無可厚非——權利可以放棄嘛;但再看律師法的規定,是應當予以保密,也就是說,對於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除了法條規定的情形,保密是律師的義務,義務不能放棄。

說到這裡,就要說一說法律為什麼要這麼規定,難道法律是為了包庇壞人嗎?不,不是的,法律是為了實現更廣泛的正義!


法律茶館|《決勝法庭》葉紫琪向高劍提供證據的情與法

我們先討論一下,葉紫琪的做法會導致什麼後果?對於葉龍恩案來說,可能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是,卻可能導致整個社會對律師群體的不信任,並進而危及律師制度本身。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律師的服務源於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律師什麼都向檢察官法官說了,以後委託人還怎麼敢跟律師講真話?怎麼能夠信任律師?

天平是法律正義的象徵,如果說法院是保持天平平衡的操盤手,那麼代表“公權力”的檢察院和代表“私權利”的律師各站在天平的兩端,公權力的力量是平民百姓難以對抗的,所以國家設立律師制度,就是為了在與公權力的“對抗”中,有一股維護“私權利”的力量,但如果委託人不能夠信任律師,將導致律師制度的土崩瓦解,天平只剩下一個托盤,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到時將無人為“私權利”發聲

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們只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謀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工作者。所以,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律師都享有保密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為了實現所謂“正義即勝利”的個人理想,而不惜將有罪的證據提供給辦案機關,無異於自毀律師制度長城。國家律師制度如果毀了,那麼將有更多的案件,正義不能得到伸張。

所以,為了維繫一個制度的運轉和一種社會整體形態的穩定,即便是某個具體的被告人因為“證據不足”逃脫了懲罰,律師也絕不應該“告密”。這種情況最壞的結果是具體個案的不公,卻不會毀滅國家整體的法律制度,這才是更大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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