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別讓善良在惡意中漸漸變涼

疫情當前,有人不計得失不問生死始終奮戰在抗疫一線,有人古道熱腸樂善好義主動幫助別人解決生活難題,但也有人無事生非暗箭傷人唯恐天下不亂。

近日,武漢義務送藥人吳悠被人以非法售藥和牟利舉報了。警方核實後,並未發現吳悠有高價售藥和非法牟利的嫌疑。但事件一經曝光,廣大網友坐不住了,表示“不能讓好人難當!一定要曝光這個人!”“誰舉報的?就是汙衊誹謗!必須處罰他!””希望舉報的人露面,進行公開道歉,這是做人起碼的素養。”

公眾之所以憤怒,是因為這些別有用心的舉報者始終站在正義的對立面,不管是知名人士,還是普通群眾,逮住一個就下手,讓行善者寒心酸鼻,讓無辜者蒙冤受辱。

本來,正常的舉報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重要方式,有利於增強社會公眾的參政意識和維權意識,規範社會秩序,淨化社會風氣。這一權利在諸多法律文件中也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而吳悠,在義務送藥中也並沒有高價售藥、賺取差價的嫌疑,公安機構的核查已經還吳悠以清白,不少接受過他送藥的群眾和一些捐贈者也站出來力證吳悠的清白。也就是說,對吳悠的舉報之辭純屬子虛烏有。

《公安部舉報中心工作試行辦法》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相關條款規定,舉報人誣告陷害構成犯罪的,應該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沒有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因為對事情瞭解不實或片面而造成“錯告”,依據情節也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舉報者對吳悠等人的舉報失實,雖不屬於“誣告”“錯告”,但在當前抗疫攻堅的關鍵時期,畢竟給被舉報人和全社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此,“別讓好人太難做”的呼聲合乎情理。但網友提出的“曝光”“處罰”“公開道歉”要求有些衝動,因為“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嚴禁洩漏。不過,《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舉報失實並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採用適當方式澄清事實,為被舉報人消除影響”。這個“適當方式”,不應該只是為被舉報人消除影響,對於有些舉報失實者也要進行適當的批評教育,如果給被舉報人造成一定傷害或損失的,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否則,有些無良的“專業”舉報者說不定以後還可能繼續尋找新的“碰瓷”對象,以達到他們不為人知的目的。

“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這是一種風骨,或許有時候也摻雜著些許的無奈。不知道25歲的中學教師吳悠將來回校之後該如何向學生講起這件事情,也不知道他今後是否還會再有熱心社會服務工作。倘若相關的法理空白不能填補或及時跟上時代,此類無聊的戲碼可能還會繼續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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