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如何產生的?它帶來了哪些影響?

夏目歷史君


清代官員俸祿很低,繼承明代制度,一品大員才年薪180兩及180斛糧食,這樣的工資水平別說正常交際往來,養師爺雜役,就連家庭的溫飽生活都很難維持。也就成為貪汙枉法的一個基本誘因。所以哪怕朱元璋規定60貫貪汙就是剝皮實草的死刑也擋不住。

地方官員貪贓枉之法外,主要以火耗來撈取錢財。火耗,就是散銀鑄造標準白銀十兩和50兩的費用支出,實際大約5‰,但地方稅目就敢於收取15%甚至50%。

康熙末期國家財政收入3000多萬,也就是說,大約500萬兩以上火耗被地方官吏榨取分贓。地方總督巡撫彙總以炭敬、冰敬、別敬模式孝敬給中樞各部院,各部院長官將炭敬銀按遠近親疏、職務等級、個人背景等情況,分給中下層官員以補貼生活。

雍正上臺,當然不能坐視這麼一大筆錢流轉於控制之外,就推動火耗歸公。這就實際等於動了全國八成官員,全部師爺差役稅卒的蛋糕,當然被聯合軟扛過去。

因此,無奈的雍正以養廉銀作為交換,分官員等級給予補貼,以圖火耗歸公,中樞再分配進行制度化的改革。總督可有1至3萬,知府2000—4000,知縣600至1300,這樣官員實際俸祿得到提高,可遏制貪汙。

實際則是空想。

1、人是有私心的。

2、官員收入提高,還有更多幾十上百萬直接面對百姓的師爺差役稅目呢?

所以,養廉銀製度實際空轉,官員收入提高後貪汙依舊。師爺差役等人繼續收取更多火耗,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四川達州


清朝養廉銀製度的產生及其歷史影響!

作為中國史上最後一個封建朝代,清朝統治中國二百七十餘年。在此期間,為了防止官員貪汙,雍正創建“養廉銀”制度。作為清朝獨創的一種財政制度,在綿延二百餘年的歷史中,養廉銀製度又是如何產生,並對當時的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諸方面產生一定影響的?

大清財政制度的改革,養廉銀的產生!

自古以來,官員俸祿不盡相同!清初,清代文職官員的俸祿則是依據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待遇。清初順治年間,為提高官員的俸祿,曾經發放過超過正俸祿工資數倍的名目繁多的獎金。因三藩之亂、平定大小和卓以及收復臺灣等戰爭,使得清初康熙年間軍費開支大增,導致國家財政危機,因此大量官員的獎金被取消。為了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官吏們又開始在徵收銀兩的火耗上打主意,並且不斷加重火耗。

據史書記載:"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大州上縣,每正賦一兩,收耗銀一至二錢不等。其或偏州偏縣,賦稅額少至一二百兩者,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者有之"。

雍正帝即位時,面對大清已經出現的衰敗跡象,雍正決心整飭吏治,並對財政制度進行改革,規定火耗不超過正稅的20%併入正稅,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併發放養廉銀。

“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

此後,經過多次調整,養廉銀製度最終在乾隆時期基本固定下來。而素以“嚴苛”著稱,治國、治吏,手段嚴厲,甚至嚴酷的雍正帝,也成為中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給下屬漲工資的帝王。雍正二年,即1724年,清朝的文官在年薪的基礎上開始領取數額不等的“養廉銀”,級別越高,錢也越多。

為何要實行養廉銀製度,與清初財政制度中耗羨歸公的改革也密不可分!清承明制,在徵收錢糧賦稅的時候,附加徵收耗羨。所謂耗羨,就是指州縣官徵收錢糧時加耗抵補實際損耗的餘額,其實是一種附加稅。與收受賄賂相比,耗羨可以說是一種半合法的額外收入,因此會導致地方官員的濫徵濫派現象非常嚴重。自康熙中期以後,為政力求寬仁為尚,由於當時各項財政制度不健全,從而給貪劣朝臣以可乘之機。

在這種優容寬縱環境下,官吏貪剝有恃無恐,虧空貪髒之案堆積如山,不可勝數。

康熙末年,清朝開展了大規模的清查錢糧虧空行動。結果發現陝西虧空最為嚴重,在分析造成虧空原因之後,年羹堯於奏摺末議及賠補之法:

“愚以為,當擇其虧空數少、或居官謹飭、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虧空者,姑且從寬限於一二年內,將其本任應得耗羨委道府監收補項,仍不許加耗累民。若居官敗檢、不惜民瘼、虧空最多、任意侵蝕者,立行題參,嚴加追比。”

康熙批閱之後,耗羨真正意義上開始歸公。但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真正實施,還是在雍正年間。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岷第一次比較完整地向朝廷提出了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建議,並得到雍正帝的支持。隨後,養廉銀製度在山西省率先試行,之後湖廣總督楊宗仁也奏稱實行養廉銀製度。雍正二年七月六日,雍正帝決心把養廉銀製度作為整頓吏治和財政的突破口,毅然諭令“通行天下”。至此,耗羨歸公與養廉銀製度正式在雍正年間開始實施,併成為當時進展迅速、績效斐然的政舉。

官員低薪,用以彌補官員開銷的養廉銀!

為何會實行養廉銀製度,這也與大清初期的官員低薪制度有關,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是依據萬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

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由於有各種勳爵官職以及誥命夫人等的存在,所以比目前所認識到的相對要多。清初,儘管根據的明代的薪俸制度,但關外遊牧民族分贓制的封建制度依舊盛行,並且由於有些職位標準尚未明確,導致一些官員甚至無薪水可領。

清初官員俸祿標準,可以從如下記載瞭解。

據《清朝文獻通考》卷四十二《國用》篇記載,在京文武官員每年的俸銀標準為:一品180兩,二品150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1錢,從九品31兩5錢;另按俸銀每兩給祿米1斛。地方文官俸銀基本和京官相同,但無祿米;武官俸祿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資料記載,清朝康乾時期,大米每升大概在10文左右,1升等於現在的0.75斤,1兩銀子等1000文,也可以這樣說,1兩銀子可以買到75公斤大米。

隨著白銀購買力越來越低,這些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能維持官員日常開支!若遇災荒,官員又要捐出俸祿,為緩解了官員的低俸祿,才會導致清初耗羨的徵收過度苛重。雍正年間,特設養廉銀,並意圖解決苛稅這一問題。

養廉銀究竟有多少,主要來源又是什麼?一般來說,養廉銀主要來源於地方火耗或稅賦,由於各地富庶與否,所以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但總體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

據光緒《清會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主要為: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鹽運使2000至5000兩。除各衙門正印官外,副職也有養廉銀,只是數量就很少了。

養廉銀超過官員正常俸祿的幾十倍,也促成了大清官員們和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如臺灣巡撫劉銘傳,年薪僅為155兩銀,但養廉銀則高達10,000兩銀。同樣,臺灣總兵年俸僅有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高額的養廉銀,不僅使官員們可以養家餬口,養丫鬟養家僕,也可以讓他們自掏腰包請"師爺"幫助處理公務。綜上所述,養廉銀極大地彌補了清代官員俸祿不足的問題,以及饋送上司需要。

高薪力求養廉,養廉銀的最終目的!

清朝初年,因為官員收支不能平衡,所以在地方官場上就形成了上級官員想方設法要下級官員給自己進貢自己過年過節大肆收禮的陋習。而雍正帝實行養廉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改變收禮的現狀。至於養廉銀的用處,除了用於與行政開支密切相關的開銷,比如心紅紙張、日常公務、徵稅、捕捉罪犯等,也可以用來支付官員的生活費用以及衙門人員的薪水。

從雍正年間開始,養廉銀製度的實行,至少在此後一段時間裡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養廉銀大幅度提高了地方政府官員的收入,如兩江總督的養廉銀高達1.8萬兩,是原有俸祿銀的116倍,甚至到乾隆中期的時候已經變為3萬兩。養廉銀的數額,也基本與官員的職務成正比,官職越高,薪俸收入提高的幅度也就越大。

但養廉銀的實行,並未惠及清代全體官僚,只是局部受益。養廉銀製度建立之初,僅限於地方政府官員,在中央各部院任職的政府官員沒有養廉銀;另外在地方政府官員中,一開始養廉銀僅發給文職人員,武職官員沒有。由於對各級官吏實行了這種“低俸祿,高養廉”的補貼政策,才使“各官俱有養廉足資,從而既可杜絕“州縣籍口之端”,又能堵塞“上司勒索之路”。

養廉銀對官員的生存發揮了極大作用,但並卻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一般的京官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依舊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

如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也曾在家書中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

雍正想用高額補貼來激勵官員廉潔自律,卻沒想到人性生來貪婪。因此,養廉銀在發揮生計作用的同時,也在另一方面養廉助長了官員們的豪奢風氣!

如《道鹹宦海見聞錄》作者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

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僅僅進京覲見的的這一次行動,花費便高到一萬五千餘兩。需要明白的是,一個普通道員,一年的養廉銀也不過六千餘兩,甚至按察使的年養廉銀也不過八千餘兩。由此可見,養廉銀的副作用之大,極大地導致了官場的豪奢之風。

對此《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

中國古代,地方官員的權力極大。即使如縣令一樣的九品芝麻官,在地方事務上也集合了“行政權、司法權以及部分軍事權”。也正因為地方官員在自己的區域內猶如父母在家庭事務上的說一不二,所以養廉銀製度並不能阻止地方官員的對百姓的盤剝。同樣,京官收受地方官員賄賂也是如此。

養廉銀的利與弊,各持己見的財政制度!

從雍正開始的相關財政制度改革以及二百餘年的養廉銀製度,在雍正時期及其後來,總體來說,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然不可避免的產生了諸多不好的影響!

首先,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地方官中飽私囊的耗羨,對於官員養廉金的數額進行公開,對百姓來說相比於不透明的耗羨以及貪汙更為有利!同時,地方經費也因此變得相對明確化、預算化,可以進一步彌補虧空。地方公費有保障,也可以改變長期以來各級官府公私費用無所出,乃至動用自己俸祿的不正常狀況,對整飭吏治有一定的作用,官吏的貪汙受賄之風有所緩和。

除此之外,養廉銀減輕了農民的部分負擔。養廉銀製度施行後,一定程度上火耗只允許減輕而不允許加重,因此地方耗羨徵收減輕,使長期以來的耗羨濫徵加派現象得以約束。百姓由於地方耗羨的減輕以及養廉銀的有理有據,可以有效減輕部分負擔。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同時有利於加強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管理,增加國家的收入。

雍正之前,火耗私徵,完全由地方財政管理,更容易造成結黨營私,削弱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耗羨歸公,“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並且地方每年須向中央報銷養廉銀分配使用情況。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國家對地方官僚的控制力,有利於避免形成地方割據的局面。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監督和控制,也進一步提高了地方對中央的向心力!

總而言之,養廉銀的實施,使雍正在清初政治中鞏固了自己的統治地位,官吏的貪汙納賄之風也得以緩和,吏治狀況相對改善。雍正帝登基之時,不僅面臨財政虧空嚴重、官吏腐敗盛行、農民負擔繁重的局面。與之相對的,在朝野上朋黨之爭也沒停止,八阿哥集團朋黨猶存。決心實施養廉銀製度,在當時有力地斷絕了反對派割據勢力的地方財政來源,同時也可以藉此在地方發展自己的力量,使文武官僚集團得到均衡發展。

儘管養廉銀製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養廉銀製度並不完美,相反有一系列問題。

養廉銀作為官員的生活補貼,本應該像俸祿一樣,從國家財政中支出。但養廉銀用徵收的耗羨銀兩來支付,將耗羨歸公後的銀兩一部分用來支付官員的養廉銀,實際上是將官員增加俸祿的負擔,用法律形式轉嫁到農民身上,官吏的貪汙現象並未從根本上得到治理!並且,由於制度不健全,養廉銀的實施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的嚴密法規來維護。此後,有“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的規定,然湖廣司實際上只負責各省耗羨徵解報銷,無權監督養廉銀製度的執行。雍正以後,養廉銀製度雖仍在繼續執行,但貪汙受賄之風卻愈演愈烈。

綜上所述,產生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家的財政壓力以及地方官員的生計問題,使得清初的吏治有所改善。但養廉銀再多,也滿足不了官吏的貪慾和滋生腐敗的清代官僚體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官員的腐敗。人心是貪婪的,養廉銀製度的想法是好的,但結果並不完美。


龍羽評青史


實際上用現在最直白的話說,清朝的養廉銀就是將部分貪汙合法化,以朝廷的名義將其直接派發到官員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員的貪汙腐敗,但效果並不明白,甚至適得其反。

養廉銀起始於雍正年間,應該說,滿清官員的俸祿並不高(仿明朝例)。他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這項制度從雍正元年開始實施直到滿清覆滅。,延續了將近200年之久。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多給你銀子,而免於貪汙潔身自好。但種下的是龍種收穫是跳蚤。結果與願望相距頗遠,甚至走向了反面。除了封建制度和專制皇權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養廉銀本身設計不合理、內容不健全,因此養廉銀製度並不是解決官吏清廉的良策。雍正本意是想高薪養廉,來培養鼓勵官員廉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雍正之所以採取養廉銀製度,關鍵在於“火耗”。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只好默認。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貪汙來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無減,導致官府與百姓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說白了,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皇帝認可的一種貪汙。但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而且將權利收歸中央,即“火耗歸公”而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徵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火耗徵收額度有限制,只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徵收也歸中央,在客觀上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但雍正也知道官員薪俸低微。如果斷了官員這個財路,地方官員勢必採取其他方式盤剝百姓。所以雍正開始給各級官員發“補貼”為之“養廉銀”。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徵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了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養廉銀的發放。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只翻了兩倍。而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據雍正定下的養廉銀規定: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

實際上,養廉銀就是貪汙合法化,火耗歸公與養廉銀製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限度的的盤剝改變為有限度地貪汙。而養廉銀在雍正初年還好,但朝中後期,尤其是嘉慶登基以後,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了,因為通貨膨脹,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反而增大,為了搜刮銀子,官員貪汙屢禁不止。養廉銀已經失去他的現實意義。封建官僚制度不會因為養廉銀而讓官員變得清廉。養廉銀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清水空流


清朝的“養廉銀”制度是清朝所推行的一項國家政策,國家通過發放高額的補貼提高官員基本收入,改善吏治腐敗的情況。

在元朝和明朝時期,官員的俸祿極低,於是便產生了貪汙腐敗的現象。清朝剛剛入關時,繼承了明朝所實行的低俸祿的制度,導致很多官員的俸祿都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需要。產生了吏治不清的問題。雍正時期設立“養廉銀”,希望通過提高官員收入,保證官場的廉潔。

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清廉的朝廷吏治,穩定了朝政,為清朝的統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行後期也出現了無法避免的弊端。

一、“養廉銀”制度形成的背景:貪汙腐敗現象危及清朝統治根基

從制度上來說,清朝初期的統治者照搬明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包括官員的俸祿管理,這也導致出現了一系列和明朝一樣的問題,官員們無法滿足最低的生活需要。

到了康熙年間,允許官員如果有必須花費的銀兩,可“先斬後奏”,之後補上公費即可。這種制度實行一段時間之後導致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嚴重,虧空越來越大,官員們更加入不敷出。

從思想上來說,管仲早就提出了“以薪養廉”的思想,管仲認為只有官員們不愁吃穿,才能知道禮節,懂得榮辱。漢惠帝時期也提出過這個一思想。可以說歷代的統治者都深刻的明白,官員的俸祿高低和官場廉潔性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

從當時的社會背景來看,清朝初期官員的收入主要分為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兩種。

當時正一品到從九品之間的官員,每年的俸祿為180兩到36兩白銀,此外還有紙張銀等補貼,可是數額及其微小。而官員除了要承擔家庭開支以外,還要承擔幕僚、隨從、官府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用。

據記載一名普通的縣官,一年俸祿為45兩白銀摺合每月三兩左右。而當時一個普通的5口之家一個月的花費就不止三兩,更何況官員還要承擔衙門工作人員的開支。

按理說,在這種條件下,應該會出現政務荒廢,官員清貧,食不果腹的情況,但恰恰相反,國家的政務不僅在有條不紊地運轉著,官員們的生活水平也極高,甚至稱得上錦衣玉食。這也就意味著,相比於合法收入來說,“灰色收入”才是各級官員的主要收入。

明朝時期曾有一項賦稅稱為“火耗”,指的是銀兩在融化重鑄過程中造成的耗損,百姓們需要對此進行交稅。一開始清朝統治者本來想全面廢除這一制度,然而國家財政的影響,這一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國家沒有規定嚴格的徵收火耗的制度,地方上對此擁有極大的自由,到了後期統治者對於官員肆無忌憚徵收火候更是熟視無睹,漸漸的竟然出現了“耗重稅輕”的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百姓負擔日益加重。整個官僚體制的風氣也被敗壞。中高級官員由於不能向百姓直接徵稅,於是便接受下級官員的饋贈,對這些地方官員進行庇護。

除此之外,清朝初期鹽並不是全面由國家所接管的,於是很多鹽商為了獲得政府的售賣許可,每年都會向這些官員們上交一筆不小的“鹽規銀”。

二、“養廉銀”制度的內容

雍正皇帝就是在這種條件下登上皇位的。他面臨的首要挑戰就是清理康熙時期留下的陋習擺正官場態度。

首先,雍正皇帝規定火耗的徵收由國家統一管理。根據各省的不同情況,將火耗徵收率控制在10%~30%之間,不許各地方官員私自增加。

其次“火耗”收入全部上繳國庫,由國家統一分配,禁止各地官員中飽私囊。這些銀兩就是“養廉銀”的主要來源。

一開始養廉銀製度只發放給官階較高的官員,中央認為這樣才不會給財政造成極大的壓力,但是這也導致了小官吏由於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欺壓百姓,於是制度漸漸擴大到各個官階的官吏。

據記載,當時道元,知府所獲得的“養廉銀”在2200~4000兩白銀左右,縣官州官在520~1500兩左右。自此,“鹽規銀”,“節禮”等一切陋習被取締。除此之外多餘的銀兩也彌補了地方財政的虧空,維護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

一開始“養廉銀”只針對地方官員,並不涉及中央官員。中央官員採用的是雙俸祿制。統治者認為他們不需要“養廉銀”,但是隨著制度的實行,中央官員雖然官階比地方官員要高,但收入卻十分低下,因此很多中央官員十分希望向地方外調。在這種情況下導致京城人才流失。於是“養廉銀”制度漸漸也囊括了京城的官員。

三、“養廉銀”制度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養廉銀”制度的設立也反映出雍正和康熙兩位皇帝所存在的不同觀念,康熙皇帝認為官場的制度主要依賴於官員自律,而雍正更注重“養”。

他認為官員不必刻意清廉自苦,只要地方百姓生活平安和順就好了,所以“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不僅對官場清廉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對百姓的生活也是有一定積極影響的。在雍正到乾隆時期制度還能順利進行,銀兩能夠發放到指定官員手中。之後,官員的“養廉銀”在發放之中被苛扣,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1)從積極的方面來說: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火耗”成為了一種由國家“允許”的“灰色收入”,官員們為了獲得利益,便大肆收刮百姓,於是百姓們的壓力越來越大,和官吏之間的矛盾也漸漸激化。國家收歸“火耗”的掌管權,穩定了階級矛盾,維護了清朝政權。

另外在整個官員體系中“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也保證了吏治清廉,抑制了腐敗的發生,“火耗”收歸中央管控,其實降低了官員在地方的自主權,整頓了政府官吏中的不正風氣,約束了官員行為。

同時,這一制度彌補了財政虧空,保證了國庫的正常運轉。當時,徵收上來的“火耗”除了給官員做“養廉銀”之外,還衝繳了國庫和地方財政,據史料記載,乾隆年間國庫銀兩有大幅提升,之後“養廉銀”制度更是成為了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

(2)從消極的方面來說:

“火耗”本來就不屬於百姓應該交納的賦稅,中央管控降低了“火耗”額度,但是也給百姓造成了壓力,換句話說,“養廉銀”制度只是將國家的財政壓力轉嫁到百姓身上而已,因此,這一制度從根本上就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這一制度的實施並沒有完整的法律支持。雖然雍正將“火耗”收歸國有規定統一的徵收比例,但是隻是充盈國庫整頓吏治的一種權宜之計,並沒有準確的立法,這也就導致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統一的現象。

這一制度缺乏監管,到了道光年間,“養廉銀”制度名存實亡,因為清朝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永不加賦稅”的祖制,隨著人口增長物價的增高,導致財政支出加劇出現了財政缺口,這一缺口便通過“養廉銀”來彌補。所以,在這一時期,官員所獲得的銀兩也是寥寥無幾。

總結: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是以維護官場清廉為目的的。在當時官員普遍低俸祿的條件下,這一制度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知道腐敗的原因有很多,只靠這一個原因實行“厚祿”的制度,必然不會產生理想的效果。


舊時樓臺月


養廉銀製度的確立,使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的半個世紀了裡邊,清朝的貪汙腐敗的風氣得到明顯的改善,吏治也有所好轉。後是對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也都評價比較高,這也是清朝在反腐敗的鬥爭當中的一大成就,也是中國歷史上在反腐敗制度建設層面上少有的亮點。

在雍正皇帝去世之後,乾隆繼位。乾隆從小的生活環境決定了他是一個由傳統儒學教育起來的皇帝,所以執政思路和雍正大為不同,也對養廉銀製度進行了調整和所謂的“完善。”

雍正時期的養廉銀本來是一個動態調整的數額,地方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示中央,最後還是由中央政府定奪,所以可以保證養廉銀更加的靈活,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變化。

但是乾隆卻對這一制度定量,並且定為永久,輕易不會做出調整。表面上看乾隆是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但是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說早遭遇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官員的收入不能進行合理的調整。

在歷史記載中,從雍正朝到乾隆朝再到嘉慶朝,經歷了漫長的通貨膨脹,而且物價上漲非常的明顯。在現在的歷史研究中我們得知,造成這一波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一是當時清朝人口的急劇上漲,更重要的是海外貿易導致的海外白銀的大量流入。根據這一時期的碎片化記載,這段時間中國的物價大概漲了三倍左右。

通貨膨脹達到三倍,代表著官員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著大量的赤字,官員的生活再次入不敷出。支出增加,收入不變,於是官員們開始又一次的打破規則,歷史重新從原點開始。

按理說乾隆的正確應對策略應該是再一次提高啊官員的工資,來一次新的財政體制改革,把他們從收支不平衡的困境中解救出來,但是乾隆皇帝卻反其道而行,因為朝廷的財政緊張,他居然開始打養廉銀的主意。本來已經縮水的養廉銀又遭遇乾隆的七扣八扣。這種不得已的方式又在乾隆晚期成為了常態,到後世甚至成為了“祖制”,靠剋扣養廉銀來緩解財政緊張。本來就不多的養廉銀,現在又扣了這麼多,可謂是“百物翔貴委難敷用”,這又回到了雍正初年的窘境,使得腐敗的瘟疫再次橫行,而這次,遠比上一次來的更加猛烈。





歪嘴說歷史


說白了,清朝當官的開銷大,但實際俸祿又很低,為避免為官的為“五斗米”發愁,在雍正時期(1727年)正式確立“養廉銀”的政府津貼制度。

一般而言,一個九品芝麻官,一年的薪水也就是33兩多,外加15擔大米。若是他新上任縣官,光置辦一件新官袍就需300-400兩。另外像師爺開銷,一家老小的花費。都都要他自己掏錢。雖然有些縣官,每年有100兩的“公費”。但對於這筆開銷也是杯水車薪。

後來引入“養廉銀”,縣官每年就增加800到1200兩左右銀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用錢難的問題,但並沒有遏制貪汙腐化的行徑。

因為這筆“養廉銀”說到底還是由百姓出的,只會加重百姓的負擔,有些官員就會藉著這個養廉名義,到處橫徵暴斂,名正言順的敲骨吸髓。


本草百曉生


官員貪腐問題自古都是執政者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對於怎樣解決貪腐歷朝歷代都採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像明朝時朱元璋規定貪汙六十兩以上的銀子就要殺頭,據說他在位時光殺貪官就殺了十多萬人,結果貪官沒有變少反而越來越多,到了明朝第五位皇帝明宣宗朱瞻基時最大的貪官竟然是他的監察部部長左都御史劉觀。到了清朝面臨同樣的問題,初期的貪腐問題也很嚴重,特別是康熙年間。自從雍正皇帝實行了養廉銀製度之後,官員貪腐問題就好了很多。

為什麼雍正會採用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來解決貪腐問題呢?

官員工資太低

中國古代官員工資低在大多數朝代都是很普遍的。東漢時期官員工資極低,職位較高的月工資也僅能夠兩人一馬使用,職位較低的工資比傭人工資多不了多少。明朝時因為朱元璋是窮苦人家出身,對貪官汙吏極其痛恨,認為是個官就都會貪,所以給官員的工資非常低。清軍入關後,因為文化水平較低,初期就沿用了明朝的各項規章制度。


清朝的戶部官員依據明朝的《大明全典》,制定了各級官員的俸祿標準。清朝官員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級,各級官員按照戶部的規定領取俸銀和祿米。據《清會典事例》記載,清朝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如下:

清朝的工資不是月薪制而是季薪制,每年春、秋兩季各發一次,上表是一年的情況。那麼這些俸祿是否夠官員的日常開銷呢?

康熙八年,御史趙憬在給皇帝的奏摺中提到官員每年費用支出的問題:總督155兩,巡撫130兩,知府80兩,知縣45兩。以知縣為例,每月開銷3兩多,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飯還要養馬也就夠過五、六天。因為清朝官員的工資除了解決家人的溫飽,還要支付師爺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的費用。如果要坐轎的話,那種四人大轎加車馬一年費用至少800兩銀子,即使是坐車,車馬費也得400兩。曾國藩就曾在給家人的家書上說,他考中翰林在家籌了一年的銀子總共36萬,去了京城後還是過得很拮据,幾次都想回老家算了。

因此清朝的俸祿是遠遠不夠官員們的日常開銷的,這還不包括因軍費緊張經常發生工資拖欠、停發和削減的情況。官員們為了維持正常的日常和辦公開支,就只能想辦法撈點外快了,有些甚至為了維持應酬往上爬貪汙不說,還挪用公款、巧立名目增加賦稅,弄得吏治敗壞,腐敗不可避免。

“火耗歸公”造成民不聊生

“火耗”起源於明朝,是將原來的田賦和徭役統一以貨幣白銀繳納。在實施過程中,地方官員徵收上來的稅銀都是細小零碎的碎銀子,不利於統一運輸和管理。於是地方官府只得將其熔化,重新煉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大元寶上繳戶部。在熔鑄過程中有正常的損耗,地方官就私自加徵稅銀,以便足額上繳國庫,這就是所說的火耗。

康熙時朝廷默許地方官在徵收官稅時每兩增加一、二錢作為正常的損耗補償,這是形成的一種慣例,沒有什麼正式的規定,具體增加多少全憑州縣長官自己決定,而實際上加徵的火耗數額往往超過了稅收本身的額度,這逐漸成了地方官僚為自己創收的一種手段,所以火耗也稱為“耗羨”,是人人羨慕啊!

康熙後期在徵收火耗銀時每兩增加三、四錢已是很平常的事,有些甚至加到了七、八錢。康熙四十五年(1705年),工部尚書王鴻緒在給康熙的秘折中提到,山西平遙的一個知縣,全縣正常加徵火耗四、五錢,加上其他名目的攤派,合起來都等於加到了九、十錢。因此很多地方因為加徵無度而造成了民不聊生,甚至出現了聚眾起事的情況。

挪用國庫、貪汙成風

人的慾望一旦打開就如同洪水一般,貪汙也是一樣。在各種巧立名目加徵官稅中飽私囊後,慢慢地一些地方官開始把手伸向了國庫,私自挪用、侵佔國庫錢糧。雍正皇帝在還未繼位時就幫著康熙全國範圍的追繳地方所欠國庫的錢糧,有些地方所欠數目那真是觸目驚心。

據雍正初年對清理各省積欠已久錢糧的統計,江蘇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庫銀880多萬兩,相當於該省兩年半的田賦;山東省和浙江省則分別欠銀300多萬兩和100多萬兩,數額也是相當巨大。雍正時直隸巡撫田文鏡曾說:“所謂積欠,半虧在官,半虧在役,而實在民欠者無幾。”可見各省欠銀主要還是被地方官挪用拖欠了,而實際上很大部分都是被他們給貪汙了。

京官雖然不能加徵錢糧,挪用國庫,中飽私囊,但是他們可以勾結地方官間接得到好處,甚至可以以權謀私,索賄地方官。武官貪汙一般都是吃空餉,這在歷朝歷代皆是如此。雍正曾給湖廣總督楊宗仁說過,清朝的官兵十分裡面有三分都是吃空餉的,那些空額都被大臣和帶兵的將領給貪汙了。

康熙晚年執政過於寬鬆,像加徵火耗銀都可以默許官員作為日常補貼,認為這是很正常的事,一般加徵一、二錢就算是好官清官了。於是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管理鬆懈,貪汙成風,最終導致民生不安,國庫空虛,等到發現問題嚴重想要整改時已經是力不從心了。

高薪養廉

雍正繼位後,對官場存在的問題早已非常清楚,於是下決心整飭吏治,對於怎樣解決貪腐問題也是傷透了腦筋,最後經過各方瞭解和調查後決定採用高薪養廉的政策杜絕貪腐,所以就形成出臺了養廉銀製度。

雍正推行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時期確實解決了官場貪汙成風的問題,從而增加了稅收,充盈了國庫,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這也僅僅是在雍正時期,因為雍正很多事情都是親歷親為,所以養廉銀製度可以順利實行。

到了乾隆時期,因為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去監督養廉銀製度,導致統治者可以隨意更改。而且當時”火耗歸公“依然是大力推行的,高薪養廉的部分資金本身就是來源於火耗,這就造成制度本身的缺陷還是得老百姓來買單。

乾隆時還確立了一項制度叫”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失,可以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這就造成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只能想其它辦法彌補虧空,導致貪汙之風再起,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最終以失敗告終。


慕容讀史


題主好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由雍正帝於1723年建立的,這項制度期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建立的,可是後來卻也進一步加劇的貪汙。

雍正帝與1722年登基稱帝,登記後的雍正力主改革,對貪汙腐敗也進行的大力的整頓,當年剛登基的雍正就直接告訴在朝的官員,然他們把自己一年辦公所需要的費用直接報上來,甚至讓他們把一年貪汙的錢也報上來,然後問問他們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後來又年羹堯帶頭直接告訴雍正,他一年要多少多少錢等等。

雍正看了之後就直接建立養廉銀製度,目的是為了提高官員的福利制度,減少他們的貪汙,從而提升自己並鞏固自己的皇權。

從雍正朝到道光朝經歷了一場漫長的通貨膨脹,雍正朝一兩銀子可以買八斤米,到了道光朝只能買三斤米,養廉銀的供銀量從來沒變過,這就導致了清政府給的錢完全不夠啊,道光帝就考慮要不要提升一下供銀量,結果被大臣們都否決了,因為養廉銀製度給的錢還不如他們自己貪的多,這也進一步加劇的清朝晚晴官員們的貪汙情況。

養廉銀製度在前期確實保障了官員們的福利,也防止了官員們的貪汙腐敗,在到後來養廉銀製度卻進一步的加劇了官員們的貪汙。


小歷史課堂


我是棠棣,我來說一下這個問題:分四個部分講一下:

1、什麼是養廉銀?

養廉銀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創建自雍正元年(1723年),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清朝的養廉銀製度就是為了減少官員腐敗而制定的,它給予官員極高的待遇,試圖用高薪來牽制住官員們貪婪的心,使其一心一意為朝廷為百姓辦事,做個勤政愛民的父母官。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時期內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最終卻失敗了,沒能解決官場腐敗這個由來已久的問題。



2、養廉銀製度實行的背景

(1)官俸低廉

縱觀中國各個朝代官員發放的俸祿記載, 低官俸現象是諸多封建王朝共同存在的一項特徵。例如東漢官吏俸祿極低,官職較高的百里長吏“一月之祿,得粟二十解,錢二千”,只能供二人一馬之用, 而百石官吏的月俸僅為粟四點八斛,錢八百文,僅比一個傭工多幾百文錢。

到了明朝,朱元璋出生貧寒,痛恨那些官僚,認為當官的都會貪汙,因此在他制定的“祖制”中官吏俸祿就被壓得極低。自 1644 年清軍入關開始了對中國的統治之後,職官俸祿一如其他各項法規、政策 , 基本上沿襲了明代之制。依據萬曆《大明全典》 , 清廷戶部對各級官員規定了相當低的俸祿標準。

這些標準自確立之日起不曾更改 , 一直堅持到清末。那麼,這些俸祿是否能夠滿足官員的日常消費呢?對於一個普通百姓家來說,三兩白銀足以應付一月的開銷。然而,對於官吏們來說,三兩白銀只能讓知縣一家過五六天!此外,清朝的官吏工資不但要解決一家人的溫飽,還同時要支付師爺、青吏的工資,日常的辦公費用也要從官吏的工資中支取。

何剛德《春明夢錄》記載 , 清末大臣坐 4 人肩輿 , 需備兩班三班替換 , 且前有引馬 , 後有跟騾 、大板車 ,一年所費至少 800 兩 ;若坐車 ,前一馬 , 後二三馬 ,一年所費須 400 兩 。何剛德任京官 19 年 ,為五品郎中 ,僅車馬費就超出官俸數倍 。由此可見,清朝的俸祿是遠遠無法滿足官員們的日常需求的。有人評價說“前清官俸之薄,亙古未有”可見不是空穴來風。

除基本俸祿極低之外, 清政府還經常用扣俸、罰俸的方式來處罰官員,如康熙初年,有的地方官在任僅二三年,被罰的銀兩就相當於其二三十年的俸薪總和。康熙末年,山東全省的國庫出現了幾十萬兩的虧空,戶部竟要求用全省官員的俸銀來彌補這筆銀兩。

更重要的是,陋規在清朝非常盛行,下級官員為了自己的仕途發展,對上級有各式各樣的“進貢” 。夏天謂之冰敬、冬天謂之炭敬、節日謂之節敬、還有祝敬、年敬、蟄敬、別敬等等。同級官吏之間還有許多贈與關係,贈與關係包括同鄉、鄉梓、同年、親戚、門生、故吏、故吏生、同窗等等,不可勝數。

(2)貪汙成風

清代沿襲明代的低俸制,正常的薪俸無法滿足官員自身的需求。據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書中所言,州縣官除了養家,他還需要支付其崗職所需的繁重費用;在政府經費不足時,布政使命令州縣官及省內其他官員捐錢支持政府用度;也有著招待途經其地的上司或上級差官的經費負擔; 在與上司衙門的職員們打交道時還不得不向他們致送各種各樣的“規費” (例費)。

最常見的陋規名目就是加徵火耗。 火耗起源於明朝,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實施後,原有的田賦和徭役便被貨幣形式取代了—繳納白銀。當時貨幣—白銀的煉製、流通、收集等貨幣管理制度是極其薄弱的,各地方官員在徵收到的稅銀,都是細小零碎的。



官府只得將其煉製成大錠,將收取的零碎的賦稅銀熔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元寶上繳戶部,熔鑄的過程中有所折耗,州縣之官於正額之外私自加徵部分銀子,以便繳納入庫,這就叫火耗。康熙時,朝廷允許地方官在徵收官稅時每兩加收一、二錢作為損耗的正常補償,這只是一種慣例,沒有正式制度的規定,徵多少全憑州縣長官自主,常常是實際徵耗的數額大大超過了其本身的需要,這些多徵的火耗銀就成為州縣衙門自己掌握的經費,稱為“耗羨”。

康熙後期,在徵收火耗銀中加三加四已屬平常之事,多的甚至加七加八。 很多地方,因官員徵收火耗無度而造成 “民不聊生” 或“流離轉徙”。在浙江、山西、河南等省,還因此發生情願告狀,甚至聚眾起事的。

除了以火耗名義進行中飽私囊外,一些地方督撫官員還大肆挪用、侵欠國家府庫錢糧。康熙帝曾說:“今人禮物,多用金錢,或取庫銀饋送,以致國帑虧空” ,地方官員互相侵挪,將國有財產收歸己有,導致國庫空虛。據雍正初年詔諭清理各省積久錢糧的統計,江蘇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庫銀 881萬餘兩,約相當於該省兩年半的田賦;山東省和浙江省則分別欠銀 300 餘萬兩和 100 餘萬兩,數額也是相當巨大。

在地丁銀欠項之中,分為官欠和民欠。官欠就是官員挪移拖欠,實際上很大部分是被他 們貪汙了;民欠則屬於百姓沒有繳足錢糧而拖欠下來的。上面談到的大抵是一些直接經管錢糧的地方官,至於朝廷京官,則通過勾結地方官以間接得到好處。比如象戶部,常借地方官奏銷錢糧時做手腳,不給部費則屢次駁回,以此來進行勒索。

武官貪汙的通常辦法則是吃空額。雍正元年( 1723 年),雍正在給湖廣總督楊宗仁的諭旨中就曾說過,清朝的官兵,十分裡面有三分是吃空糧的,那些空額都被大臣和帶兵的將領給貪汙了。有的官員為撈腰包,竟然到了喪盡天良的地步。像黃河河工,這是康熙帝最為關心的大工程,併為此付出很大的心血,可到了後期,河工敗壞,經管官常將帑金工料剋扣分肥,以致工程質量低劣。更有甚者,他們還故意把完好的堤防扒開缺口,認為製造水患,以期在重修中撈取好處。官員撈錢的各種事例數不勝數。



吏治的嚴重腐敗極大地改變了清王朝的發展軌跡,不僅動搖了清朝的經濟基礎,也動搖了其統治的政治基礎。社會經濟在緩慢發展之後直線下降,導致一般小民百姓生活日益貧困,社會矛盾日趨尖銳,削弱了清王朝的國力。

(3)康熙晚年施政過寬

康熙帝在位時, 曾要求臣下“臨下以簡,御眾以寬”,以求製造一個適宜的環境,“期與中外臣民,共適於寬大和平之治” 。愈到晚期,他的寬容平穩思想就愈為嚴重。他在針對吏治中存在的問題時說: “夫官之清廉,只可論其大者” ,至於一般送人禮物,接受“規禮”之類,“大可不必深究” 。他還說:即“廉吏”“亦非一文不取”。江寧織造曹寅建議裁去省兩淮鹽課陋規銀,康熙帝立即密摺批覆: “此一款去不得,必深得罪於督撫,銀數無多,何苦積害。 ”

總而言之,康熙後期寬大施政的政策,造成了官員缺乏必要的管束,貪汙受賄現象異常嚴重,引起民生不安,國庫空虛,康熙有意整改時,卻已力不從心了。

3、養廉銀製度的影響

雍正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在清王朝初期確實起到了整頓吏治、肅清朝綱的作用,同時也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首先,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降低,人民負擔減輕。

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雍正要求只許減少,不許增加:“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 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耗羨歸公之前,原有地方官員,因為耗羨屬於半合法化的收入,耗羨率極高,魯、豫兩省竟達到正賦的八成。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只有一到三成。

其次,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實行,使恣意加派、授受規禮、貪婪勒索的惡劣風氣和敗壞的吏治得到遏制。



雍正曾經表示: “自朕即位以來,嚴飭官方禁止私賄,又恐督撫等官用度不敷,暗中巧取,是以給與養廉之項,像其公私有賴,俯仰從容,庶永杜苞直,以為澄清吏治之本” 。 同時,雍正下令:“倘有再私受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 。這對於官員的清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彌補虧空,政府財政有所增加,為乾隆盛世奠定了物質基礎。

耗羨歸公制度 實施之前,地方官員經常以辦公經費不足挪用正項錢糧。至康熙晚期,各省虧空己積千 萬。耗羨歸公後,其中一部分用於彌補政府的虧空。康熙六十一年,戶部存銀僅八百萬 兩,雍正年間漸積至六千餘萬兩。魏源在談到雍正朝財政好轉的原因時說: “康熙六十 載之休養生息,何以戶部存銀只有 800 餘萬,不及雍正七分之一?其病在於: 一、耗 羨銀未歸公也;二、常例銀未捐輸也;三、鹽課未足額也;四、關稅無盈餘也,全仗雍 正十餘載清釐整飭之功,故有此收效。 ”魏源的評價是很中肯的。至乾隆五十一年,雖 經南巡、鐲免、西北用兵等鉅額開支,仍存七千萬兩。因此,乾隆時財政豐盈, “皆雍 正十餘載清釐整飭之功” 。

4、養廉銀製度的破產及啟示

雍正在位時,由於他的親歷親為,養廉銀製度還可以順利實施。但是雍正並沒有將該制度列為長期制度,只是將其作為當時彌補虧空、整頓吏治的權宜之計。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 ; 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此聯之深願。 ”

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國庫充盈之後,火耗漸漸裁革,並且對於以後火耗裁革的辦法僅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 ,因而沒有考慮到設立一個監督機構去監管該制度,這對日後養廉銀製度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養廉銀製度的不嚴密,使得它的實施隨著最高統治者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雍正死後,乾隆繼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開拓疆土,統一中國,功不可沒。但到後期,他日漸驕奢, 變得揮霍無度。 為了滿足他的揮霍需要, 他確立了一項 “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誤” ,可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

清代官俸本來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自然想方設法撈錢彌補自身的虧空,這樣一來就導致了貪汙之風四起,百姓受到的剝削更加嚴重。因此議罪銀製度不僅破壞了養廉銀製度,更對吏治的敗壞、官僚的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時期出現被稱為“中國第一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敗的一個很好例子。

乾隆之後,養廉銀製度越發稱為統治者們的隨意工具,逐漸喪失了其養廉的意義。 由於吏治鬆弛,貪汙情況不斷髮生,造成國庫空虛,很多開支只好由養廉銀中“攤派”了。比如,嘉慶十九年四月, 白蓮教造反, 直隸省鎮壓這場起義花銷了九十多萬兩軍費,皇帝認為白蓮教造反地區的各級官員沒有盡到他們防範於未然的職責, 要求他們分攤費用,即“在現任大小官員養廉銀內分作十五年均勻攤扣歸款” 。不管官員有無牽涉,都要均攤該筆軍費,無論有罪無罪,都要受罰。

道光以後,連年用兵,國庫空虛,物貴銀賤,清廷財政日窘。於是文武官所得,均折減支發。官吏俸祿一扣再減,所以不足以為生,這就促使晚清官吏貪汙賄賂,法外斂財,政風日下,不可收拾,養廉銀製度隨著時代的推移而全面破產。

養廉銀製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為遏制官場腐敗,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最終卻免不了失敗的命運,引人深思。

為什麼養廉銀不養廉呢?綜合各方面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不合理,沒有形成定製,以及監管力度過小,還有就是統治者的隨意性,造成養廉銀製度的破產。不改變其根本制度,只靠給官員加薪,幾乎無法解決官場上的各種陋規。人的本性就是貪婪的,不用法律約束,貪汙腐敗自然無法避免。


常棣tandy


養廉銀,為清朝特有的官員之薪給制度。創建自1723年的該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養廉銀則達一萬兩。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軍事加給144兩,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當時,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徵收銀子。無論徵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斗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並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官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有時候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甚至超過正常稅收的十幾倍。

雍正年間,為了革除這個弊病,就把耗羨歸入國庫,另外發給官員“養廉銀”,例如知縣看缺分如何,每年給“養廉銀”幾百兩到一千兩不等。

但是地方官並不因為有了“養廉銀”而廉,仍然在錢糧上打主意,可以藉口銀子成色不好,也可以藉口糧食質量不好,而任意敲詐勒索,而且田賦可以用錢交納,經手官員就任意把錢價壓低。譬如說,市價二千文合一兩銀子,他可以定為二千四百文合一兩;田賦上繳有一定數量,通常繳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務。如果有水災、旱災,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報五成,農民實際田賦不少繳。多收的銀糧都到州、縣官和他們爪牙的腰包裡了。此外,人們打官司也是州、縣官索詐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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