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使用别人的音乐做自媒体短视频背景音乐,会不会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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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拍的视频配有版权的音乐属于原创,但若是视频用于商业用途则需要得到音乐版权者的授权。用别人的歌的旋律填词属于改编,也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在得到授权后再拍成视频,视频属于原创,歌曲属于改编,但是如果该音频是不向公众收费的,比如是免费的教程等等,这样的音频里面添加的背景音乐,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的。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r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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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歌曲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很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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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样一个娱乐化自媒体时代,小视频网站兴起并收获了大量用户,一批视频制作者收获了关注以及相应的报酬,在我们观看的小视频当中,大多视频都会有背景音乐。那么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属于侵权吗?

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属于侵权吗?

现代人生活压力大,业余时间比较少,为了缓解压力,很多人会选择观看小视频缓解压力,同时又能节约时间。因为这样的原因,小视频网站应运而生,也出现了一大批视频制作者,单纯的视频太过单调,就需要音乐来调动气氛,音乐来源就成为了关键。大多数视频制作者制作视频使用的音乐都是直接从音乐软件下载,在视频剪辑的时候加在视频当中。我们都知道,在电视剧、电影等影视作品当中,使用音乐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方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小视频的制作与电视剧、电影相比有相似之处,那么,从音乐软件下载的音乐作品用做个人视频的背景音乐,会构成侵权吗?

答案是会的,属于侵权行为,制作视频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要支付报酬。小视频制作者属于视频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应当获得他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什么是商业用途?从目前来说,各大视频网站都是商业化运营,根据点击量等给视频制作者分成,基本上将视频发布到这些网站都属于商业化用途。但是现状是,很少有人会制作视频去大费周章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一方面,视频制作者能力所不及,一般的视频制作者大都是怀着一份热爱,“用爱发电”支持自己的视频,很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著作权使用费。另一方面,我国民事告诉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被侵权人不提起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帮助维权。现在的法律现状是,我国的诉讼成本较高,打一场官司需要耗费金钱不说,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很多人即使知道侵权也会在利益衡量后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有时候,短视频的播放量高也许还可以提高音乐的知名度。

简单来说,制作视频时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视频背景音乐,并将视频发布到视频网站的,用于商业用途的,都属于侵权。视频制作者会问了,用音乐就侵权,让我们以后怎么做视频?鉴于现在的音乐作品维护现状,视频制作者音乐侵权问题并不突出。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下方在线咨询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获取律师一对一解答。

以上就是可能侵权的情形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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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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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别人的歌曲做背景音乐 ,怎样算侵权?

我制作拍摄了一个纪录片,想用几首名家的音乐作为影片的背景音乐。我想请教各位老师的是,这些背景音乐如果使用一半,算侵权吗?

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歌曲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很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些不会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论:以上就是可能侵权的情形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规避。


朕的皮秀儿


如果是公共版权,就可以任意使用,一般具有公共版权的音乐是年代久远的古典乐、爵士乐等。

如果想要获得授权的话,你可以去一些音乐素材资源网站,根据不同的授权方式获取音乐使用权。

在下载、使用音乐之前你需要了解必要的音乐授权知识,以避免你侵权了还一脸懵逼!

关键词:

Public Domain 公共版权音乐可以免费使用,并且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Royalty Free 这些音乐是有版权的,你需要付费后使用,无论你是商用还是个人使用。

Creative Commons 遵守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协议的条件下,免费使用

许多免费的音乐素材网都是采用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协议(简称CC)进行授权,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作者的权利包括: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任意组合,使用音乐之前看清楚Creative Commons的权利要求!!部分网站要求使用音乐可以连接回原来的网站!!


老王爱搞机呀


只要收钱,就属于商业行为。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文规定,要使用别人的作品作为商业目的,就需要取得产权人的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这里面没有规定时间长短、篇幅大小。供参考。只要收钱,就属于商业行为。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文规定,要使用别人的作品作为商业目的,就需要取得产权人的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这里面没有规定时间长短、篇幅大小。供参考。只要收钱,就属于商业行为。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文规定,要使用别人的作品作为商业目的,就需要取得产权人的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这里面没有规定时间长短、篇幅大小。供参考。只要收钱,就属于商业行为。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文规定,要使用别人的作品作为商业目的,就需要取得产权人的授权、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这个男孩叫超


个人觉得使用也无妨,如果没人使用就没人知道,被更多人听到才会有人去寻找出处,所以也算给音乐人做宣传了!呵呵希望采纳


九度客



笑侠请住手


这个问题我觉得你首先要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你像平常老百姓唱唱歌,哼哼曲的话,是不会有侵权问题的。但是你若是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样就会有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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