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疫情期間工廠應不應該發工資?要注意什麼?

山尖伊人


疫情期間不能正常上班,應屬不可抗力的因素。企業是否可以考慮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付,實在有困難和工會以及職工代表協商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


琴舞影嬞


老闆:胡扯!你又沒有給我工作,我憑什麼給你錢,難道我的錢是大風颳來的嗎?

工人:老闆,在家已經一個多月了,什麼時候可以上班呀?我家小孩唸書要錢,柴米油鹽要錢,還有房貸要還,工資能不能預支一點點?

老闆:我在辦復工手續,就在這一兩天,到時通知你。

工人:謝謝你,老闆!

這一次,武漢無疑是最不幸的,可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又有多少個家庭,無辜受到了波及。


航母5號


目前四種最常見的工資發放方式,打臉沒有格局的企業老闆,對比後,很多員工選擇離職!

疫情期間,工廠應不應該發工資?我們不去班法律條文,因為單純從法律上講,肯定是要發的,但是在很多二三線城市,不是所有企業都會按照勞動法去執行的

拋開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不談針對民營企業,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方式主要由以下幾種

  1. 第一種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等全額髮放,這種屬於有相當實力,有口碑的良心企業,一般不招人,都是員工介紹。
  2. 第二種基本工資全額髮放,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各種補貼取消,這類型的企業在各個區域都屬於比較好的企業,產品有一定的利潤空間,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而且老闆是有一定戰略眼光的、相對來講,招工也是比較容易的。
  3. 第三種,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每天60塊錢左右去發放,這種方式一般以沒有特別實力的中小型企業為主,或者是老闆比較摳門,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用工人員比較多,一線員工採取最低標準的方式發放,這類型的企業屬於不好不壞的類型
  4. 第四種,員工沒有上班,工資一分錢都不給,這類型的企業可以說就不能稱為企業老闆,只能算作爆發戶,在這樣的企業之下,本身老闆沒有把員工當成自己的員工,那麼員工也不會真正的為老闆賣力,屬於離心離德的狀態

企業把員工當成路人,又何來員工的歸屬感?責任感!

上邊第四種,對於一切企業,老闆認為自己的工資方式是計件的,或者說員工沒有上班,就是不給錢,上一天算一天,那麼這類型的企業本身把員工當成路人去對待,有一天到晚的跟員工去談理想,談責任,談歸宿感,請問作為老闆的主體責任在哪裡?

大家的公司工資是怎麼發放的呢?歡迎評論😊


EXCEL知識屋


應該發工資。主要理由如下。

1.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具體案例分析。

此次疫情在春節前發生,也就是2020年1月20日左右,緊接著又是春節假期,直到2020年2月。所以,2月份肯定是應該發工資的。至於疫情持續到了3月份,如果員工在3月份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企業則應該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3.相關建議意見。

關於在疫情期間,員工的勞動報酬問題,都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和員工都應該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進行解決,都要體現人性化,都應該互相理解和支持。畢竟疫情對於工廠也是有一定衝擊的,面臨著資金和復工復產的多方面的壓力,員工也有日常開支的各類壓力,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渡過難關。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活在職場#


憑欄思君VIP


題主是站在工廠的角度來問這個問題的吧?該不該發工資,要注意什麼,咱先看看國家是怎麼規定的就好理解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具體內容如下:

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五)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看到沒,這就是國家針對疫情期間出臺的指導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工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新政策規定。公司應該嚴格按照最新政策規定來落實。

從以上政策規定來看,疫情期間給員工發工資那是肯定的;至於怎麼發,還要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情況來定如何發工資。

存在兩種可能:

一、公司有工資支付能力的情況下。

在公司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對員工工資的發放,又分兩塊。一是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該支付一個月的原工資;另一個是,出了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那一部分,準確說是一直到復工上班前一天,應該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

二、公司經營困難、沒有工資支付能力的情況下。

如果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可以和員工協商調整薪酬;如果暫無工資支付能力,要與員工協商延期支付。

總之,無論是哪種情況下,疫情期間,公司都應該是給員工發工資的;只不過,公司可以根據自己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採取哪種工資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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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毫無疑問,疫情期間,無論是按照常理還是按照國家規定,公司都是應該給員工發工資的。但每個人要有同理心,可以適度採取一些折中的方法:

第一、公司的確困難的情況下,工資最低限度是所在區域最低工資的80%,但如果公司跟員工達成了暫時不發工資,或者暫時發一部分,後面補發的一致性決定的話,這個也是可以操作的。


第二、如果公司暫時無困難,則最好不少員工一分錢的原則給員工按照發放工資,甚至提前發工資幫助員工度過困難。當然這個是出於人道主義,無法去要求公司這樣做。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間,公司和員工都要有理解和包容的心態。特殊時期,打工者的壓力是生活壓力,公司的壓力是公司能不能活下去,畢竟很多公司面臨巨大的虧損,甚至搖搖欲墜。如果公司還是給員工發放工資也不裁員,那麼要好好珍惜。如果不幸因為疫情失去了工作,生活雪上加霜的話,那麼也不要過度的去責怪公司,公司肯定也是因為不可承受之重才被迫無奈做出裁員的決定。鍋裡如果都沒有,碗裡哪裡有呢?如其這樣,還不如所有人一起跟公司共同面對這次困難,可能反而能走出困境。
以上就是我對疫情期間公司該不該發工資的看法,需要的是相互理解。鍋裡有了碗裡才會有。


武漢鋒子


應該發。


截至目前,工廠停工1個月左右。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12月6日發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去掉春節假期及法定額外延長的假期,大部分工廠停工不足1個月,不發工資屬於違法


現實中,工廠面臨借貸、房租、人力、倉儲等成本壓力,生存艱難,如果還按照疫情之間的待遇水平正常發放工資,在目前復工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工廠可能危在旦夕。因此,可以根據人社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這一規定,與員工協商一致,適當降低工資水平


工廠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工廠,員工有歸屬感、認同感,充滿人情味的工廠,相比單調的流水線,要更具有發展潛力。作為管理者,不發工資絕對不是明智之舉。面對國之艱難,勇於擔當社會責任,攜手員工一起度過艱難時光,更彰顯企業的智慧與擔當。


韓S33


對疫情期間工廠應不應該發工資,根據人社部在這期間出臺了相關新政策:人社部函【2020】11號、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和人社部發【2020】8號等,說一說在疫情期間員工工資發放可能需面對的二十個具體問題:

一、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和政府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隔離期間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二、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標準是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是指正常提供勞動時所發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補貼都應當發放。當然,若獎金與單位業績相關,業績不佳按單位制度不予發放獎金也屬合理。

三、公司要求員工上班前需要自行隔離14天的,工資應當支付員工該期間的正常工資。

四、員工復工後,若上班或出差過程中感染病毒是否認定為工傷,據《工傷保險條例》,途中感染病毒不屬於工傷的法定情形,按病假處理。

五、職工被確診後的隔離治療期,各地規定不一,要看具體的標準。比如:上海和廣東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北京、河南、四川和無錫按病假支付工資;天津將確診後的治療分為需隔離和無需隔離兩種情形區分標準發放工資。

六、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分以下四檔:

(1)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天津;

(2)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江蘇、浙江、河南、河北

(3)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5%:陝西

(4)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北京、安徽、山東、四川

七、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首先用各類休假【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再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述企業停工停產的情形】發放工資或者生活費。

八、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九、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按以下三種加班工資的標準支付: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十、春節延長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經國務院批准,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初九),即延長春節假期,屬於法定春節假期,屬於“帶薪休假“。

十一、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支付?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十二、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復工)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延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包括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十三、延長假期或者延期復工期間,企業要求提前復工,員工拒絕,能算曠工嗎?不能。防疫期屬於特殊時期,除非特殊情形,企業擅自復工,會產生疫情風險和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

十四、當地政府規定了可復工日,如果企業自行發佈通知延長假期,但是不帶薪,合法嗎?企業要求職工推遲復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應按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標準。

十五、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辦公廳的放假安排嗎?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條款在法律屬性上並不屬於命令性規範。但是,當前正值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因用人單位不當操作導致疫情蔓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十六、疫情期間,單位安排職工在家工作,企業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若員工自願協商降薪並由員工簽字確認,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十七、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因為屬於“不可抗力“,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十八、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一般情況 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但是如果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需要和勞動者協商。

十九、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如何發放工資?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協商一致的情況 下可以讓勞動者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不用發放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二十、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楊敏RUBY


安規定:疫情期間企業是要按勞動法發放工資的,我們公司就是按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給員工的的,疫情期間不能正常上班也有補助。我們廠裡現在上班的人也很少







赤菟馬


1、結論:要發工資。

(1)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合同標準發。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是若提供了勞動,工資發放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提供勞動,發生活費。

2、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陝西省生活費發放標準: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生活費。陝西省一類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二類區為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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