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公司要辭職我,我想去告老闆,我幹了四年,但是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怎麼告?

先天白化病人luo


我認為你告不告都是次要的,關鍵的問題是,你要知道,老員工對每個企業其實都是一筆財富,那麼,你跟著公司做了四年,說句最商業的話,如果你能給公司創造更多的商業價值,那麼你肯定不會遇到現在被辭退的境況,我也是自己做公司的,深有體會,你就是去告辭退你的公司,最多也就是拿到多一點的補償款,不會有別的了,那麼你以後呢,如果你要自己創業,那麼就不說工作的事情了,但是如果你不創業,那需要面臨的是繼續工作,繼續工作面臨的就是公司對你的各種考核,因為一個公司肯定要對每個員工進行考量的,不然,讓一堆沒有商業價值的人在公司,公司遲早也會經營困難,提高自我價值是最重要的,想想自己的問題出現在哪裡了,以後提升,不難的,話雖說不好聽,但是,卻是實話


守與守


公司要辭退你,你心裡不平衡,要去告老闆,我就不明白了,難道一個企業,老闆沒有辭退員工的權利嗎?之所以會辭退你,肯定是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崗位,你去告老闆什麼呢?照你這麼說,員工想辭職,老闆也可以告員工是吧。老闆和員工是僱傭關係,如果一方覺得不合適提出解聘,是很正常的事情。沒有穩定的工作,只有穩定的能力。希望你能調整好心態,爭取找到合適的工作。


開心葡萄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糾正你一個錯誤,應該是“公司要辭退我”,而不是“公司要辭職我”。

在公司幹了四年,結果被公司辭退,內心覺得不平衡想要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結果擔心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會影響權益執行。要想去申訴爭取權益,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公司更換名稱和法人代表並不會影響其履行法律責任

明確一點,你想“告老闆”這觀點和出發點是錯的,你的勞動合同糾紛主體應該是公司,即便是要告也應該是告公司。既然如此,企業變更的一些履歷都是有備案的,名字再改底子不變就能通過法律途徑追溯。

【二】打官司要憑證據和事實,不能僅靠所謂的“為公司奮鬥了四年”的苦勞

對於職場上的不公平想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爭取權益,那麼決定成敗的核心就是公司辭退你的這件事是不是違法違規,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析自己被辭退的原因,是不是公司抓有你的把柄,或者說你的違紀行為是前提的情況下辭退你。

【三】不管最終官司輸贏,希望你都能反思一下自己

公司幹了四年的老員工被辭退,這本身對公司來說就是一種損失。但是,公司寧願割肉止損也不願要你繼續待下去,除了公司瀕臨倒閉裁員以外,剩下的只能是工作表現。職場上講功勞講苦勞說白了都是主觀的東西,真正客觀存在的是公司發薪水僱傭你做事,這就相當於買賣一樣,你情我願。你的工作做不好,尤其是工作態度一直不改變,躺在過去的功勞簿上出不來,那就意味著你違約了,被辭退必然也是早晚的事。以上都是我個人猜想,真正的原因還請你自己分析。


僅是路人


我是法眼掃描,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起訴的對象是名稱變更後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變更後的新的法定代表人。

一、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被申請人身份的問題

作為員工,在被公司辭退後,因為勞動爭議問題,要告公司。

按照規定,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員工作為申請人,公司作為被申請人。

公司雖然更換了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但並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的延續,也就是說變更名稱後的公司和變更名稱之前的公司,仍是同一個主體,仍是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那個公司。

至於說公司變更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公司負責人,說白了就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並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一方當事人。


二、除了公司的主體資格外,題主更要準備的是有關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材料

1、證明和公司形成書面的或者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基礎,如果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或者承包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那就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了。

2、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

既然要告公司,必須明確自己的仲裁請求,是想讓公司承擔什麼責任,補發拖欠的工資?補發加班費?補交社保?還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賠償金?這些必須明確。

3、圍繞自己的仲裁請求收集證據

不論是仲裁還是隨後的訴訟,都是要拿證據說話,證據不充分的話,就面臨不被支持的法律風險,所以要圍繞仲裁請求收集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三、最好聘請專業律師

因為只有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才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有的員工認為案件簡單,在寫《仲裁申請書》的時候,就將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寫到了《仲裁申請書》上,這簡直就是給公司遞子彈呀。

綜上,題主更應該關注的是自己的請求和證據,不用關注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


法眼掃描


你好,我是愛珠寶的孔小二,企業管理近二十年,這個我可以回答。

1、首先,要清楚公司是什麼情況下辭退你的?

公司辭退你是因為什麼?你是否有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立即辭退的行為發生?比如無故曠工多少日以上、有刑事違法行為發生等等很多,可以查閱一下公司法在此不詳細說。若是公司無任何理由惡意辭退,是可以仲裁甚至起訴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

2、公司是否給你賠償 ?

不知道你跟公司簽訂的是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是,那麼在合同到期時公司選擇不續簽,企業是不違規的。這個時候你去告是沒有用的;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你,應當支付你賠償金,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你幹了四年則賠償四個月工資。

3、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不影響雙方僱傭關係

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原合同仍然有效,與原公司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由新的公司來繼承。勞動合同可以做變更,但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籤,如果新合同內容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籤,但要求在合同中必須註明兩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雙方協商解決是好辦法。畢竟工作了四年,相信你們雙方都有感情,希望好聚好散。上述分享希望能幫到你,祝以後的路順利。


愛珠寶的孔小二


如果公司辭退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予了經濟補償金,那就沒有必要再去告了,安心的找到下家是當務之急;如果你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合法保障,那要有充分的證據才可以去告,否則既耗時間、勝訴又不高。

一、如果勞動者本人有過錯,而遭到用人單位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本人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工會後,直接辭退勞動者,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裡具體的過失,有下面幾條:

  •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 勞動者兼職,給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如果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而遭到合法辭退的,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而遭到合法辭退的,通常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那麼用人單位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嚴格通過工會,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40、41條主要內容是:

  • 非工傷的醫療期滿以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讓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比如公司搬遷,或者崗位取消了

  • 達到經濟性裁員條件被裁員的

三、如果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而遭到違法辭退的,可以獲得賠償金。

沒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辭退員工,就屬於違法辭退,違法辭退是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違法辭退最常見的兩種情形是:

  • 勞動者本人工作的還是可以的,單位以莫須有或者隨口一說,就要辭退勞動者,這種沒有充分證據的辭退

  • 辭退沒有通過工會,是程序不合法辭退

四、公司變更了名稱和法人代表,不影響你告用人單位,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才有高的勝訴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公司變更名稱和法人代表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照常有效。

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沒得到正當保護,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然程序上是:先仲裁才可以起訴。需要注意,仲裁的時效是1年,起訴時效是3年。所謂時效,就是截止時間,過了這個時間,告了也沒人受理了。

如果真的要告,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需要準備:

  • 仲裁或者起訴申請書(書面)

  • 有效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收入銀行流水,考勤記錄,工作證卡等

  • 時間準備,要等立案、等開庭,要出庭

  • 精力準備

五、如果是因為自己有過失被辭退,那是職場的汙點,需要對自我進行剖析,從而取得更大的成長。

人在職場,難免會有一些過失,但不能過之所大,有的時候需要軟性化處理,比如同單位協商,適當接受處罰,而不要被辭退,那麼在下家單位做背景調查時,將是沒有被辭退這麼一說。一般來說,被辭退的員工,下家單位95%以上都是不錄用的。

人們總是在不斷的自我總結中、不斷的反思中、不斷的覺察中得以成長,解剖自己是為了更好的成長。

以上,供參考。如還有不明白的,可以關注我後,聽聽我的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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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e洞察


題主的這種做法最好還是理性分析一下,否則有可能會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白白的浪費自己的時間和金錢。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首先給大家說一說:職場中被辭退的情況。



1、員工沒有任何過錯而被辭退。

就像題主現在這樣,可能因為疫情的爆發導致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比較困難。公司為了度過這種艱難的時刻,採取裁員的手段來降低公司的生產成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強制辭退員工,解釋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麼此時此刻,只要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題主支付應有的經濟賠償金,那麼公司的做法就是無可厚非的。

如果公司沒有給任何的經濟補(賠)償金,那麼此時此刻題主才能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2、如果員工有重大的工作失誤,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以及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只要員工在工作中有重大的工作失誤,而且對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及有其他的違法行為,從而被公司辭退。

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公司辭退是可以不用給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的。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題主想要去通過向法院起訴,幾乎是不會得到任何支持的。

所以題主這種被向法院起訴之前,應該先分析一下自己被辭退的情形,看看公司到底有沒有什麼過錯行為!只有弄清了這一步,才可能實現自己的目標。



至於題主工作了四年,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已經更換,這不會對題主的勞動合同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只是改變了名稱和法人,那麼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是公司被兼併或者轉讓,那麼新公司也將一併承擔原來公司的債務與權利。

所以題主現在這家公司如果違法辭退,那麼依然應當為題主工作4年承擔經濟賠償金,因此如果你想通過起訴來解決,那就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訴現在的公司好了。在這一點上,沒有什麼問題。

因此當務之急,是題主與公司主動協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只要能夠協商一致,適當退讓一步,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公司違法辭退也不支付經濟賠償金,則可以大膽起訴解決。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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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如果公司按照常規流程辭退,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申請離職賠償,離職條件談妥後再籤離職協議書,大環境下提前同步留意外部的工作機會。


如果公司辭退不按照常規流程進行,公司更換了名稱調研清楚這個名字是從A變更到B,還是A直接被B收購了,如果是A變更到B,走正常的訴訟流程,天眼查平臺、工商局可以查到資質變更記錄。


受疫情影影響預計4月底前大環境還沒那麼快反彈,所以優先建議和公司好好談判,不要撕破臉,好聚好散。


有溫度的小鎮青年


明確的告訴題主,你完全沒有必要擔心這個。公司要辭退你,你想去告老闆,哪怕公司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也不影響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

換句話說,無論你所在的公司怎麼變,你都可以告!沒聽過一句話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如果是非法辭退你或者沒有給你補償,你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沒有任何問題。

1、如果是合法辭退。比方說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你有一定的過錯行為導致公司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公司都是要給與你補償的,補償標準就是按照你工作年限計算,即N,比方說你幹了四年,那就要補償4個月的工資,另外如果當天向你發出解除通知並當天辭職走人的話,還應該額外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4+1。

2、如果是非法辭退。比方說沒有任何理由,你也沒有任何過錯,公司就是要辭退你,不准你上班,那不僅要補償你相應工作年限的補償,而且要額外賠償你,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2N,同理,如果當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當天走人的話,就是2N+1,也就是9個月的工資。

怎麼告,其實也很簡單。就是你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準備好相應的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公司在工商變更的記錄這些主要材料。

主要證明三樣東西:

其一、你和現在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其二、現在公司和過去公司是一家公司,只是變更了名稱和法人代表。

其三、你公司解除了與你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或者沒有給與補償

不過有一點需要確認,也就是說你想告的是老闆,你要搞清楚了:你的訴求究竟是什麼?

如果就是為了拿補償,很簡單,按照程序走仲裁即可,如果為了洩私憤,專門針對老闆,對不起,我真的幫不了你。

畢竟你說的是告老闆,而不是告公司,老闆和公司還是有區別的。畢竟你自己也說了,公司更換了名稱和法人代表,那如果原來老闆撤資走了呢?或者控股股東都變更了呢?你怎麼去告原來老闆?只能由新老闆和新的法人代表來承擔了。原因很簡單,新的老闆接手了原來老闆的所有公司的資源,要擔負起相應的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是賴不掉懂的。

這一點你要明白,只有搞清楚你的訴求,才能有地方是,事情才能去做,否則誰也幫不了你。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你可以收集證據,以書面方式向勞動監察執法機關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

勞動合同複印件、公司工商信息(到工商局打印)、由於公司變更名稱與法人,還要打印公司工商變更信息,身份證複印件。向勞動監察投訴,投訴書中要寫明投訴請求,寫明事實與理由,由公司保管的證據由公司負責提供,這點要寫明白,比如,入職登記、財務工資記錄,考勤記錄,打卡機員工信息、投訴書中要說明這些是由公司保管的,請求勞動監察依法讓公司出具這些證據材料、詢問公司財務、人事等相關人員等…。

如果勞動仲裁,要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仲裁證據調取申請書,證據調取申請書要說明某些證據公司保管,申請人要求公司提供證據被拒絕,為了證明…,請求仲裁委依法調取證據等,需要向仲裁委提交以上材料的一式兩份,只能簡單的說這麼多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先儘量收集足夠證據,再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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