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公司强迫员工捐款合法吗?

寒江孤影145448674


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案例:强制捐款有道德绑架之嫌

10月23日,是商洛学院40周年校庆。而从10月11日起,陆续有自称是陕西商洛学院在校生的网友发帖,称学校校庆学生被要求必须捐款,捐款金额也被限定。数名该校学生告知记者,“确有学校的二级学院要求学生为校庆捐款,且并非自愿。”

捐款献爱心本是好事一桩,但必须遵从自愿原则,一旦沾染强制色彩,就会有道德绑架之嫌。然而,在利益驱动或爱心胁迫之下,却不时传出学校“强制”学生捐款之事。此次商洛学院“强制”学生捐款,金额虽然只有25元至50元,但却是滥行捐款的典型事例。

据该校校庆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学校之所以组织捐款,是校友和在校学生对学校有感情,他们自发捐款表达心意,学校得知后,才倡议全体师生自愿捐款,以充分彰显商院学子的凝聚力,也希望师生广泛争取社会资源,为母校募集爱心资金。

但是,在上下级传达的过程中,二级学院出现了偏差,“有的学院担心捐得少,为了捐款金额好看点,才想了强制捐款这么个办法”。对此,校方表示已及时进行改正。

强制学生捐款的金额虽然都不会太高,但这种小事给学生心中留下的阴影面积却往往很大。这种涉嫌道德绑架的“献爱心”,不仅直接伤害学生对学校的感情,而且严重有悖教育初心,真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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