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確診或疑似病人隱瞞行程、逃脫隔離造成危害如何認定

疫情防控期間,一則則“確診或疑似病人隱瞞行程、逃脫隔離造成病毒傳播”消息刷屏,公共安全問題引發公眾擔憂。什麼樣的行為是故意傳播病毒?病毒傳播結果如何認定?如何分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記者帶著這些問題採訪了檢察官和律師。

  確診病人辯稱並非故意傳播病毒,怎麼處理?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病毒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之前,最高法、最高檢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也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構罪。”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檢委會委員、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王勇表示,該罪名是結果加重犯,如果產生了傳染他人等嚴重後果,則屬於加重處罰的情形。

  部分確診患者認為,自己並不希望故意傳播病毒,怎麼能夠按如此重罪定罪呢?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對此作出瞭解答,該罪主觀上屬於故意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在已經明知確診的情況下,儘管內心不希望去故意傳染給他人,但拒絕隔離、脫離治療,仍然到公共場所活動,放任感染他人的嚴重後果發生,這就是典型的“間接故意”,也構成故意犯罪。

  疑似病人造成病毒傳播結果如何認定?

  “疑似病人拒絕隔離,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受訪專家認為,這樣的說法並不準確,疑似病人入罪的必要條件是“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結果”。

  《意見》提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佟麗華分析認為,從疑似病人的客觀行為上來說,擅自進入公共場所活動,最後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後果,可能出於三種不同的心態:一是主觀上希望報復社會,追求病毒傳播的結果發生;二是內心明知自己大概率感染,客觀行為上放任危害社會後果的發生;三是心存僥倖,隱瞞不報只是希望減少麻煩或者交叉感染,最後導致其他人被感染的結果。“第一種情況主觀惡性大,屬直接故意,第二種情況屬間接故意,都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責。”佟麗華認為,第三者的法律問題更加複雜,應該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故意與過失如何把握?

  佟麗華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刑期不同以外,區分關鍵要看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故意犯。而過失犯罪的“過失”則在法學理論上分為兩種,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對結果發生的認知可能性更高一些,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對結果認知的可能性相對低一些。”王勇提出了一個具體的時間判斷標準,以1月23日武漢封城之日為界限,封城之後的行為可以推定為“可以預見”。而在1月21日至23日之間,由於20日中央已對新冠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這段時間的認知推定需要綜合行為人獲取信息的程度及客觀行為進行判斷。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截至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

  根據《意見》要求,除上述針對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具體情形,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件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涉及的兩個罪名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屬危險犯,不要求最後確實感染他人為構成要件。”佟麗華介紹,該罪主要表現為明知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而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該類行為。“發燒咳嗽、到過湖北尤其是武漢,拒絕隔離擅自外出的;或故意隱瞞其到過湖北尤其是武漢的經歷,逃避檢測,都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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