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二中院: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無法按期履行 機構與學員應加強協商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為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各類線下教育培訓活動按下“暫停鍵”,由此引發的問題和糾紛或將顯現。北京青年報記者2月27日獲悉,北京二中院圍繞此次疫情對涉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活動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調研,並建議學員應認真查看合同,培訓機構應針對不同學員情況積極與家長協商。

問題|預付課程無法在原約定期限內完成

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涉案未成年人多處於學齡前和小學階段,且學員預付費購買課程的超九成,部分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所購課程的有效期。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涉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暫停,復學期尚未明確,已預付費購課的學員無法獲得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線下服務,培訓進度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完成,或是繼續參加培訓已不能實現原合同目的。疫情過後,學員家長徹底消除對疫情的擔憂可能仍需一段“適應期”,部分家長可能已選擇線上教育培訓課程“取而代之”;教育培訓機構亦可能出現師資減員、更換,培訓場所調整,甚至因資金、人力成本等負擔疊加導致經營困難等情況。

變化|一方主張變更合同或退費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疫情可能引發的涉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糾紛的類型中,存在學員家長主張變更原合同內容,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

例如,在所購課程按原合同約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已到期,以及培訓進度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完成等情況下,學員家長要求延長相應的教育培訓期限或者調整培訓進度等。

此外,部分學員家長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教育培訓機構退還培訓費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例如,已預付培訓費用的學員在防控期間未獲得教育培訓服務,此後繼續參加已不能實現原合同目的,或協商變更原合同內容未果,對教育培訓機構此後更換的師資、場所不滿意等情況下,學員家長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教育培訓機構退還預付全部或部分培訓費用。

同時,還有部分教育培訓機構主張解除合同,並退還學員家長部分培訓費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例如,因出現重大經營困難等情況,培訓機構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主張解除合同,並退還學員家長部分培訓費用等。

建議|學員家長應注意合同條款 留存證據

二中院建議學員家長,應認真查看原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解決的條款,如果存在此類條款,可直接依原合同條款解決糾紛。

同時,可理性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二中院建議學員家長根據疫情影響和自身實際情況,及時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溝通、協商一致後,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原合同條款進行變更。

如果認為合同目的確已無法實現,或者協商變更未果,亦或因其他合理事由不想繼續獲得教育培訓服務,可以同教育培訓機構協商解除合同,由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已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等情況,退還預交的部分培訓費用。

如果發現教育培訓機構借疫情影響惡意違約,失信經營,可向教育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如果雙方最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當然,訴訟中原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是否可以解除,教育培訓機構是否退還相應培訓費用,主張解除合同一方是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均由人民法院根據個案不同情況依法裁判。

此外,學員家長還應及時固定留存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於涉未成年人線下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如果雙方最終不得不通過訴訟解決,不論是學員家長在訴訟中主張變更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均需對其主張的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二中院建議學員家長及時固定留存學員與教育培訓機構存在教育培訓服務合同關係的證據(如教育培訓合同、繳費憑證、課程表等)、疫情對學員參與線下教育培訓產生影響的證據(如採取具體防控舉措的通知文件、某專項比賽或考試已取消的通知證明等)、雙方溝通協商的證據(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以免在訴訟中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承擔不利後果。

建議|教育培訓機構針對不同學員 積極協商解決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面對疫情防控這場沒有硝煙的“戰役”及“戰後恢復”,二中院建議教育培訓機構根據課程受疫情影響的不同程度對全體學員進行梳理彙總和分類,在全面評估自身經營能力的情況下,針對各類情況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克服一切困難誠信經營,盡最大努力繼續為學員提供保質保量的教育培訓服務。

同時,二中院建議教育培訓機構主動作為,安排專人儘快與學員家長取得聯繫,將可能產生的糾紛力爭在源頭化解。針對線下教育培訓復課期尚未確定的現狀,需將“課程即將到期”、“培訓進度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完成”等情況及時告知學員家長,有條件的,可以考慮與學員家長協商採用“線下轉線上”的方式繼續開展教育培訓,並扣減相應的已購課時。

若學員家長不同意變更方式,不可單方強行變更,應就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具體方式友好協商,妥善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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