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最高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男子韦某某从武汉返乡后,未按照规定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外出买菜、探亲访友、参加葬礼,最终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上百人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的严重后果。近日,韦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而上述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正是这批典型案例中的一个。

  针对频出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最高检在2月份先后发布三批典型案例明确,在昭示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又强调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特别是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界限。最高检指出,除“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还有两起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案件,分别是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及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最高检在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法律要旨”部分指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检强调,根据“两高两部”《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