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法律答“疫”】买人体测温仪却被商家推荐买了工业测温仪怎么办?



【法律答“疫”】买人体测温仪却被商家推荐买了工业测温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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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买人体测温仪却被商家推荐买了工业测温仪怎么办?

朋友因复工需要买测温仪,但因为不懂所以在朋友圈卖家的推荐下购买了20支工业测温仪。朋友收到货发现不太对,对方才说两种测温仪使用场景是有差异的。我朋友要求退货被拒绝了,对方明知我们要买人体测温仪,而故意推荐工业测温仪是否涉嫌欺骗?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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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买人体测温仪却被商家推荐买了工业测温仪怎么办?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李吉鹏:


首先,商家具有欺诈您的主观故意,在销售商品时具有故意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您依法享有要求商家进行退货权利。


其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商家不可强行推荐或者指定。同时,消费者协会有关专业人士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切忌盲目听从商家的误导,要见货付款,若决定购买商家推荐的商品,要进行仔细核对并要求商家写明商品的价款、型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该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者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该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笔者提醒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在向积极方面发展,您在购买温度计时需要仔细甄别,一旦与商品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欺诈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要求退货;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检察官助理柯妍:


一、关于对方是否构成欺骗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人体测温仪存在大量的市场需求。题目表述,您朋友希望购买的是人体测温仪,通过网络朋友圈购买,对方却寄来了工业测温仪。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对方应当知道您朋友的实际需求,结果却售卖工业测温仪的做法显然不妥。但根据表述,之前的沟通您的朋友本身对测温仪不了解,可能并没有明确提到要人体测温仪,对方行为虽不妥,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系欺骗或是欺诈。


二、关于您朋友维权问题。即便对方没有欺骗行为,您朋友作为消费者相关退货的权利还是可以充分保障的。由于您朋友是通过网络购买,该测温仪也不属于您朋友定做或是鲜活易腐等商品,您朋友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维权。请妥善保存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所收商品等,做好退换商品准备。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转自: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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