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省高院:避免本可在基層化解的行政爭議集中到上級法院

三湘都市報2月27日訊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正確執行案件管轄制度 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糾紛作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將於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2019年初,湖南高院確定了長沙、衡陽、懷化三個鐵路運輸法院,以及其他11個市州各確定的兩個基層法院作為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的湖南模式,並從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實踐中,由於有的法院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案件管轄規定,有的案件辦理質量不高,導致一些應當或者可以化解在基層的行政爭議“上浮”,各級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倒掛”,大量案件集中到了上級法院,既錯失了行政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加大了行政機關的處理成本,還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影響審級功能的充分發揮。

《指導意見》明確了七類依法應以法定職能部門或具體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的案件,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要求,對當事人錯列被告,當事人為提高審級而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為被告的案件,法院要以予以指導和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拒不變更,但符合基層立案條件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另外,依法應合併為一案審理的,不得分案;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應儘量合併審理。

據介紹,《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於行政訴訟法的正確實施、提高行政審判質效、及時化解行政糾紛、重塑各級法院的職能定位,從而保證行政審判公平公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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