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警車護送!他們封城期間離開武漢,"黃女士事件"背後暴露了什麼問題?

警車護送!他們封城期間離開武漢,

備受關注的新冠肺炎患者黃女士離開武漢一事連日來引發持續關注,而她是如何離開的,因相關方面沒有披露,暫不得而知。不過,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調查發現,黃女士並非武漢1月23日封城之後離開武漢的唯一刑滿釋放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黃女士離漢方式暫時不明,但近期這些刑滿釋放人員離開武漢,曾有法院方面向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了出入武漢通行證,並由警車護送離開。

●調查:近期離開武漢的刑滿釋放人員,並非黃女士一人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檢索發現,此次備受關注的黃女士並非武漢封城之後離開武漢的唯一一名刑滿釋放人員。

一篇發表於2月26日、註明來源為光明網的中國青年網報道《疫情阻擊戰中盡顯司法擔當 武漢法院保障外地刑滿釋放人員安全回家》就提及,有3人離開武漢。

警车护送!他们封城期间离开武汉,

這篇報道稱,2月1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結一起5名被告人刑期屆滿的二審案件,案件於當日宣判,被告人當日釋放。2月14日凌晨,一審法院——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安全將3名外地刑滿釋放人員護送到其戶籍所在地社區,並與社區工作人員辦理了交接手續,提示社區加強上述人員的隔離管理。

資料顯示,中國青年網是共青團中央主辦的中央重點新聞網站。

此外,另有長江日報、湖北省蘄春縣公安局官方微信“艾都警事”等媒體,發表了武漢法院方面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離開武漢回家的報道。不過,這些報道的原始文章,目前已經無法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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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在武漢女子監獄門口採訪視頻截圖

●披露:刑滿釋放人員曾被法院警車護送回家,持有出入武漢通行證

該報道說,此次3名刑滿釋放人員在武漢市均無住所,其中1人家住80餘公里外的漢川市,另外2人家住100餘公里外的大冶市。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其既不能自行返家,家屬也無法來漢迎接,同時轄區各大賓館均被徵用或歇業,無法在轄區內安置。戰“疫”特殊時期,為避免可能出現的人員健康風險,洪山區法院決定安排警車連夜護送3名刑滿釋放人員回家。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安排警車連夜護送回家外,該報道還提到了一個事件的細節值得注意——洪山區人民法院向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後,協調落實了出入武漢通行證明。

上述報道說,處理此事時,洪山區法院緊急向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協調落實出入武漢通行證明,同時與刑滿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社區取得聯繫,提前做好協調溝通對接。

2月13日晚上9時許,洪山區法院收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通行證明後,立即安排兩輛警車分兩路護送3人回家。經過3小時左右的車程,2月14日零時許,法院幹警將3人分別送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並做好交接。3人萬分感激,表示今後一定要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再也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並主動表示要參加到社區疫情防控工作中去,不辜負人民法院對他們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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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門前小巷,停滿了車輛。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2月28日攝。

●“黃女士事件”暴露的出城漏洞,採取了相關管控措施

就黃女士如何離開武漢這一焦點疑問,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曾於2月27日、2月28日分別聯絡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但對方相關人士並未正面回應,僅表示中央、湖北省、北京市會有調查結論。

在黃女士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即2月27日,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發佈19號通告,有針對性地採取了相關管控措施。

該通告明確要求對因離漢通道管控滯留在武漢、生活存在困難的外地人員,由所在區政府及有關方面提供救助服務。滯留在漢外地人員面臨住宿困難的,由所在區政府妥善安置,並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與此同時,27日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陳蓓特別強調,目前在湖北出差和探親的人員,一律不返京,現在在湖北沒有返京的人員,一律不返京。

●律師說法:當事人最高可被追究刑責,制度設計存有漏洞需要完善

來自北京市的通報稱,黃女士是在2月18日開始間斷性發熱5天,伴咽部不適,當時居住地為武漢。黃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屬自駕車到京,經體溫篩查後入住其家屬所在的東城區新怡家園小區7號樓。家屬向社區報告情況並服從統一安排,黃女士於2月22日20:10作為武漢進京人員被送至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2月23日19:00因發熱由急救車轉運至東城區普仁醫院發熱門診進行排查,2月24日被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並轉運至市級定點醫院隔離治療。

2月28日,著名刑辯律師、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就黃女士離開武漢的相關法律問題接受了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專訪,進行了闡釋。

●問題1:

據北京通報,黃女士在武漢時於2月18日開始間斷性發熱5天,2月22日凌晨2時到達北京,2月24日確診。如此說來,2月18日出獄後她尚在武漢,但已經發熱。

在此情況下,黃女士離漢是否違規?如果違規,會否構成刑事責任?

付建:發熱人員是禁止離開武漢的,黃女士在發熱的情況下離開武漢,是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對於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此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如果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觀上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後果。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問題2允許發熱病人離開武漢,負責武漢封城管控的相關責任人會否構成刑事犯罪?

付建:相關責任人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在知道離開的人員是發熱患者的情況下予以放行,主觀上具有故意,對可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持以聽之任之的心態,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問題3:根據現有政策,在封城管控的情況下,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同的刑滿釋放人員刑期屆滿後出獄,究竟該如何安置?有無法律明確支持?如果無明確規定,制度設計上是否存在漏洞?

付建:在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封城情況下,戶籍在武漢以外地區的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問題,目前並沒有法律明確支持,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完善,但是實踐中,一般情況下,武漢的一些做法是法院與刑滿釋放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或者派出所協調,雙方接力並出具相關手續,將在武漢服刑的人員接回,進行為期14天的醫學隔離觀察。

●問題4:不少網友追逐黃女士個人身份、行程等情況,並不斷報料,這種披露行為,會否構成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在此事中,哪些信息屬於她的隱私,哪些不屬於她的隱私?

付建:黃女士的個人信息以及服刑的原因被披露出來,尚未構成侵犯其隱私權。因為這些有關黃女士的資料在裁判文書公開網上是可以查詢到的,但是,公開黃女士的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則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問題5:在間斷性發燒的情況下,如果黃女士是被司法人員護送離漢,她本人是否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付建:如果是一種強制的司法人員護送,她本人沒得選擇,本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她本人具有活動的自由,對護送與否的行為可以選擇,即使是司法人員的護送,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李巖

審核: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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