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疫情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复工,那么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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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前面一段时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关于因疫情影响企业复工的,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工资应该怎么发了。

其实整个疫情期间,按照不同的阶段,工资的发放方式也不同。我们逐一来分析一下。

一、延长春节放假的三天,也就是到2月2日。

春节放假在家里正在考虑因为疫情如何返回公司上班时,国务院发来一个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3日正式上班。那么延长的这几天,实际上是参照春节放假的方式来,要么优先安排年休假,要么安排调休,这个基本上大家都理解。

二、延后复工,也就是2月3日至2月9日(有些地方是2月16日)

随着疫情的高发,各地额外发通知要求企业延后复工,基本上分两种,有些地方是2月10日复工,有些地方是2月17日复工。那从2月3日到复工前,这期间已经明确要求,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不能用年休假或调休来代替。

三、2月10日(17日)之后,因企业复工审批等问题造成不能复工的期间。

这期间,很多因为企业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措施等各类事项没准备好,造成复工申请没有被批准,从而延迟复工。这里各地也有了解释,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其他福利休假等方式,如果安排完还不够的,则按照非因员工员工造成的停工来进行,停工在一个月内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的地方是80%)。当然,这期间重点疫情地区员工因为疫情管控等问题不能返回公司上班的,则还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

基本上,知道这几个阶段,也就知道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该如何发放了。不过很多企业一样不会按照这个要求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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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酒店宾馆和供应酒店一次用的,现在疫情期间我们这边给员工薪酬安排是根据徐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虽然没有开业没有员工上班,给予他们这样的福利我个人认为也是对的起自己良心的,而且员工们基本还是满意的,以上所述仅代表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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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该怎么算?这几项政策你知道吗?自武汉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随着病例的不断增加,疫情的快速扩散,在钟南山院士的建议下,全民基本处于在家隔离状态,少有出行,除了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们,大多数人都处于停工,停学,停业状态中,这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很多人因此失去了收入来源,经济很是拮据,那么疫情期间,工资究竟该怎么算,也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对此,其实也有相关政策,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首先,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受疫情影响,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在此期间,上海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的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上班的应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应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国家电网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不停电措施,同时,多地发文呼吁业主对受疫情影响大的月份免租,减租。人社部明确,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对于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社保费也可以晚交,允许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办,对于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给予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参加防控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对赴武汉支援的医护人员建立“白名单”,进行花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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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大多数人都处于停工,停学,停业状态中,疫情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复工,那么疫情期间,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那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春节延长假上班怎么算?——先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两倍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那么,如果在春节3天延长假期间上班的话,工资怎么发呢?

上述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工资


为了防控疫情,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多数是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那么,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呢?

对于这个问题,上海人社局表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两倍工资。

广东、福建等地明确,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不能按期到岗该怎么办?——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很多人关心,延迟复工结束后,因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地到岗,怎么办?

上述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如果使用带薪年休假,那么工资自然是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来计算了。北京人社局指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上班发放生活费


如果用完各类休假了,还是无法复工或返岗的,工资怎么发?

上述意见明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各地生活费标准不尽一致。其中,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5、在家上班工资怎么算?——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很多人还关心,在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上班的工资如何算呢?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是照发的。北京人社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6、被隔离了工资怎么算?——隔离期照常发工资


如果被隔离了,工资怎么发呢?

上述意见明确,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意见还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7、企业困难能否降低工资?——可以协商调整薪酬


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说:“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个月!”那么,如果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能否给职工降低工资呢?

上述意见明确,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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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把春节延长到2.2号,工资就算到2.2号。2.2号后面不上班的员工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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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 2 月 9 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待遇。

问: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答: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问: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春节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 月 8 日、9 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问:劳动者受疫情影响不能在 2 月 9 日后按期返岗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 2 月 9 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 2 月 9 日后延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遭遇用工纠纷该如何维权?

答:江苏首创的"互联网 + 调解"平台可以帮忙。劳动者遇到劳资纠纷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 12333 电话即可选择调解专家。调解专家接到调解信息后,半日内响应,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将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不见面沟通协调方式开展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疫情防控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畅通 12333 电话、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微博和信函等咨询和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劳动者足不出户、"线上"维权。

问:医护等相关人员因防疫工作而染病算不算工伤?如算该如何申请?

答:医护等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以视同(认定)工伤。人社、财政、卫健部门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合力做好上述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在受理医护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 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此外,我们江苏还将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加强对用工总量和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精准做好分析研判,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供求有效对接。多措并举开展用工服务和政策指导,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帮助企业降本减负,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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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开工,员工没有为企业带来利润,但是这是这次的疫情引起的,企业员工都没有错,这样的风险企业员工应该按比例来承担企业的损失。企业应该发放能保证生活的工资就可以了。这是我个人认为的,不认同的来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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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生活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劳动者如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触者,而遭到强制隔离,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期限应该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类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 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若单位有疑似感染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其余非确诊或疑似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自行隔离观察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

7、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和待岗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 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 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 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 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因此,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带薪年休假,对于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经协商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8、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该情况而定。

1、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在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属于工伤。其他人员在其他情况下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另外,根据本次疫情,相关部门是否放宽工伤认定标准,尚不得而知。



隔壁老王的日常生活


这时候个人认为,国家应该提倡不论国企还是私企,统一降低工资标准,毕竟不可抗力,企业也没有利润,个人和企业受损失,大家一起过难关,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当然也不能一分不发,毕竟个人还要生活,建议商家也承担一部分,把物价降下来。总之只要涉及钱的东西都把价格降下来,一起共度难关。


围城154973554


  •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了全国,为抗击疫情,全国大部分企业是停工停产,作出了很大的牺牲!影响不小。
  • 当然企业停工之后员工工资如何发放?成为舆论的焦点。企业一般分为国企、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按照国家法律《合同法》和《企业管理法》规定:都是要发放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甚至好多私营企业效益差不发工资,这就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解决。
  • 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合理解决劳务合同中的纠纷,这是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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