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廊坊市公安局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有關事項的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全面落實科學防治、精準施策要求,提高我市疫情信息全面性、準確性、客觀性,更好地服務保障復工復產,服務保障群眾生活和順暢通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市公安局呼籲廣大群眾積極主動申報登記個人有關信息,全力配合黨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構築群防群治嚴密防線,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現通告如下:

一、凡來廊、返廊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凡招用流動人口的用工單位或將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出租房屋業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轄區派出所登記報告。

二、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業主、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用工單位不履行申報責任,隱瞞不報、漏報、弄虛作假或拒不配合相關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三、凡有疫區旅居史或者與確診、疑似病人有接觸史,應當第一時間到單位主管部門或者駐地社區(村)委員會進行登記報告,主動配合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隔離。凡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企業復工復產、正常生產以及侵犯企業及返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違法阻斷國省幹線公路、縣鄉村公路,影響交通運輸秩序;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不得阻礙社區(村)委會採取的防疫檢測、封閉管理等防控措施。

五、依法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對有疫區旅居史、與確診、疑似病人及疫區人員有接觸史,不主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的;患有或明知感染“新冠肺炎”人員,不主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的,以及拒不執行檢疫、隔離留觀及治療的;復工企業明知員工有發熱、咳嗽等可疑症狀以及與確診、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仍允許其上崗,隱瞞不報或造成傳播後果的;其他拒不執行當地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及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此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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