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請問疫情期間,公司決定裁員,要怎麼補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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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確定公司是:經濟性裁員or普通裁員🤔

經濟性裁員特指: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況。此種裁員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批准後方可裁減人員。

疫情期間各地政府均出臺了穩崗補貼、社保繳納延期、返50%左右的上年度失業保險金等政策,為的就是減少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如果提問者您是用人單位方,要注意評估自己與職工大會的溝通能力和當地政府的支持情況,也要權衡裁員與獲得優惠政策孰輕孰重,一旦經濟性裁員,您可能會不享受這些照顧。

普通裁員:我們日常所說的辭退,只是用人單位針對個別員工提出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需職工大會和監管部門同意。

正常時期:經濟性裁員補償方案VS普通裁員補償方案📚

【相同】

二者依據《勞動合同法》都適用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1)時間計算

①工作年限<6個月:前十二個月個人平均工資水平的0.5個月工資

②6個月≤工作年限<1年:前十二個月個人平均工資水平的1個月工資

③1年≤工作年限≤N:前十二個月個人平均工資水平的N個月/N-0.5工資,且N≤12

ps.若未提前30日通知,在以上基礎上+1個月代履行通知金

(2)基數計算

①月工資<本地區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

②本地區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按前十二個月個人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月工資

③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月工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月工資

【區別】

經濟性裁員適用上述標準時非常彈性:因為需要與職工大會協商補償方案,需要報批勞動部門批准,實際中往往視勞資雙方力量強弱、當地政府部門同情程度有所調整。而普通裁員適用上述標準時比較剛性

疫情期:裁員補償方案✍️

各地人社局均出臺了疫情穩崗通知,原則是:

因疫情治療、政府管控不能勞動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本應在疫情期間到期的,推遲至疫情結束第一個工作日。

在此背景下,疫情期間裁員屬違法行為,應當:

按照正常時期補償標準支付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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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因為經營上的問題,或者為了預防未來風險等因素,開始進行部分裁員。很多員工在復工的第一天就收到被辭退的通知。

那麼如果在疫情期間,公司決定裁員,應該如何補償員工呢?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案。

一、雙方協商一致。

這個不用說,只要雙方對於裁員和補償達成一致,那就沒有什麼問題。那麼這個就沒有一個標準說法,補償N,N+1,或是N+幾都有可能。

二、如果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分為兩種。

1、員工可以繼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疫情結束,然後再另外談補償的事情。畢竟疫情期間也沒辦法快速找到工作。

2、公司需要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也就是2N。

三、如果自己想走,且和公司協商,公司補償多少合適?

如果綜合考慮,N+1是對雙方比較合適的,對員工來說既補償了工齡,也給予了1個月工資作為額外找工作的補償,對於公司來說也不用支付雙倍賠償金。但很多公司肯定不同意這個,寧願讓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所以,儘量以協商為主。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疫情復工第一天就裁員,這合法嗎?公司應該怎麼賠償我?
近日,大家都陸陸續續復工,但真的太難了。因為很多人是一邊擔心著上班會不會被感染,一邊擔心著會不會被辭退,畢竟今天已經陸續傳出“裁員”“降薪”的消息了,甚至出現了“復工第一天等來的不是工作劇增,而是裁員通知”這樣的說法。



來看一下員工們最擔心的問題,企業因疫情裁員怎麼賠償?




一、哪些情形,企業補償“N+1”?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勞資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第41條(經濟性裁員)、第44條(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等)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企業需承擔成本,即通常所稱的:N+1,


N的來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的來源:以此解除,企業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哪些情形,企業賠償“2N”?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疫情防控期間,上海人社局發佈《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穩就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就(2020)52號)。文件第五條明確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遇到裁員情況的,建議協商,企業可與員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可以調整薪酬。


(3)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企業確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裁員等情形的,企業應補償N+1;若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可能面臨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懲罰,也就是常說的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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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是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疫情發生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員工如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企業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此情形與是否處在疫情期間無關。



靜靜應該叫鬧鬧


📖一、請先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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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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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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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確實因為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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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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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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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要看您是否屬於優先留用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古奈說法


你所說的裁員分為三種形式,具體我來說一下:

第一種形式,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經濟補償給多少錢全憑你情我願了,一元錢嫌少,十萬不嫌多,就像雙方談戀愛,你給我多少分手費,全憑愛有多深恨有多切。

第二種形式,公司解散或破產了,那麼這個就是你和公司親密接觸了多少年,公司就要給你多少個月,當然,最終還是要看公司還有多少資產,財產少,你的補償要打折,如同裁員chu銷。

第三種形式,公司如同孩子任性,我就要裁了你。這種就是你和公司同居了幾年,公司就給你幾個月的兩倍違法解除賠償金。

以上三種形式,沒有所謂的提前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畢竟這三種形式,公司提出離婚不需要提前通知。

我是勞動法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平均一年審理一百多個勞動案件,希望能幫到你。另外,請求大家關注我,謝謝了!!!


晉科律師談法


1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職工的話,按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齡補償加一個月工資,也就是N+1
2,N+1、2N裡面的N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裡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個月的工資;N+1,其中的+1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就需要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經歷請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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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農


疫情期間,公司裁員,如何補償員工,其實個人覺得這個可以理解,作為公司來講,也是受損失的,公司裁員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所以我們也可以站到公司的立場來考慮一下,作為公司來講,一般公司辭退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是按兩倍公司(兩個月工資)發放的,但是這個也要看公司的情況,公司的勢力,自己公司老闆是否捨得這麼來補償員工,所以這個是沒有一個界定和固定的模式的。

畢竟都是受損失的,我們還是多換位思考一下,多為對方考慮才是最好的。個人覺得,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感?



chen英子789


大家好,我是小魚,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疫情期間,公司決定裁員要如何補償員工?

1.除非是企業實在運營不下去了。必須裁員的情況下,要做好員工的補償工作。 按照工齡的補償。還有就是做好失業保險的補償。

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疫情期間儘量少裁員。因為這是不可抗拒的因素。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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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每天日常


(一)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進行的裁員:

1、裁減人員未達規模,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非過失性辭退進行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當裁減人員達到一定規模—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即當裁減人員達到一定數量,或者雖不足人數,但是裁剪人員達到了一定比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後,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將裁減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下的個別裁員。

其實主要針對的是疫情之下不服從企業管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人員。這種裁員的關鍵點是,企業一定要找尋規章制度依據,且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並已向員工送達。

(三)疫情之下不得依據上述規定裁減的幾類人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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