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如何產生的?它帶來了哪些影響?

夏目歷史君


清朝的“養廉銀”制度是清朝所推行的一項國家政策,國家通過發放高額的補貼提高官員基本收入,改善吏治腐敗的情況。

在元朝和明朝時期,官員的俸祿極低,於是便產生了貪汙腐敗的現象。清朝剛剛入關時,繼承了明朝所實行的低俸祿的制度,導致很多官員的俸祿都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需要。產生了吏治不清的問題。雍正時期設立“養廉銀”,希望通過提高官員收入,保證官場的廉潔。

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清廉的朝廷吏治,穩定了朝政,為清朝的統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行後期也出現了無法避免的弊端。

一、“養廉銀”制度形成的背景:貪汙腐敗現象危及清朝統治根基

從制度上來說,清朝初期的統治者照搬明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包括官員的俸祿管理,這也導致出現了一系列和明朝一樣的問題,官員們無法滿足最低的生活需要。

到了康熙年間,允許官員如果有必須花費的銀兩,可“先斬後奏”,之後補上公費即可。這種制度實行一段時間之後導致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嚴重,虧空越來越大,官員們更加入不敷出。

從思想上來說,管仲早就提出了“以薪養廉”的思想,管仲認為只有官員們不愁吃穿,才能知道禮節,懂得榮辱。漢惠帝時期也提出過這個一思想。可以說歷代的統治者都深刻的明白,官員的俸祿高低和官場廉潔性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

從當時的社會背景來看,清朝初期官員的收入主要分為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兩種。

當時正一品到從九品之間的官員,每年的俸祿為180兩到36兩白銀,此外還有紙張銀等補貼,可是數額及其微小。而官員除了要承擔家庭開支以外,還要承擔幕僚、隨從、官府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用。

據記載一名普通的縣官,一年俸祿為45兩白銀摺合每月三兩左右。而當時一個普通的5口之家一個月的花費就不止三兩,更何況官員還要承擔衙門工作人員的開支。

按理說,在這種條件下,應該會出現政務荒廢,官員清貧,食不果腹的情況,但恰恰相反,國家的政務不僅在有條不紊地運轉著,官員們的生活水平也極高,甚至稱得上錦衣玉食。這也就意味著,相比於合法收入來說,“灰色收入”才是各級官員的主要收入。

明朝時期曾有一項賦稅稱為“火耗”,指的是銀兩在融化重鑄過程中造成的耗損,百姓們需要對此進行交稅。一開始清朝統治者本來想全面廢除這一制度,然而國家財政的影響,這一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國家沒有規定嚴格的徵收火耗的制度,地方上對此擁有極大的自由,到了後期統治者對於官員肆無忌憚徵收火候更是熟視無睹,漸漸的竟然出現了“耗重稅輕”的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百姓負擔日益加重。整個官僚體制的風氣也被敗壞。中高級官員由於不能向百姓直接徵稅,於是便接受下級官員的饋贈,對這些地方官員進行庇護。

除此之外,清朝初期鹽並不是全面由國家所接管的,於是很多鹽商為了獲得政府的售賣許可,每年都會向這些官員們上交一筆不小的“鹽規銀”。

二、“養廉銀”制度的內容

雍正皇帝就是在這種條件下登上皇位的。他面臨的首要挑戰就是清理康熙時期留下的陋習擺正官場態度。

首先,雍正皇帝規定火耗的徵收由國家統一管理。根據各省的不同情況,將火耗徵收率控制在10%~30%之間,不許各地方官員私自增加。

其次“火耗”收入全部上繳國庫,由國家統一分配,禁止各地官員中飽私囊。這些銀兩就是“養廉銀”的主要來源。

一開始養廉銀製度只發放給官階較高的官員,中央認為這樣才不會給財政造成極大的壓力,但是這也導致了小官吏由於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欺壓百姓,於是制度漸漸擴大到各個官階的官吏。

據記載,當時道元,知府所獲得的“養廉銀”在2200~4000兩白銀左右,縣官州官在520~1500兩左右。自此,“鹽規銀”,“節禮”等一切陋習被取締。除此之外多餘的銀兩也彌補了地方財政的虧空,維護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

一開始“養廉銀”只針對地方官員,並不涉及中央官員。中央官員採用的是雙俸祿制。統治者認為他們不需要“養廉銀”,但是隨著制度的實行,中央官員雖然官階比地方官員要高,但收入卻十分低下,因此很多中央官員十分希望向地方外調。在這種情況下導致京城人才流失。於是“養廉銀”制度漸漸也囊括了京城的官員。

三、“養廉銀”制度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養廉銀”制度的設立也反映出雍正和康熙兩位皇帝所存在的不同觀念,康熙皇帝認為官場的制度主要依賴於官員自律,而雍正更注重“養”。

他認為官員不必刻意清廉自苦,只要地方百姓生活平安和順就好了,所以“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不僅對官場清廉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對百姓的生活也是有一定積極影響的。在雍正到乾隆時期制度還能順利進行,銀兩能夠發放到指定官員手中。之後,官員的“養廉銀”在發放之中被苛扣,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1)從積極的方面來說: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火耗”成為了一種由國家“允許”的“灰色收入”,官員們為了獲得利益,便大肆收刮百姓,於是百姓們的壓力越來越大,和官吏之間的矛盾也漸漸激化。國家收歸“火耗”的掌管權,穩定了階級矛盾,維護了清朝政權。

另外在整個官員體系中“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也保證了吏治清廉,抑制了腐敗的發生,“火耗”收歸中央管控,其實降低了官員在地方的自主權,整頓了政府官吏中的不正風氣,約束了官員行為。

同時,這一制度彌補了財政虧空,保證了國庫的正常運轉。當時,徵收上來的“火耗”除了給官員做“養廉銀”之外,還衝繳了國庫和地方財政,據史料記載,乾隆年間國庫銀兩有大幅提升,之後“養廉銀”制度更是成為了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

(2)從消極的方面來說:

“火耗”本來就不屬於百姓應該交納的賦稅,中央管控降低了“火耗”額度,但是也給百姓造成了壓力,換句話說,“養廉銀”制度只是將國家的財政壓力轉嫁到百姓身上而已,因此,這一制度從根本上就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這一制度的實施並沒有完整的法律支持。雖然雍正將“火耗”收歸國有規定統一的徵收比例,但是隻是充盈國庫整頓吏治的一種權宜之計,並沒有準確的立法,這也就導致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統一的現象。

這一制度缺乏監管,到了道光年間,“養廉銀”制度名存實亡,因為清朝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永不加賦稅”的祖制,隨著人口增長物價的增高,導致財政支出加劇出現了財政缺口,這一缺口便通過“養廉銀”來彌補。所以,在這一時期,官員所獲得的銀兩也是寥寥無幾。

總結: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是以維護官場清廉為目的的。在當時官員普遍低俸祿的條件下,這一制度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知道腐敗的原因有很多,只靠這一個原因實行“厚祿”的制度,必然不會產生理想的效果。


舊時樓臺月


說白了,清朝當官的開銷大,但實際俸祿又很低,為避免為官的為“五斗米”發愁,在雍正時期(1727年)正式確立“養廉銀”的政府津貼制度。

一般而言,一個九品芝麻官,一年的薪水也就是33兩多,外加15擔大米。若是他新上任縣官,光置辦一件新官袍就需300-400兩。另外像師爺開銷,一家老小的花費。都都要他自己掏錢。雖然有些縣官,每年有100兩的“公費”。但對於這筆開銷也是杯水車薪。

後來引入“養廉銀”,縣官每年就增加800到1200兩左右銀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用錢難的問題,但並沒有遏制貪汙腐化的行徑。

因為這筆“養廉銀”說到底還是由百姓出的,只會加重百姓的負擔,有些官員就會藉著這個養廉名義,到處橫徵暴斂,名正言順的敲骨吸髓。


本草百曉生


清朝養廉銀製度的產生及其歷史影響!

作為中國史上最後一個封建朝代,清朝統治中國二百七十餘年。在此期間,為了防止官員貪汙,雍正創建“養廉銀”制度。作為清朝獨創的一種財政制度,在綿延二百餘年的歷史中,養廉銀製度又是如何產生,並對當時的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諸方面產生一定影響的?

大清財政制度的改革,養廉銀的產生!

自古以來,官員俸祿不盡相同!清初,清代文職官員的俸祿則是依據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待遇。清初順治年間,為提高官員的俸祿,曾經發放過超過正俸祿工資數倍的名目繁多的獎金。因三藩之亂、平定大小和卓以及收復臺灣等戰爭,使得清初康熙年間軍費開支大增,導致國家財政危機,因此大量官員的獎金被取消。為了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官吏們又開始在徵收銀兩的火耗上打主意,並且不斷加重火耗。

據史書記載:"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大州上縣,每正賦一兩,收耗銀一至二錢不等。其或偏州偏縣,賦稅額少至一二百兩者,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者有之"。

雍正帝即位時,面對大清已經出現的衰敗跡象,雍正決心整飭吏治,並對財政制度進行改革,規定火耗不超過正稅的20%併入正稅,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併發放養廉銀。

“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

此後,經過多次調整,養廉銀製度最終在乾隆時期基本固定下來。而素以“嚴苛”著稱,治國、治吏,手段嚴厲,甚至嚴酷的雍正帝,也成為中國歷史上為數不多的給下屬漲工資的帝王。雍正二年,即1724年,清朝的文官在年薪的基礎上開始領取數額不等的“養廉銀”,級別越高,錢也越多。

為何要實行養廉銀製度,與清初財政制度中耗羨歸公的改革也密不可分!清承明制,在徵收錢糧賦稅的時候,附加徵收耗羨。所謂耗羨,就是指州縣官徵收錢糧時加耗抵補實際損耗的餘額,其實是一種附加稅。與收受賄賂相比,耗羨可以說是一種半合法的額外收入,因此會導致地方官員的濫徵濫派現象非常嚴重。自康熙中期以後,為政力求寬仁為尚,由於當時各項財政制度不健全,從而給貪劣朝臣以可乘之機。在這種優容寬縱環境下,官吏貪剝有恃無恐,虧空貪髒之案堆積如山,不可勝數。

康熙末年,清朝開展了大規模的清查錢糧虧空行動。結果發現陝西虧空最為嚴重,在分析造成虧空原因之後,年羹堯於奏摺末議及賠補之法:

“愚以為,當擇其虧空數少、或居官謹飭、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虧空者,姑且從寬限於一二年內,將其本任應得耗羨委道府監收補項,仍不許加耗累民。若居官敗檢、不惜民瘼、虧空最多、任意侵蝕者,立行題參,嚴加追比。”

康熙批閱之後,耗羨真正意義上開始歸公。但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真正實施,還是在雍正年間。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岷第一次比較完整地向朝廷提出了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建議,並得到雍正帝的支持。

隨後,養廉銀製度在山西省率先試行,之後湖廣總督楊宗仁也奏稱實行養廉銀製度。雍正二年七月六日,雍正帝決心把養廉銀製度作為整頓吏治和財政的突破口,毅然諭令“通行天下”。至此,耗羨歸公與養廉銀製度正式在雍正年間開始實施,併成為當時進展迅速、績效斐然的政舉。

官員低薪,用以彌補官員開銷的養廉銀!

為何會實行養廉銀製度,這也與大清初期的官員低薪制度有關,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是依據萬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

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由於有各種勳爵官職以及誥命夫人等的存在,所以比目前所認識到的相對要多。清初,儘管根據的明代的薪俸制度,但關外遊牧民族分贓制的封建制度依舊盛行,並且由於有些職位標準尚未明確,導致一些官員甚至無薪水可領。

清初官員俸祿標準,可以從如下記載瞭解。

據《清朝文獻通考》卷四十二《國用》篇記載,在京文武官員每年的俸銀標準為:一品180兩,二品150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1錢,從九品31兩5錢;另按俸銀每兩給祿米1斛。地方文官俸銀基本和京官相同,但無祿米;武官俸祿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資料記載,清朝康乾時期,大米每升大概在10文左右,1升等於現在的0.75斤,1兩銀子等1000文,也可以這樣說,1兩銀子可以買到75公斤大米。隨著白銀購買力越來越低,這些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能維持官員日常開支!

若遇災荒,官員又要捐出俸祿,為緩解了官員的低俸祿,才會導致清初耗羨的徵收過度苛重。雍正年間,特設養廉銀,並意圖解決苛稅這一問題。

養廉銀究竟有多少,主要來源又是什麼?一般來說,養廉銀主要來源於地方火耗或稅賦,由於各地富庶與否,所以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但總體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10倍到100倍。

據光緒《清會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主要為: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鹽運使2000至5000兩。除各衙門正印官外,副職也有養廉銀,只是數量就很少了。

養廉銀超過官員正常俸祿的幾十倍,也促成了大清官員們和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如臺灣巡撫劉銘傳,年薪僅為155兩銀,但養廉銀則高達10,000兩銀。同樣,臺灣總兵年俸僅有67兩銀,軍事加給144兩銀,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銀。高額的養廉銀,不僅使官員們可以養家餬口,養丫鬟養家僕,也可以讓他們自掏腰包請"師爺"幫助處理公務。綜上所述,養廉銀極大地彌補了清代官員俸祿不足的問題,以及饋送上司需要。

高薪力求養廉,養廉銀的最終目的!

清朝初年,因為官員收支不能平衡,所以在地方官場上就形成了上級官員想方設法要下級官員給自己進貢自己過年過節大肆收禮的陋習。而雍正帝實行養廉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改變收禮的現狀。至於養廉銀的用處,除了用於與行政開支密切相關的開銷,比如心紅紙張、日常公務、徵稅、捕捉罪犯等,也可以用來支付官員的生活費用以及衙門人員的薪水。

從雍正年間開始,養廉銀製度的實行,至少在此後一段時間裡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養廉銀大幅度提高了地方政府官員的收入,如兩江總督的養廉銀高達1.8萬兩,是原有俸祿銀的116倍,甚至到乾隆中期的時候已經變為3萬兩。養廉銀的數額,也基本與官員的職務成正比,官職越高,薪俸收入提高的幅度也就越大。

但養廉銀的實行,並未惠及清代全體官僚,只是局部受益。養廉銀製度建立之初,僅限於地方政府官員,在中央各部院任職的政府官員沒有養廉銀;另外在地方政府官員中,一開始養廉銀僅發給文職人員,武職官員沒有。由於對各級官吏實行了這種“低俸祿,高養廉”的補貼政策,才使“各官俱有養廉足資,從而既可杜絕“州縣籍口之端”,又能堵塞“上司勒索之路”。

養廉銀對官員的生存發揮了極大作用,但並卻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一般的京官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依舊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

如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也曾在家書中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

雍正想用高額補貼來激勵官員廉潔自律,卻沒想到人性生來貪婪。因此,養廉銀在發揮生計作用的同時,也在另一方面養廉助長了官員們的豪奢風氣!

如《道鹹宦海見聞錄》作者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

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僅僅進京覲見的的這一次行動,花費便高到一萬五千餘兩。需要明白的是,一個普通道員,一年的養廉銀也不過六千餘兩,甚至按察使的年養廉銀也不過八千餘兩。由此可見,養廉銀的副作用之大,極大地導致了官場的豪奢之風。

對此《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於養廉不足,肆行侵漁”。

中國古代,地方官員的權力極大。即使如縣令一樣的九品芝麻官,在地方事務上也集合了“行政權、司法權以及部分軍事權”。也正因為地方官員在自己的區域內猶如父母在家庭事務上的說一不二,所以養廉銀製度並不能阻止地方官員的對百姓的盤剝。同樣,京官收受地方官員賄賂也是如此。

養廉銀的利與弊,各持己見的財政制度!

從雍正開始的相關財政制度改革以及二百餘年的養廉銀製度,在雍正時期及其後來,總體來說,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然不可避免的產生了諸多不好的影響!

首先,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地方官中飽私囊的耗羨,對於官員養廉金的數額進行公開,對百姓來說相比於不透明的耗羨以及貪汙更為有利!同時,地方經費也因此變得相對明確化、預算化,可以進一步彌補虧空。地方公費有保障,也可以改變長期以來各級官府公私費用無所出,乃至動用自己俸祿的不正常狀況,對整飭吏治有一定的作用,官吏的貪汙受賄之風有所緩和。

除此之外,養廉銀減輕了農民的部分負擔。養廉銀製度施行後,一定程度上火耗只允許減輕而不允許加重,因此地方耗羨徵收減輕,使長期以來的耗羨濫徵加派現象得以約束。百姓由於地方耗羨的減輕以及養廉銀的有理有據,可以有效減輕部分負擔。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同時有利於加強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管理,增加國家的收入。

雍正之前,火耗私徵,完全由地方財政管理,更容易造成結黨營私,削弱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耗羨歸公,“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並且地方每年須向中央報銷養廉銀分配使用情況。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國家對地方官僚的控制力,有利於避免形成地方割據的局面。國家對於地方財政的監督和控制,也進一步提高了地方對中央的向心力!

總而言之,養廉銀的實施,使雍正在清初政治中鞏固了自己的統治地位,官吏的貪汙納賄之風也得以緩和,吏治狀況相對改善。雍正帝登基之時,不僅面臨財政虧空嚴重、官吏腐敗盛行、農民負擔繁重的局面。與之相對的,在朝野上朋黨之爭也沒停止,八阿哥集團朋黨猶存。決心實施養廉銀製度,在當時有力地斷絕了反對派割據勢力的地方財政來源,同時也可以藉此在地方發展自己的力量,使文武官僚集團得到均衡發展。

儘管養廉銀製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養廉銀製度並不完美,相反有一系列問題。

養廉銀作為官員的生活補貼,本應該像俸祿一樣,從國家財政中支出。但養廉銀用徵收的耗羨銀兩來支付,將耗羨歸公後的銀兩一部分用來支付官員的養廉銀,實際上是將官員增加俸祿的負擔,用法律形式轉嫁到農民身上,官吏的貪汙現象並未從根本上得到治理!並且,由於制度不健全,養廉銀的實施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的嚴密法規來維護。此後,有“各省耗羨掌於戶部湖廣司”的規定,然湖廣司實際上只負責各省耗羨徵解報銷,無權監督養廉銀製度的執行。雍正以後,養廉銀製度雖仍在繼續執行,但貪汙受賄之風卻愈演愈烈。

綜上所述,產生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家的財政壓力以及地方官員的生計問題,使得清初的吏治有所改善。但養廉銀再多,也滿足不了官吏的貪慾和滋生腐敗的清代官僚體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官員的腐敗。人心是貪婪的,養廉銀製度的想法是好的,但結果並不完美。


龍羽評青史


養廉銀,為清朝特有的官員之薪給制度。創建自1723年的該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養廉銀則達一萬兩。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軍事加給144兩,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當時,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徵收銀子。無論徵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斗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並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官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有時候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甚至超過正常稅收的十幾倍。

雍正年間,為了革除這個弊病,就把耗羨歸入國庫,另外發給官員“養廉銀”,例如知縣看缺分如何,每年給“養廉銀”幾百兩到一千兩不等。

但是地方官並不因為有了“養廉銀”而廉,仍然在錢糧上打主意,可以藉口銀子成色不好,也可以藉口糧食質量不好,而任意敲詐勒索,而且田賦可以用錢交納,經手官員就任意把錢價壓低。譬如說,市價二千文合一兩銀子,他可以定為二千四百文合一兩;田賦上繳有一定數量,通常繳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務。如果有水災、旱災,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報五成,農民實際田賦不少繳。多收的銀糧都到州、縣官和他們爪牙的腰包裡了。此外,人們打官司也是州、縣官索詐的好機會。


滿山紅遍


題主好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由雍正帝於1723年建立的,這項制度期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建立的,可是後來卻也進一步加劇的貪汙。

雍正帝與1722年登基稱帝,登記後的雍正力主改革,對貪汙腐敗也進行的大力的整頓,當年剛登基的雍正就直接告訴在朝的官員,然他們把自己一年辦公所需要的費用直接報上來,甚至讓他們把一年貪汙的錢也報上來,然後問問他們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後來又年羹堯帶頭直接告訴雍正,他一年要多少多少錢等等。

雍正看了之後就直接建立養廉銀製度,目的是為了提高官員的福利制度,減少他們的貪汙,從而提升自己並鞏固自己的皇權。

從雍正朝到道光朝經歷了一場漫長的通貨膨脹,雍正朝一兩銀子可以買八斤米,到了道光朝只能買三斤米,養廉銀的供銀量從來沒變過,這就導致了清政府給的錢完全不夠啊,道光帝就考慮要不要提升一下供銀量,結果被大臣們都否決了,因為養廉銀製度給的錢還不如他們自己貪的多,這也進一步加劇的清朝晚晴官員們的貪汙情況。

養廉銀製度在前期確實保障了官員們的福利,也防止了官員們的貪汙腐敗,在到後來養廉銀製度卻進一步的加劇了官員們的貪汙。


小歷史課堂


養廉銀製度的確立,使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的半個世紀了裡邊,清朝的貪汙腐敗的風氣得到明顯的改善,吏治也有所好轉。後是對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也都評價比較高,這也是清朝在反腐敗的鬥爭當中的一大成就,也是中國歷史上在反腐敗制度建設層面上少有的亮點。

在雍正皇帝去世之後,乾隆繼位。乾隆從小的生活環境決定了他是一個由傳統儒學教育起來的皇帝,所以執政思路和雍正大為不同,也對養廉銀製度進行了調整和所謂的“完善。”

雍正時期的養廉銀本來是一個動態調整的數額,地方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示中央,最後還是由中央政府定奪,所以可以保證養廉銀更加的靈活,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變化。

但是乾隆卻對這一制度定量,並且定為永久,輕易不會做出調整。表面上看乾隆是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但是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說早遭遇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官員的收入不能進行合理的調整。

在歷史記載中,從雍正朝到乾隆朝再到嘉慶朝,經歷了漫長的通貨膨脹,而且物價上漲非常的明顯。在現在的歷史研究中我們得知,造成這一波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一是當時清朝人口的急劇上漲,更重要的是海外貿易導致的海外白銀的大量流入。根據這一時期的碎片化記載,這段時間中國的物價大概漲了三倍左右。

通貨膨脹達到三倍,代表著官員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著大量的赤字,官員的生活再次入不敷出。支出增加,收入不變,於是官員們開始又一次的打破規則,歷史重新從原點開始。

按理說乾隆的正確應對策略應該是再一次提高啊官員的工資,來一次新的財政體制改革,把他們從收支不平衡的困境中解救出來,但是乾隆皇帝卻反其道而行,因為朝廷的財政緊張,他居然開始打養廉銀的主意。本來已經縮水的養廉銀又遭遇乾隆的七扣八扣。這種不得已的方式又在乾隆晚期成為了常態,到後世甚至成為了“祖制”,靠剋扣養廉銀來緩解財政緊張。本來就不多的養廉銀,現在又扣了這麼多,可謂是“百物翔貴委難敷用”,這又回到了雍正初年的窘境,使得腐敗的瘟疫再次橫行,而這次,遠比上一次來的更加猛烈。





歪嘴說歷史


康熙執政時期貪汙腐敗非常嚴重,很多官員中飽私囊,百姓負擔嚴重。

在徵派中,以“火耗”最為嚴苛。火耗是明朝時期就存在的制度,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清朝政府剛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時間長了也就成了一種制度。

火耗也是地方官的主要經濟來源,每年他們從火耗中得到的收入要遠遠超過他們的俸祿,而且,每年火耗的徵收是有增無減,百姓的賦稅每年也是在增加,這也就造成了民間武裝反抗之事。到了雍正時期為了穩定民心,只能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並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首先,徵收的火耗要全部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這樣就直接割斷了地方官的利益聯繫,然後就是限制了火耗徵收的額度,而且規定只許少不許多。

但出現了一個問題,就是地方官每年的俸祿就非常低了,上下打賞再加上還要養活一家人,現在他們的收入斷了,只能另想辦法撈錢,所以雍正就設置了養廉銀,主要就是用來專門提高地方官員的待遇。比如:雍正元年,山西的火耗銀大約是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去除彌補虧空的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就有十一萬兩。

在養廉銀的制度下,很多官員的收入也增加了很多,每年俸祿收入也加倍了,這些銀子一部分是從地方上的養廉銀中抽取的,也有從戶部抽調的。到了乾隆時期很多武官的養廉銀也成了一種的額度。但其中受益最多的仍然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每年都是數十倍的增長,差距十分的明顯。

到了清朝後期,養廉制度已經起不到了養廉的效果了,當時因為通貨膨脹,用同樣的銀子卻購買不到同樣的東西,而且官員上下打點的銀子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很多,為了搜刮銀子,貪汙犯不得不另想辦法,貪汙屢禁不止。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想要避免官員貪汙,只有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只有增強監管力度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公元前


大家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養廉銀製度是雍正帝首創的,為什麼要創造這個制度呢,那就要從康熙執政後期說起,康熙皇帝一生以寬仁治下,到晚年時疲於應付“九子奪嫡”的政治局面,加上年事已高精力身體每況愈下,所以當時官員都拉幫結派貪腐成風。雍正繼位以後為了刷新吏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推行“火耗歸公”,因此才有了養廉銀這個制度。

養廉銀製度的創造及推行在當時確實一定程度的抑制了官員的貪腐問題,不過我認為這並不是因為這個制度有多麼的好,而是因為雍正皇帝意志剛強及刷新吏治的決心使得這個制度很優秀。

到乾隆後期,由於制度的鬆弛以及經費的緊張,養廉銀製度已名不符實,最終伴隨著清朝的衰弱而漸漸功能弱化。


第三岸


廉銀是清朝獨創的一種官員薪俸制度。朝廷通過發放一筆遠超工資數額的銀兩,保障官吏的生計與地方衙門的各種開支,以限制官吏任意向百姓索取錢財。

1、廉銀製度是從雍正時期產生的

雍正繼位時,發現地方官員收支嚴重不平衡。總督和巡撫,一年支出在一萬兩左右,但是工資收入卻只有一百多兩。

督撫之所以花這麼多錢,是因為他們不光要負擔自己一家的生活,還有大量公務支出要由他們負擔,比如負責給幕僚開工資、負責衙門的日常支出,甚至與皇帝通信每年數千兩的路費也要他們自掏腰包來承擔。

因為收支不能平衡,所以在地方官場上就形成了“陋規”。上級官員想方設法要下級給他進貢,過年過節大量收禮。雍正決定改變這種現狀,於是實行了養廉銀改革。這樣,節禮和陋規就失去了存在的藉口。

2、廉銀製度帶來的影響

養廉銀的發放並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只有厚祿而沒有相應的執行監管制度,“廉潔奉公”只能是一句空話。清朝的養廉銀製度,只有依附帝王的統治意志才能發揮功效,在雍正帝的嚴格執行和監管下是名副其實的。但從乾隆後期開始,由於制度的鬆弛以及經費的緊張,養廉銀名不符實,最終只能伴隨著清朝的衰弱而功能弱化。個別養廉銀拿得最多的大官,往往更是貪得無厭。乾、嘉以後,賣官鬻爵、貪汙受賄現象變本加厲,日益嚴重,終至不可收拾之勢。



品勢怪獸


康熙年間貪汙腐敗之風十分嚴重,上下官員中飽私囊,私徵加派大大加重了百姓負擔。朝廷所徵派的正額在考慮到百姓的負擔以後,其實並不算很重,但是除了這些之外,官府另外還加了許多徵派,由於切身關係到地方官自身的利益,按照他們貪婪程度,自然是沒有定額的,這是下層官員的貪汙,中上層官員由於不直接對百姓徵派,所以他們只有向下層官員勒索,以求分一杯羹。上層官員收到賄賂之後,形成了一條利益鏈,自然會對下層官員有所包庇。

  在所以徵派中,以“火耗”最為嚴苛。火耗從明朝時期就存在了,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只好默認。

  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經濟來源,每年所徵火耗遠遠超過他們自身的俸祿,更可怕的是,火耗的徵收每年有增無減,官府與百姓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甚至造成了武裝反抗之事。火耗之徵收雖然一直沒有廢除,但是在雍正朝時卻進行了限制,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把握的度都在地方官手中,但是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並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首先,徵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隔斷了火耗與地方官直接的利益聯繫,接著,火耗徵收額度有一定的限制,只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徵收,那也落不到地方官自己的口袋,屬於費力不討好,這樣可以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

  但是問題是,地方官每年的年薪是很低的,上下打賞再加上要養活一家,現在斷了財源,他們肯定要另想辦法撈錢,因此雍正又設置了養廉銀,用來專門提高地方官員的待遇。比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徵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了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不光是地方官待遇得到提升,京官待遇也有提升,比如地方官員來京時,都會獻上為數不小的銀子給京官,美名其曰“禮金”,希望他們在皇上面前多多美言,最不濟也不要說自己的壞話。

  在養廉銀製度下,京官也受到優惠,他們的俸祿加倍,這些銀子一部分是從地方上的養廉銀中抽取,一部分是從戶部抽調。而各級武官的養廉銀到乾隆時期也成為一種定額。但是也可以看到,這其中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只翻了兩倍,差距十分明顯,這是在遷就原有利益之上的一種利益再分配。

  火耗歸公與養廉銀製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節制的搜刮變為政府有節制的收取,官員增薪實際上還是建立在百姓的負擔至上,但是這兩項政策在雍乾之時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庫已經補足虧空,變得充盈起來,而且各省的火耗率也都有所減輕,以往官員借薪資低廉行貪汙腐敗事也都沒有了藉口,而且國庫的充盈使得朝廷對民間賦稅的徵收也放寬了條件,減緩了社會矛盾。

  但是,這種制度的弊端到後期就慢慢顯現出來,原因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州縣官每年上繳火耗的時候,其實就已經剋扣了一部分,火耗銀兩到了布政司之後,上級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將一半養廉銀扣下,所以地方官員拿到手中的實則只有一半。而且地方官與京官俸祿相差過大,導致主次顛倒,有喧賓奪主的效果。同品級的地方官員的俸祿比京官要高几倍或者幾十倍,而地方大官就更高了,至少高出20倍以上,所以利益驅使之下,人們都不願意做京官,對地方官趨之若鶩。

  而且到清朝中後期,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了,因為通貨膨脹,同樣的銀子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並沒有減少,為了搜刮銀子,官員們又想出各種各樣貪汙的辦法,貪汙屢禁不止。在人治的社會中,想要避免人想出各種投機取巧的辦法是很難的,唯有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增強監管力度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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